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即中國國安部的香港分部。如果說國安委員會是太上皇,國安公署就是東廠。
《基本法》二十二條規定中國各級政府不得干涉香港自治,但港區國安法卻明文國安公署不受此條文規範,亦即可以合法干涉香港內部事務。它還有權「 監督、指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在國安事宜上,連國安委員會也要俯首聽命。
國安公署的人員執行職務也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持有證件的人車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國安人員執法時,「香港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顯而易見,國安人員基本在香港「橫著走」。
「送中」標準國安公署說了算
國安公署可在三種情況下直接管轄香港的國安案件,之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案件還適用中國《刑事訴訟法》,這是標準的「送中」。
有人說三種特殊情況只是「兜底條款」,即對無法窮盡、無預料的情形做概括性規範,但程序上是「經香港政府或者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標準完全由國安公署說了算。
《港區國安法》有關國安委員會和國安公署的設立,在組織機構上完全箝制香港,也讓香港「二次回歸」走向一國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