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對司法改革的兩點建議

2020-07-2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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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於司法官使用司法權之規範,在現行法制中早已有明文加以規範之。例如刑法中對於法官枉法裁判以及檢察官濫權起訴與否之罪責規定,乃至法官裁判有關於自由心證之界限等規範。但這些規範卻被司法實務界利用各種「巧門」將之束之高閣,而幾乎無適用之餘地。其中最冠冕堂皇的理由當然就是高舉「審判獨立」的鮮明旗幟。筆者認為,現階段朝野所爭議的陪審制或者參審制,不管屆時施行何種制度,但終究也只是少數案件可以有適用的機會,大多數無法適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案件如何有效提升審判品質,也應該同樣得到主政當局的關注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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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之道

綜上所述,筆者提出兩個有關司法改革的意見供各界來思辨與討論。

其一、立法部門應該透過修法方式,強化對於司法官相關書類之事後監督機制。具體作法可以將現行刑法的枉法裁判罪以及濫權起訴與否罪,制定出更加具體可行的構成要件,以資司法實務界適用及遵守,防免現行司法實務界基於保護自我權力起見,幾乎完全架空此兩個條文適用之可能性。

再者,在訴訟法上對於有關於「自由心證」規範之條文,同樣可以透過立法方式,對法官所撰寫之裁判書類加以有效規範。倘若人民可以舉證司法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自由心證之情況,也可以透過法官法中之評鑑機制來加以處理。

其二、對於目前所爭執的陪審制或者參審制的問題,建議可以採用兩階段個別試行方式為之。例如若原先預計分6年試行,可以改為前3年試行某制,後3年試行他制。待期滿後再藉由公民投票方式讓人民來投票決定要採取何種制度。如此應該就可以用理性平和方式達到兩全其美的改革目標。

以上筆者所提出之兩種建議,不僅可以有效涵蓋整個人民司法案件之改革範圍,也能以和平理性方式決定最適合的人民參與審判的作法。應該是一種比較負責任且具體可行的改革設想與具體作法,提供給社會大眾對於司法改革議題多些思辯與討論的空間。

*作者為 E 政策網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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