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新版執行死刑規則讓死囚往生更仁道

2020-07-1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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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翻修《執行死刑規則》條文,但部分議題仍與民團意見存在嚴重分歧。(新新聞資料照)

法務部翻修《執行死刑規則》條文,但部分議題仍與民團意見存在嚴重分歧。(新新聞資料照)

今年四月一日,燒死六名至親的死囚翁仁賢在台北看守所伏法,成為蔡英文政府上任後第二個遭執行死刑的個案。由於新版的《監獄行刑法》自七月十五日施行,法務部花了整整半年翻修超過六十項授權子法,其中包括十七年沒動過的《執行死刑規則》,這套新法是否能維護死囚的「最後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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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法律救濟權利和人道色彩

法務部官員指出,舊版《執行死刑規則》有九個條文,但實體內容只有七條而且內容都不合時宜,包括檢方訊問流程、執行方法(藥劑注射及槍斃)、執行地點(離舍房較遠之處)、遺囑(執行後三日內送達家屬)及保密規定,而行刑者身分也只註明「技術精熟者」。其中,內容較完整的是死囚器官捐贈時的處理方式,但台灣早在二○一五年就禁止死囚器捐,讓這項規定形同廢文。

新版的《監獄行刑法》規定:「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這項條文讓躺了十七年的《執行死刑規則》得到翻身機會,而法務部為了讓母法和子法能在七月十五日並肩上路時走得安穩,在今年六月三度邀請民團開會磋商。

這套法務部和民團嘔心瀝血才打造出來的新版《執行死刑規則》有哪些變革?

法務部官員說,以往法務部的「死刑執行審核小組」討論死刑案時,僅依照部裡的內規──《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來作業,而新法則是將內規直接「法制化」。他強調,此舉更能保障死囚的法律救濟權利。

而條文也帶有人道色彩。新法考量《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刻意設計讓有信仰的死囚在執行前,有權參加宗教儀式獲得心靈安頓。同時考量人倫需求,讓死囚也可以用錄音或錄影方式留言給至親。此外,新法也根據聯合國頒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意見,規定在槍決前必須對死囚注射麻藥及戴頭套,減輕執行的身心痛苦。

新法仍有爭議,待法務部解套

不過這套新法即使披上人道外衣,仍然遭到民團的強烈挑戰。據了解,法務部六月份召開協商會議時,在幾個議題上和民團的意見嚴重分歧。

有民團主張,監所必須在執行前十二小時通知死囚及家屬,讓他們做好心理準備。有人舉出聯合國的人權公約及《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強調死囚若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辨識刑罰意義,也應直接納入「不得執行」範圍。有人認為,法務部向總統府查詢特赦進度時,層級不該只到業務單位,應以總統辦公室正式提出的書面回覆為準。

但法務部卻沒有採納這些提議。有官員反駁說,執行死刑時做足保密工夫,才能避免劫囚等風險,不可能事先通知家屬。《刑法》第十九條是規定犯罪當下的違法辨識能力,和判決確定後執行死刑是兩件事,不該混為一談。至於民團提案由總統辦公室回覆特赦事宜,法務部認為執行困難,而且得到的答案和業務單位提供的資料並無不同。

「藥劑注射」與醫師天職相矛盾

除了上述問題,法界人士也認為,在傳統的「槍決」、「藥劑注射」之外,新法另增加「其他符合人道方式」的執行方式,卻沒有列出標準答案,讓人感到困惑。

此外,我國目前都用槍決方式執行死刑,但如果被迫選用「藥劑注射」方式,就必須透過醫師或法醫執行,「醫師的天職是『救人』,很難期待有醫師願意承接『殺人』任務,這些問題都等著法務部後續拆解。」


執行死刑重要變革

1.法務部應形式審核有無非常上訴、再審、大法官解釋、赦免或《刑事訴訟法》465條等停止執行事由。

2.執行檢察官若發現再審或非常上訴事由,得於3天內電請法務部再審核,法務部應函最高檢再審核。

3.受刑人可以錄音錄影留下最長10分鐘之遺言,亦可通知指定家屬(最多3位);而監獄在執行後24小時內必須通知家屬。

4.監所應依受刑人意願安排宗教師,在執行前為其舉行宗教儀式。

5.新增「其他符合人道」之執行方式;執行槍決時應施用麻醉劑及戴頭罩。

6.高(分)檢署平時應教育訓練法警,並對參與執行人員追蹤輔導或心理諮商。

7.國定例假日或受刑人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7日內,不得執行死刑(以檢察官、監所知悉或受刑人家屬已通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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