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立法院「朝野協商」制度是「朝野和諧」最後防線?

2020-07-12 06:10

? 人氣

2.委員會的成立即已按政黨比例代表各黨團利益及其專業考量,既經委員會審查完畢之議案,無須再交付黨團協商。否則,委員會實無存在之功能性與必要性。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3.強化「委員會中心主義」:強化委員會的專業程度,讓各委員會的委員們可以審出更專業,更符合國人利益的法案,降低爭議法案、烏龍法案的頻率。

(四)、訂定「國會聽證會」專章: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43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而非以「公聽會」或「說明會」方式應付了之。

以美國為例,美國國會與各州議會即有「立法聽證會(legislative hearings)」制度,並採公開透明方式。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即可將「國會聽證會」納入必要程序,讓相關專家、利害關係人在聽證會上發言。此次美警暴受害家屬佛洛伊德的弟弟為「警察改革法案」即到國會聽證,要求警察改革。

(五)、黨團協商內容應限於程序上爭議事項:

黨團協商之事項,應以「議事程序」內容為限,不應涉入法案「實質內容」,法案實質內容應交由委員會及院會為審查。避免好不容易法制化的「黨團協商」再蹈「密室分贓」、黨意踐踏民意之譏,或是淪為暴力多數執政黨欺壓少數小黨的代名詞。

(六)、強化國會警察權、紀律委員會之行使,訴諸公眾監督團體制裁:

在委員會與讀會、聽證制度、國會公開頻道皆已達到充分討論、公開透明之時,仍無法達成共識,只能付諸表決之時,若有干擾議事進行,即應徹底執行國會警察權,以使議事回復正軌,也予紀律調查處分。尤其針對爭議事項,應送交紀律委員會處理,除讓民眾了解真相全貌,也訴諸監督團體予以應有制裁。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亞太所)法律組博士生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