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黨產條例釋憲辯論只是過場?

2020-07-0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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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2日至國民黨黨史館調閱革實院相關資料。(資料照,顏麟宇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2日至國民黨黨史館調閱革實院相關資料。(資料照,顏麟宇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婦聯會等黨產訴訟,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牴觸憲法的疑慮,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日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從言詞辯論庭的開庭過程中,令人對於黨產條例釋憲結果感到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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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辯論的重點置於「設黨產會是否符合憲法保留、是否違憲」、「黨產會是否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黨產條例是否屬於個案立法而違憲」、「附隨組織之定義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黨產條例是否違反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

處理黨產「多方聯手」 是否違憲難以釐清

四位鑑定人,僅董保城意見與其他三人不同。甚至,黨產會代表的發言意見,與鑑定人劉靜怡的意見,理由、結論幾乎相同,鑑定人張嘉尹多次提到雷震、自由中國等與憲法無關的主張,卻又與黨產會林峰正的最後陳述「碰巧一致」。這種情形,很難不讓人產生「多方聯手」的聯想。

尤其,依增修條文的規定,政黨的解散,由大法官為之,實有保護政黨之目的,避免執政黨濫用權力,以立法的方式消滅競爭對手。現行黨產條例以清查財產之方式,逼迫政黨及所謂的附隨組織,幾近消滅。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十分明顯。多數鑑定人卻認為不違憲。大法官如果願意以釋憲的方式放棄自己的權限,難免獲譏。

對於黨產條例認定不當黨產之範圍是否違憲,詹森林大法官提出疑問:許多財產的增加是經過一定的營運,而非來自黨國不分體系,如何區分何為不當?但無論黨產會或鑑定人,意見避重就輕,認為是個案適用問題,只要中投仍是國民黨百分百所有就認定是不當黨產;對於過去式的附隨組織,既已脫離,如何影響政黨公平競爭?附隨組織之處理方式與政黨在規範密度上為何並無不同?實質控制在公司法中有規範,但在財團法人中並無此種概念,如何套用此種概念?財產推定為不當財產,但財團法人根本不可能有符合黨產條例規範所稱「合法」的財產(例如:財團法人豈可能有「黨費」?豈可能有選舉補助?),現行規定形同將財團法人的財產全數推定為非法,是否合憲?黨產會及鑑定人支吾其詞,並無有力之回應。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黨產會的主張充滿了矛盾與偏見。對於「憲法保留」,本指「須以憲法明定或揭示之事項」,他們卻能恣意解釋為「法律不牴觸憲法」,主張仍可由法律加以規範;在提到不當黨產的認定與處理時,一方面主張採取「不當得利」的模式,只針對現存財產,只有返還問題,沒有損害賠償、處罰的問題,不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另一方面卻又主張黨產條例的立法目的為政黨公平競爭,過去式的附隨組織,即使已脫離,其財產仍應全數推定違法,因為不當財產會有形式變動。不僅見解自相矛盾,黨產會林峰正在最後陳述時不斷提出威權時期的不義案件,指責提出釋憲聲請的法官,不顧歷史。

問題是,黨產條例的內容有無違憲,才是憲法法庭所應處理的問題,歷史定位、清算,並不是大法官的職權。黨產會卻在最後陳述時要求大法官「應僅考慮黨產條例是否違憲而侵害原因案件之原告的基本權利」、「政黨或附隨組織未必有如同個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跨出司法、實現轉型正義」!凡此種種,均令人有政治凌駕司法的質疑。

20190924-中廣董事長趙少康24日針對黨產會認定中廣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出面回應。(顏麟宇攝)
2019年,中廣董事長趙少康針對黨產會認定中廣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出面回應。(資料照,顏麟宇攝)

黨產條例違反比例原則 恐侵害基本權

平心而論,此次釋憲案針對的是基本權的侵害,範圍甚至已及於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公司經營自由。實施轉型正義,或許符合公共利益,但其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難道目的正當時,可採不正當的手段實現之?

財團法人遭宣告為附隨組織後,不僅財產等同全部遭到充公,就算要請求司法救濟,訴訟費居然也要黨產會同意後始得動支,這種過度違反比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的法律,甚至在多數鑑定人的發言,都集中於「個案立法並非絕對禁止」、「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並非不可違反」等論點,十分詭異。

比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禁止個案立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都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原理原則。當立法者違背了這些原則,侵犯了人民的權利,重視人權保障的台灣,在憲法法庭所討論的,居然是「人權如何可以例外加以侵犯」!這樣的憲法法庭,實令人感到失望。

法治可貴之處在於:不管你是好人壞人,基本權利的保障都會受到平等對待。我們期盼,大法官在言詞辯論過後,能本於憲法維護者的立場,對於黨產條例違反「比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禁止個案立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的部分,宣告違憲,切不可因為立法目的是「轉型正義」,即附和執政黨役使立法權及行政權胡作非為。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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