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學術倫理」是獲得社會信賴與支持的神聖守則

2020-07-25 06:00

? 人氣

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李眉蓁23日親上火線發表聲明對她碩士在職專班的論文引起各界討論,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模糊高雄市長補選焦點致歉並落淚宣布退回中山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的學位。(圖/徐炳文)

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李眉蓁23日親上火線發表聲明對她碩士在職專班的論文引起各界討論,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模糊高雄市長補選焦點致歉並落淚宣布退回中山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的學位。(圖/徐炳文)

國民黨提名高雄市長補選候選人李眉蓁涉嫌碩士論文96%抄襲事件,李眉蓁於23日發表聲明,以避免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模糊高雄市長補選焦點為理由,宣布「主動放棄」中山大學碩士學位。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國民黨高雄市長補選候選人李眉蓁被爆碩士論文抄襲,含淚道歉並宣布放棄學位。(李眉蓁臉書)
國民黨高雄市長補選候選人李眉蓁被爆碩士論文抄襲,含淚道歉並宣布放棄學位。(李眉蓁臉書)

筆者認為這是企圖欲藉「放棄學位」冀求「斷尾求生」,圖為選情止血,也藉此想幫國民黨甩掉「政治誠信」提名背書責任。乃有意模糊「論文抄襲」已是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侵犯著作權、偽變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民、刑事法律責任。

李眉蓁涉嫌碩士論文抄襲事件之所以愈演愈烈,究其根本是「自欺欺人」的心態與作為,才會導致如今難以收拾局面。中山大學因本案亦受到波及,也引起社會嚴重關注。遭遇學術倫理與校譽受到打擊,中山大學師長們與校友們莫不戰戰兢兢也坦然面對。

筆者即欲藉由《李眉蓁論文抄襲案》從中獲取教訓,釐清「學術倫理」之價值所在,落實「學位授予」法制規範,簡析中山大學展現維護其學術倫理與校譽的決心與應有作為,以還給校園「誠實、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的學術氛圍與環境。

一、中山大學對於學位的審核授予,是有其嚴謹完整的法制標準作業與究責規範」:

(一)、法制標準作業:

碩博士學位之取得,是依照民國107年11月28日修正通過之「學位授予法」辦理。中山大學對於碩士學位的審核授予,亦是依照上述「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制定了法制標準作業程序。

李眉蓁修讀中山大學碩士學位,亦應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大學授予碩士學位。

中山大學碩博士學位之論文,首先均需經「電子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測系統」檢核通過後,才能進入考試委員會口試階段。口試前,碩博士生必須簽認「研究生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規範聲明書」,並同時繳交原創性檢測報告,具結「本人瞭解並保證所撰論文完全遵守著作權法及學術倫理,…論文倘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涉其他一切有違著作權及學術倫理之情事,及衍生相關民、刑事責任,概由本人負責。」之後,再經考試委員會指示修改,檢視並未違法抄襲後,指導教授才會簽名認可,送請學校核發學位證書。

中山大學的「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測系統」系統主要用於比對個人論文與其它資料相似文字的百分比率,提供作者在論文發表前可以再確認一次文獻內容品質,並檢視引用文獻是否有所遺漏,有助於提升中山大學論文的產出品質。是一套可以幫助論文寫作者與評論者的系統,使用者可以透過此套系統確保著作的原創性,目的即是要避免產生剽竊問題或其他法律問題。

(二)、追究責任規範:

若碩博士生有違反上述規範聲明,在學位授予法第17條規定了應「撤銷」學位的事由: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中山大學依照這法制條文,亦於108年6月10日第159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其中,第15條即明文規定「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經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由此顯見,學位授予後,仍有究責機制。但只有「撤銷並公告註銷學位」,並無李眉蓁聲明所示的「放棄學位」之制度規範。

因此,李眉蓁遭檢舉論文抄襲時,先企圖以「中山大學很有水準」來證明自己的無辜,硬要拖中山大學學術校譽來為其背書碩士學歷。後又哽咽聲明「放棄學位」,不得令人質疑這是一種政治手段的障眼法。如此反而越描越黑,更無法獲得學術界及社會的諒解。

20200723-國立中山大學校園。(取自中山大學臉書粉絲專頁)
作者認為,高雄市長補選候選人李眉蓁試圖以中山大學來為自己背書。(資料照,取自中山大學臉書粉絲專頁)

二、「學術倫理」(academic ethics)是獲得社會信賴與支持的神聖守則,不容玷汙:

早在民國103年10月20日,在科技部對學術倫理的聲明即點出學術倫理的重要性,認為「學術倫理」為學術社群對學術研究行為之自律規範,其基本原則為誠實、負責、公正。只有在此基礎上,學術研究才能合宜有效進行,並獲得社會的信賴與支持。

在研究人員的學術倫理規範上,科技部認為首要即是研究人員的基本態度,指出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過程中(包含研究構想、執行、成果呈現)的誠實、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並尊重被研究對象,避免利益衝突。

科技部也指出不得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即指研究上的不當行為,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指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

尤其針對「抄襲」,科技部在其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三、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第三款明確指出「抄襲」(fabrication,falsification, plagiarism)是指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李眉蓁遭檢舉高達96%的論文皆是複製抄襲,令人瞠目結舌,而其一再甩鍋諉責,無論其基本態度與研究時的行為,確屬不當,玷汙了「學術倫理」是獲得社會信賴與支持的「神聖」守則。
三、中山大學應展現維護其學術倫理與校譽的決心與作為:

《李眉蓁論文抄襲案》確實已讓中山大學的學術倫理與校譽,蒙受社會質疑眼光。為重拾社會各界的信賴與支持,中山大學實有必要展現其維護學術倫理與校譽的決心與作為:

(一)、把政商名流等公眾人物在中山大學獲得學位的論文,主動用前述之「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測系統」檢測。若有出現超過與其它資料相似文字的百分比率(目前是15%),即應請當事人作出明確說明,甚至為此重啟學位審查程序。

(二)、設立專屬單位公開接受各界檢舉疑似違反學術倫理之論文及研究人員,以展現公正超然之學術倫理與校譽。

(三)、為釐清社會質疑,展現不徇私、不護己的負責態度,中山大學應主動將《李眉蓁論文抄襲案》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調查。

對於《論文抄襲案》當事人李眉蓁,於爭取碩士學位過程中既明知且簽署「研究生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規範聲明書」,即應坦然面對碩士論文抄襲之法律後果。筆者呼籲主動至檢調單位投案,說明《論文抄襲案》之來龍去脈,不再狡辯,或可重新博得選民的同情與支持。至於,提名李眉蓁參選高雄市長之國民黨也要承擔起「政治誠信」之背書責任,除內部黨紀究責外,懇請勿再以政治手段扭曲學術倫理與清譽。

中山大學既已有其嚴謹完整的學術倫理規範與學位授予的法制標準作業程序及究責機制,教授們辛勞作育英才亦有目共睹,不容少數人為《洗學歷》己私竟欺師玷汙,《李眉蓁論文抄襲案》足為心存僥倖、罔顧學術倫理者炯戒。

*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亞太所)法律組 博士生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