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辦大同公司派委任律師?金管會許永欽:任何人沒授權不得解釋法令

2020-07-09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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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9日以「特別背信罪」移送林郭文豔

金管會9日對大同下重手,以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移送大同負責人林郭文豔,在此同時,市場上也傳出投保中心準備就大同在股東會當天,搬出《企併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逕行認定市場派股權不具投票資格,追究該公司派委任律師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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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項傳言,邱欽庭表示,「我們只有1個答案,這件事不予回應!」邱表示,這幾天很多媒體都有致電聯絡,投保公司給的都是相同的答案。不過,邱欽庭同時也意有所指地表示,「外界這段期間一直質疑,投保中心動作很快,主管機關動作很慢,但不管做什麼事,都要有『前置作業』,就像6日之前,媒體也看不出投保中心會有什麼動作(對林郭文豔,提起公司負責人解除之訴)。」

出身檢調的許永欽表示,本案(大同案)金管會有2個理念。第1,法律規範的穩定性,也就是「事實認定、解釋法令與適用法令權限,任何人沒有政府依法授權不得僭越主管機關職權自行解釋法令,否則市場秩序真的會脫序」,「我是法律人,必須確保法律有效落實!」

「金管會以特別背信罪移送之公司負責人大多是掏空案」

第2,市場交易要被可信賴。許永欽表示,任何公司經營參與者,應本於誠信,遵守法令落實公司治理、保障股東權益,確保資本市場健全,任何人想要破壞市場,都不該被法律所允許。

證期局局長張振山表示,過去金管會以《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移送之上市櫃公司負責人,絕大多數都是公司財務掏空的案件,大同案是金管會第1次以公司股東會嚴重影響投資人行使表決權移送的上市櫃公司負責人。林郭文豔擔任股東會主席,當天有主導股東會議事,違反忠實義務,造成公司股東重大損失,符合「特別背信罪」之要件。

對於大同公司派主張,該公司早已在今年5月初,向法院聲請市場派股權之資金來源,係上海龍峰集團任國龍提供,並且向金管會、經濟部具名檢舉市場派為「陸資」,但金管會與經濟部卻遲遲不對市場派股權進行認定。

金管會與經濟部在互踢皮球?黃天牧:是相互合作

對此,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有部分人士主張,金管會只要把外資的保管銀行查一查就知道,但陸資的認定涉及到跨境金流的查核,跨境金流的查核需要相關跨境監理合作,需要一些時間,任國龍持有大同的陸資部分,證期局已在去年底就有具體事證認定其為陸資,並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消其股東權。

黃天牧表示,大同公司這次的陸資檢舉,金管會在今年5月初收到陳情函,證期局當下也啟動跨境合作機制,函請對方去了解,他在5月20日上任後,也非常重視此案,「證期局每1、2個禮拜,就要向我回報進度,但跨境金流這東西不是我們想要查到就查得到,需要一點時間。」

對於外界批評,金管會與經濟部在大同案「互踢皮球」。黃天牧表示,金管會與經濟部在本案並沒有互踢皮球,某種程度上,甚至是相互合作,金管會本周一收到經濟部函文,周三就回覆經濟部,「就本案而言,我不覺得互踢皮球是合適的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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