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方觀點:蔡政府對婦聯會的迫害是絕對錯誤之違憲措施

2020-06-3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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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錯誤的觀察,鑄下重大的違憲惡例」

我國人民基於憲法第14條規定,有組黨之權利,但並無組黨之義務;基於憲法第17條規定,有參政之權利,但無參加政黨始得參政之義務;基於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談論政治議題之自由,而無組織政黨始得談論政治議題之義務。這是十分明白與簡單的憲法ABC,自無庸贅述!2500多年前的《論語》為政篇記載:「或謂孔子曰:『子奚不為政?』子曰:『《書》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於有政。是亦為政,奚其為為政?』」,已經立下了典範性訓教,可資參考。又人民基於憲法第11條與第14條規定,即有意見表達之基本權利,而非參加政黨始得表達政治性意見;人民基於憲法第14條與第11條規定,即有組織非政黨之政治團體,以表達政治性意見之基本權利。再者,人民基於憲法第14條有轉換結社組織之權利,但無將政治團體轉型為「政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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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上,我國政黨法第43條第2項課予人民組黨義務,不僅侵害了人民「無組黨之義務」的基本自由權利,同時剝奪了人民「組織非政黨之政治團體結社權」,侵害人民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自由權利;至於同條第3項規定,則剝奪了人民經由組織非政黨之政治團體所擁有之財產,違反憲法第15條與第23條規定。至於該條例法理由之一,或謂不如此,則無以有效監督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更屬無稽!其實,立法院只要修正政治獻金法(特別是第2條與第5條),刪除政治團體即可,根本無需觸及與政黨不同之政治團體。

20200511-婦聯會主委雷倩11日舉行「搶救婦聯會,民主向前行」活動。(顏麟宇攝)
婦聯會主委雷倩舉行「搶救婦聯會,民主向前行」活動。(顏麟宇攝)

三、個案立法「劍指」特定政黨與政治團體,違反法治國原則

素有「天使博士」之稱的聖多瑪斯Ÿ阿奎納(St. Thomas Aquinas)於《論人為法律之權力》一文指出,「法律學家於《羅馬法律類編》卷一第三題第三及第四條說:關於經常發生的事該訂立法律,關於可能偶而一次發生的事,不訂立法律」。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1句,亦明文規定:「凡基本權利依本基本法得以法律限制者,該法律應具有一般性,且不能僅適用於特定事件」( Soweit nach diesem Grundgesetz ein Grundrecht durch Gesetz oder auf Grund eines Gesetzes eingeschränkt werden kann, muß das Gesetz allgemein und nicht nur für den Einzelfall gelten)。兩者均明白禁止「個案立法」。個案立法,不管於人民有利或有害,因違反平等原則、破壞法安定性而應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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