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馬英九好大的膽子 槓上檢察官!

2017-06-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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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第2次開庭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教唆洩密案,被告、前總統馬英九出庭。(蘇仲泓攝)

台北地院第2次開庭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教唆洩密案,被告、前總統馬英九出庭。(蘇仲泓攝)

簡直不可思議,前總統馬英九為了王柯關說案,讓自己捲入「洩密案」,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馬英九一不做二不休,二審開庭他準備了四千字聲明,左一句「檢察官治國」右一句「檢察官誤國」,噴飯之餘很難不問問:你還想不想勝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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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神奇的是,北檢不服到底,你來四千字,我回九百字「駁斥文」,還直接掛上北檢官網,這是北檢為「馬案」的第三篇公開聲明,就總量而言,也堪可與之比拚。

柯建銘可以庭外罵馬,馬英九不可庭外罵檢察官

檢察官與被告當事人相互以聲明比腕力,已非尋常,就攻防雙方四篇聲明的先後秩序論,檢方第一篇聲明是在四月十四日的第一次準備庭後,就馬英九在庭上痛批檢官「羅織罪名」的反擊;檢方的第二篇聲明則是在四天後的四月十八日發出,就馬英九於地檢署過道發言指責檢察官起訴「羅織構陷、入人於罪」、跟「電視名嘴或網路鄉民一樣」、「以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等,北檢再次聲明反駁,並特別強調北檢「於法庭論辯,素不與被告於庭外為無謂爭論」,不過,因為馬英九在「署內」發言,他們只能聲明「以正視聽」;這兩篇聲明逼出馬英九的四千字聲明。

馬英九在聲明中直言,地檢署頻頻在庭外就個案發言「相當罕見」,蒞庭檢察官為什麼不在開庭時發言,卻選擇庭外兩度發言?馬自陳為了尊重法院和承審法官,他決定不在庭外回應,但就四月的二次檢方庭外聲明,質疑他未對關說司法者立法論罪科刑,他必須說明清楚,即王柯關說案發生後,他曾經提出將「妨礙司法公正罪」納入刑法,他努力過,但沒成功云云,同時強調自此之後,不論北檢再發多少次庭外聲明,他都不會在法庭外回應。

馬英九這篇聲明是在庭上宣讀,不過,經《聯合報》全文披露,而被北檢拿來質疑:為什麼被告漠視此案已進入法院實質審理的事實,庭上聲明竟「同步」由媒體披露,使國人可能誤信其片面說詞…,北檢一方面指責馬英九「逸脫訴訟攻防、兩造說理之合理辯護作為」,另方面又聲明「尊重」被告的辯護策略,不過,顧及被告的「前元首」身份,「言行勢招矚目而有誤導視聽之慮」,基於國家法律守護人立場,必須衡平澄清。

北檢對馬英九庭上庭外的各種說法,錙銖必較,對告訴方柯建銘出庭前必預告,出庭當時必庭外發言,在立法院聲明不夠,在北檢極為介意的「地檢署過道」還發言,反覆自陳捍衛憲政體制,終結特務治國,甚至代為宣告「馬英九要無罪非常困難,勢必有罪判決」,卻完全視若無睹,馬英九固是「前元首」動見觀瞻,柯建銘卻是現任、執政黨、國會黨鞭,其言行能不招矚目嗎?難不成原告可以漫天開罵?檢方加碼助拳,而被告不能有效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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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第2次開庭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教唆洩密案,原告柯建銘出庭。(蘇仲泓攝)

檢察官形像豈是駁斥被告聲明所能建立?

馬、柯與北檢的聲明攻防,固然怪異,更荒謬的是,王柯關說案為的是柯建銘涉入「被控侵占一千二百萬的背信案(全民電通案)」,一審被判無罪,王金平代柯建銘請檢方不要再上訴,就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的角度,亦屬正常,這也是為什麼馬英九抓著這點要處分王金平黨籍,被批評是拿著雞刀砍國會議長,沒砍成自己卻重傷。

同樣的,從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的角度,馬英九洩密案不也是一審無罪嗎?檢方又何須再上訴?簡單講,檢方上訴幾成慣例,不上訴反而奇怪,兩案對照,豈不更凸顯當年全民電通案,檢察官在上級長官打了招呼或交代之後不再上訴有多麼特殊?檢察官的委屈竟是總統不能揭發他們被關說(切)?台灣儘管尚未將「妨害司法公正罪」入法,這是不能論「罪」,卻不表示「關說司法」為人民接受,從比例原則來看,檢察官的形象,又豈是前元首可以「誤導」?

要說北檢衝著馬英九而來,未盡公平,北檢三番兩次發聲明駁斥馬英九之外,五月下旬,為了警大教授葉毓蘭一篇文章〈警察,別再追了!〉,特別發布新聞澄清說明,檢察官對員警提起公訴已竭盡手段態度審慎。好笑的是,全篇隱去刊登文章的媒體和撰稿人,「低調」到不知道北檢到底要不要讓人看到他們的聲明,或許因為最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召開,審檢交鋒,為堅守陣地、形象、乃至其「司法官」的地位,北檢已經到了「批評至,必反之」的地步,愛惜羽毛是對的,但方法論大有問題,至少檢察官形象不是以批駁輿論或被告可以建立的。

檢察官若自認是「司法官」,總該理解「緘口不言」與「偵查不公開」的約束對象都是法官和檢察官,既非被告也非律師,司法官心證的重要性由此而來,不論當事人或律師如何庭上庭外抗辯,不論輿論如何沸沸揚揚,都不能干擾和影響依法起訴或判決。

能保障被告的,才是好檢察官

『繩麓先生問我:「你以為怎樣才是好檢察官?」

我答道:「勾稽案情,追問被告,求得實際情節,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就是好檢察官。」

繩麓先生說,「不然,能保障被告的,才是好檢察官。你說的不過是普通檢察官,不是好的。』─陶希聖《語冰錄》

民國十一年,正在謀法學教職的陶希聖拜訪司法界前輩、時任北京高等審判廳庭長的吳柄樅(繩麓),而有上述對話。九十五年前還是北洋政府時代,民、刑法尚未頒布,原則上以「承繼前清法制」的方式作為過渡,都還知道「好檢察官」的定義。百年之後,「好檢察官」有了變化嗎?

五月初當面向法務部長邱太三請辭的檢察官蘇振文此一說,「檢察官辦案應心中柔軟,且要有慈悲和同理心為當事人設想。」他舉的例子是為緩起訴一位吸大麻的年輕人,以及家庭糾紛提告又撤告,直接簽結會比不起訴更細膩(避免夫妻雙方收到不起訴書而影響感情)。

至於馬英九洩密案,事涉朝野政治,檢察官不必太細膩的關懷馬英九或柯建銘,馬、柯從在任吵到卸任,由他們吵去,檢察官以事實論證做為起訴與否的依據,庭外聲明棒打被告,徒然影響大眾對檢察官獨立與中立辦案的觀感,何必呢?與其檢察官和馬英九聲明來駁斥去,開放「庭審直播」得了,也讓大眾見識一下,馬、柯到底誰有理?法官和檢察官哪裡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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