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走過川普震盪,我們也相信氣候政策能讓臺灣更偉大嗎?

2017-06-1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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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檢視多樣的川普效應

具體而言,川普效應包括了許多虚實不一的內容;其一,川普表示要重行議約,但UNFCCC祕書處早在6月1日的聲明中表示不可能因1個締約方之要求而重議。然則,因為依據巴黎協定之規定,因美國還是締約方,所以「成事不足,敗事有餘」似乎成為大家另外的觀注點;例如,亞歷桑納州立大學法律教授波丹斯基(Daniel Bodansky)便有此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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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許多人並不暸解,川普必須如此做,其實是因法律專家認為,不做切割,川普將欠缺廢棄歐巴馬減碳措施的正當性,進而導致訴訟;以及,巴黎協定未容留變更NDC減碳目標的空間,未積極否認,將衍生履約義務。尤其是川普的法律顧問甚至搬出一個213年的案例法原則(Charming Besty Doctrine, 6 U.S. (2 Cranach) 64 (1804)),要求,「可能時,聯邦政策的解釋不應牴觸國際法。」(...federal policies should be interpreted, when possible, so they don't conflict with international laws.

最後,雖然大部分的媒體都在批評川普,然則在川普決策的最大支柱中,就包含了傳統基金會(Heritage Foundation)對於巴黎協定是應經參議院審議通過之條約之主張,準此,川普是可以在根本上否定歐巴馬將巴黎協定界定為行政協議(Executive Agreement)之說,並將爭點導回國內的憲法爭議,循法制暫停兌現其捐輸30億美元的承諾,也保留修改NDC的機會。(Brett Schaefer, Trump Was Right to Leave the Paris Agreement. Why He Shouldn’t Have Had to Withdraw in the First Place,  The Daily Signal,  comments  (June 08, 2017) )

那麼為何他們要選擇依據協定第28(1)&(2)條之規定,必須在生效日(2016年11月4日)屆滿三年後(2019年11月5日),締約方才可以書面通知提出退出,且在提出後還有1年的(協商)等待期,換言之,理論上必須到2020年11月6日才會最終定案(按,有外國媒體認為是11月4日即可)。試想川普當選的日期是2016年11月9日,上述退出協定的關鍵年,正是川普的連任選舉年。倘若川普能在2019年提出書面通知前,或在提出後最终議定前,找到他所謂的「公平」,他是可以主張在經過重議後,留在巴黎協定已符合美國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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