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祥生觀點:大巨蛋BOT只見貪婪危險,未見解方

2020-07-0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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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任憑巨蛋摧毀地景

其實整個巨蛋案,固然採用BOT模式有自償性的需求,政府也可以適度投資,來尋求開發案最大價值,而不是非要自償,反倒讓廠商予取予求。再對比東京巨蛋沒有壓力的蛋體曲線,與其周邊比巨蛋大的小石川後樂園公園,可以發現台北市政府錯失了都市古蹟再生契機,更忘了政府帶頭都市更新的良好示範與巨大開發案應該有的公益性,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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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案公私協力夥伴關係 應引入監督

當務之急,回過頭看大巨蛋合約,BOT模式(興建Build –營運Operate-移轉Transfer )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其中一個模式,雖然主體是公共建設,該法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傳統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並不適用BOT工程,原則上也不是工程查核對象。柯市府應該要注意的是,促參案在英國稱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PPP),即使遠雄有諸多商業利益考量,雙方仍應協力把工程品質顧好,合約管理單位不應該只是一個7個人臨時性組織–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籌備處,短期至少應由體育局直接管理。都發局或是建管處只是依法建築管理單位,屬於協助處理機關,不是合約管理機關(構)。

當有了BOT合約管理機關(構)與概念,短期可先依據工程會「BOT專案進度與品質管理參考手冊」之建議,特殊專業技術部份則可委由「獨立機構」(例如:ICEV或IV&V等)進行驗證與認證作業,特別是目前進入機電設施施做階段。至於巨蛋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97條與127條爭議,並不屬於台灣建築中心評定書認可排除適用條文中,加上集會與演唱會佔巨蛋每年近1/4使用比例,建管處仍應審慎發照,不要讓特例變成建築管理通例,又是全民得不償失的惡例了。

*作者為土木技師、大地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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