蘇南觀點:2500元?為什麼當採購案的評選委員

2020-08-18 05:50

? 人氣

日前傳出三立電視台以約722.5萬元得標的「故宮南院品牌塑造整合行銷勞務採購案」,因該案的採購評選委員的文化總會副祕書長李○慶與得標的三立高層白○樺乃夫妻關係。圖為故宮南院。(資料照,謝敏政攝〕

日前傳出三立電視台以約722.5萬元得標的「故宮南院品牌塑造整合行銷勞務採購案」,因該案的採購評選委員的文化總會副祕書長李○慶與得標的三立高層白○樺乃夫妻關係。圖為故宮南院。(資料照,謝敏政攝〕

評委有分顏色嗎?日前傳出三立電視台以約722.5萬元得標的「故宮南院品牌塑造整合行銷勞務採購案」,因該案的採購評選委員的文化總會副祕書長李○慶與得標的三立高層白○樺乃夫妻關係?故宮將依法終止契約,李表示尊重!但對「御用綠色評委」之泛政治化,他認為「言過其實」。  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委員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能事先知道誰會來投標?故宮博物院副院長黃永泰表示, 挑選評委當時並不知哪位廠商會來投標?但收到投標後評選前,會要求評委簽署「切結書」聲明利益迴避?惟,主辦人員無法調查每位評委與廠商是否有特定關係?若有檢舉/相關資訊,一定會處理。筆者建議,加強評委的法遵(compliance)意識及採購倫理很重要!否則,如何讓未得標廠商服氣?若有異議,得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

為何需要外聘評委?《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筆者以為,立法目的在於破除以前被質疑/誤認「最有利標」,很多是採購機關早已內定的積習、弊端?其實,這些年來藉由公開評選/透明化/制度化實施後,採購弊案已漸減少,即使再完善的制度,實施時也難保人性弱點或當事人不知情?

又,評委的出席費除了交通費實報實銷外,工程會規定一律為2500元,旨在使廠商認為他是公正/獨立/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可惜的是,公共工程委員會除了對於評委有回報監督機制外,似乎很少有教育訓練/輔導制度;告訴評委如何執行才是適任/合法?

先程序後實質!就筆者擔任評委之經驗,每次在開評選會時,召集人應先詢問委員是否有需利益迴避?並讓投標廠商「指認」,請這些委員評選是否會公正/中立?否則廠商花了數十/數百萬之準備投標文件費用,不幸遇上或被期約/偏見的評委,則前述備標成本豈非白費?也造成劣幣驅逐良幣,浪費公帑!

擔任評委是否適格?李○慶表示,其妻今年3月轉任三立後,他從未參與標案,對外界不實影射/標籤化/污名化,感到遺憾!三立也回應,該案有10家廠商競標,三立以第一名成績得標,評選係由機關內部及外聘委員合議評審,過程也有錄音/錄影,評選結果非少數委員能決定。對因行政瑕疵被迫解除契約,深表遺憾/尊重機關決定,盼勿不當影射。

筆者以為,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也蠻辛苦的?除了那2500元的出席費外,或被質疑是否有紅包?否則為什麼要那麼辛苦奔波/冒法律風險?其實,機關依法得就每案發給評委約700元的審查費,但除雙北市、公路總局、台糖公司等機關外,大部分機關都不發,因為預算不夠啊!

實務上,已有幾位國立大學教授因採購評選喝花酒、收賄等而被判刑達7年不等。致少數國立大學土木系不鼓勵老師去參加採購評選,若出事除了有牢獄之災外,對校譽也傷很大!

願者上鉤?若沒有評委願意出席,則機關的「最有利標」之評選程序勢必無法進行,延期辦理會使工程預算被收回去之虞?所以基層的承辦人員最辛苦!造成這幾年來,機關的工務/建築/採購職缺空出較多,原因是怕承辦工程採購,非但法律風險高,還要面對少數廠商的唯利是圖,那與公務員文化畢竟大不同,要如何溝通/依法行政呢!

球員兼裁判?工程會主委吳澤成於13日表示,相關防範機制本來就有在運作。筆者以為,本案爭點係在有無利益迴避?非球員兼裁判也!工程會表示:

1. 機關成立評選委員會,除特殊情形外,應將其評委服務機關及學經歷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各界視是否專業相關或公正/利益迴避?。

2. 個別委員之評分有明顯異於其他委員時,或有偏離事實之明示/暗示等;工程會接獲後會請機關檢討/啟動稽核,確保評選公正。

筆者建議:

1. 於工程會的建立制度下,採購評選弊案確實已較以往少很多。建議日後是否可以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中,得依其自由意志簽署「不賄絡」、「指認評委已利益迴避」的切結書,以和評委簽署的「切結書」:評選如有不法,適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內容相配套。

作者建議,日後可以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中,得依其自由意志簽署「不賄絡」、「指認評委已利益迴避」的切結書,以和評委簽署的「切結書」。(作者提供)
作者建議,日後可以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中,得依其自由意志簽署「不賄絡」、「指認評委已利益迴避」的切結書,以和評委簽署的「切結書」。(作者提供)

2. 對於承辦採購公務員,是否可以考慮給予如同法務/會計人員的採購專業/風險加給?因為工程採購動輒上億/數十億/數百億元,只要每月多給他幾千元獎勵,對於節省工程預算/找到優良廠商/留住優秀工務員,所費不多但效益甚大!

3. 工程會或六都政府對於採購評選委員,建議設有教育訓練機制?因為目前對於承辦採購之公務員,工程會設有需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照」之訓練制度。但對於採購評選委員卻沒有,而後者對於哪家廠商得標的影響力是比前者大啊!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現任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