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立法院「朝野協商」制度是「朝野和諧」最後防線?

2020-07-1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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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能參與協商的黨團與政團,也被限制在5個以內。不足3席之小黨和無黨籍委員滿4人,可另組與黨團資格相當的「政團」,或是參與其他黨團運作(如第9屆無盟籍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即加入親民黨黨團運作),但黨團與政團總數最多仍為5個,且成立黨團之優先度高於政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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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立委高金素梅進行立院10屆1會期第5次會議質詢。(蔡親傑攝)
立委高金素梅雖為無黨籍,但可加入親民黨黨團運作。(資料照,蔡親傑攝)

目前(第10屆),立法院委員共計113席,有成立四個黨團,分別是: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

由「黨團」與「協商」之法制化修法理由中可釐清「黨團協商」在國會改革中,是具有其任務功能:從消極的「防止少數人無端阻撓議事程序」任務,轉化成積極的「充分保障少數席次政黨及弱勢族群權益」功能。這也是朝野黨團在進行「實力較勁」時,應對「黨團」具有的基本認知,這樣,在進行「協商」時,才不會橫生歧見、擦槍走火、不歡而散。

四、「黨團協商」興革管見

「黨團協商」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能化解立法審議過程的紛爭,縮短冗長的議事程序及減少朝野之間非必要的議事抗爭,增進立法議事效能,使法律案、預算審議及議事進行順利;相對的它也會遭少數人或團體操控及杯葛,癱瘓議事進行或阻撓法案的通過。

是故,「黨團協商」的法制化,是賦予其具有1.促進政黨政治2.減少國會衝突3.增進國會議事效率4.維護小黨的發言權益等任務與功能。

在衡量「黨團協商」的任務與功能後,針對現行「黨團協商」制度,提出猶待興革之管見:

(一)、首先須確實執行「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

1.確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3條「應行迴避」之規定: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2.落實執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1)第5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2)第6條第2項第1款 明文規範民意代表應以書面通知各該民意機關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3.陽光化的紀律委員會運作:針對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之組成及議決,建議仍遵實力原則採政黨比例組成之,但須以國會頻道方式進行公開、透明式的播放。

(二)、認清程序委員會是具分類分流疏導的功能而非紅綠燈管制可否通行:

於程序委員會應讓各種提案儘量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不應在此即以議事程序上的杯葛,對特定提案採取封殺手段。

(三)、尊重「委員會」實質審查結果,非經審查委員的簽認,不得隨意更動:

1.委員會所提出的審查意見報告,具有其讀會審查效力,非經審查委員的簽認,不得以經黨團協商同意,隨意更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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