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國安新法加速我駐港機構「漸凍症」

2020-07-2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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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反制港府杯葛我駐港機構,傳陸委會擬不再續發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人員簽證。(新新聞資料照)

為反制港府杯葛我駐港機構,傳陸委會擬不再續發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人員簽證。(新新聞資料照)

隨著《港區國安法》效應發酵,我駐港機構正面臨凍館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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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在香港的代表處「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原名「中華旅行社」,駐港館長明明是政府官員,但昔日對外頭銜竟是「旅行社總經理」。

駐港官員原享實質外交人員待遇

直到馬英九執政時期,台港官方關係出現歷史性突破。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於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前往香港,卸下我駐港機構用了四十五年的「中華旅行社」招牌,改名「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館名稱和中華民國在非邦交國所設立的多數代表處相同。

除了改名,同時提升機構功能與派駐官員的禮遇,包括免徵薪俸稅、合理居留期限、免收簽證手續費、視業務需要進入機場及港口禁區接送我方官員或貴賓、使用禮遇通道或設施等。這些安排雖沒用「外交人員禮遇」、「領事功能」的字眼,但具實質功能。

基於互惠原則,經過「台港小兩會」台港策進會與港台協進會協商,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於一二年五月在台北掛牌。

然而,總統蔡英文一六年上任後台港關係丕變。我駐港代表盧長水因港府未核發工作簽證,至今已逾兩年無法到任。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七月十六日在記者會上稱,原因是港方設置不必要的「政治障礙」。

這個「政治障礙」是港府依據「錢七條」提出的「一中原則」之下的台港交流指導原則。一九九五年時任中國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錢其琛,發表有七點內容的《香港涉台問題基本原則與政策》,港澳此後與台灣的往來均以「錢七條」為綱領。其中第七條規定,台灣駐港澳機構及人員不得違背「一個中國」原則。

港府據此要求我方官員赴任前簽署「一中同意書」,這已是多年來港府對待台灣官方派駐香港人員的「潛規則」,只是未見諸於官方文件。

涉港官員指出港府政策趨緊雖不見得直接肇因於《港區國安法》,但時間上有相關性。(美聯社)
涉港官員指出港府政策趨緊雖不見得直接肇因於《港區國安法》,但時間上有相關性。(美聯社)

代理處長返台,五組組長剩一人

這個潛規則在扁政府時代就已開始實施,但在實務上「根本沒有人簽過這份文件」,因為萬一文件遭到有心人曝光,台港官方的談判空間將受到各方壓力。馬政府時期台港關係回暖,港府也沒有硬要台灣官員簽署。

據曾經駐港的人士透露,過去大多是在溝通斡旋後,港府改以「口頭告知」當事人,在港期間不得從事違反一中原則的活動,然後就會發出工作簽證,因此有相當大彈性空間。

據瞭解,這一年多來北京加大對台施壓,台灣對表態挺反送中抗爭,讓港府收緊了過去彈性空間,明確要求台灣官員一定白紙黑字簽下「一中同意書」,否則就不發簽證。以盧長水為例,一開始港府只是擱置他的人事案,約一年前明確要他簽「一中同意書」。

「駐港機構是經過台港換文共識,推動台港交流合作,長期以來也從未逾越分際。」陸委會認為,我方駐館人員無法派駐香港,主因是香港設置了不必要的「政治干擾」。

涉港官員指出,過去只要求處長簽一中同意書,現在連組長也要簽。代理處長高銘村、服務組長周家瑞、綜合組長李晉梅與一名經濟組秘書的工作簽證近日到期,都因拒簽「一中同意書」而未獲展延;目前辦事處派駐人員僅剩十一人,以及約五十名香港當地雇員。我駐澳門辦事處代理處長李佩儒早在四月也因拒簽承諾書而返台。

駐港辦事處分為服務組、經濟組、新聞文化組、聯絡組、綜合組等五組。高銘村是聯絡組長兼代理處長,新聞組是文化部的「光華新聞文化中心」,光華新聞中心主任也因未獲工作簽證而請辭,因此目前五個組長僅剩經濟組長倪伯嘉。

為此,陸委會「以牙還牙」反制港府,近期不再續發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人員工作簽證,已有駐台的港辦人員返回香港。陸委會並將檢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相關法規。

國安法實施細則劍指我駐港機構

涉港官員指出港府政策趨緊雖不見得直接肇因於《港區國安法》,但時間上有相關性。此外,七月六日公布《港區國安法》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提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劍指我駐港機構。條文授權香港警務處長在需要下,經保安局長批准,書面通知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長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動,以及個人資料、資產、資金來源、開支。拒不提供者,一經定罪將被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港區國安法》威力逐漸發酵,台港關係降到冰點,陸委會當前的駐港策略是啟動「代理機制」,但代理人終究也有簽證到期之日,我駐港機構早已群龍無首、功能盡失,罹患了「漸凍症」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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