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對司法改革的兩點建議

2020-07-2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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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制或陪審制為司法改革工程中重要的一環,筆者認為可以試行各3年,共6年,再藉由公民投票決定最終制度。(蘇仲泓攝)

參審制或陪審制為司法改革工程中重要的一環,筆者認為可以試行各3年,共6年,再藉由公民投票決定最終制度。(蘇仲泓攝)

現階段司法改革之爭議,主要集中於陪審制抑或參審制之制度選擇問題,目前以民進黨在立法院之優勢席次,官方版的參審制通過乃指日可待。然而此制度之施行是否就能如願解決司法之民怨,恐怕仍難期樂觀。要實際有效解決台灣的司法民怨問題,除了要能解決目前兩制抉擇的棘手問題外,尚需處理改革涵蓋射程等問題。筆者提出兩個面向的改革意見供各界參考。其一、透過立法部門修法強化現行法制內的監督制衡機制。其二、採取兩階段試行方式,期滿後再經由公民投票方式決定採取何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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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不管是陪審制或者參審制,其實尚有許多的案件根本無法成為該制適用涵蓋之範圍,如何有效全面解決人民對於司法之期待,有待完備整個司法體系的監督與制衡機制,方能克盡其功。

司法民怨之緣由

政治學的鐵律就是權力之分立與監督制衡。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中,對於司法權之定位似乎在論述上不夠透徹。其為了避免行政與立法的干預所以強調其獨立性,但對於司法獨立可能違反權力之監督制衡法則之問題,似乎探討上有所不足。筆者認為,應該分成審判確定前後有不同的對待方式。審判確定前應該嚴守獨立原則,但審判確定後則應該回歸到監督制衡的基本原理原則上。

希冀讓一個專業司法官對於司法案件加以定紛止爭,很可能會面臨法律見解歧異,乃至各說各話,莫衷一是的困境;也可能面臨審判者個人偏見,乃至道德危機的問題。雖然目前司法院有建置大法庭制度可以統一法律見解,也有上訴制度可以來糾正下級審裁判的不當之處。但在司法體制封閉保守,乃至官官相護的文化傳統下,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其實司法實務界要做到偏袒自家人,只要善用所謂「自由心證」這隻魔法棒,這對於已對法律條文滾瓜爛熟了然於心的司法官而言,真可謂輕而易舉的事。

司改國是會議副執行秘書林峯正說,使用「國民法官」的名稱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建立,是為避免這個制度被誤解為參審制。(方炳超攝).JPG
司改國是會議副執行秘書林峯正(見圖)說,使用「國民法官」的名稱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建立,是為避免這個制度被誤解為參審制。(資料照,方炳超攝)

而這也就是為何世界上各民主先進國家陸續引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緣由。然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方式,大致上有直接參與的方式,例如陪審制與參審制,也有透過選舉司法首長,間接來監督制衡司法權的作法。除此前述以司法民主化外部制衡方式來改善司法審判品質外,其實倘若能透過強化現行法制上對於司法官起訴書或者裁判書之事後監督機制的內部監督作法,也同樣能達到提升人民對司法信任度的有效方法。

目前台灣社會在處理司法民怨之焦點上幾乎都只有集中於參審制與陪審制兩制間之試行競合的問題上,對於其他種方式則少有涉獵著墨之餘地。雖然對於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曾在立法院討論過是否可作為評鑑之依據,但卻因實務界強烈反彈而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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