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仁觀點:高爆噪音車滿街橫行,居然是交通部違法縱放搞的鬼

2020-07-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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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中市政府又循例發出將由曾任縣市警察局長的副市長張子敬,率隊在大肚區某路段取締住民痛心疾首的大量噪音車和飆車,預吿新聞稿還寫的義正嚴詞,其實內行人都知道是「外厲內荏」,形式大於實質,從全台中市一年取締噪音車不滿百輛,罰鍰不及街頭超速照相的百分之一,為民眾痛心疾首的高爆噪音車,目前市政府是朿手無策的,幾個月一次的警丶環丶監聯合稽查,騙騙外行人罷了,拿不出實效的,更説不上嚇阻,比現代貓捉老鼠還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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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高爆噪音車的問題,真的是「死棋」嗎?那也不盡然!甚至不必修法,只要釐清法令和執行程序,就能奏效,只是做不做而已!首先,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5款規定,將「拆除滅音器或以其他方法造成噪音者」,處6千至2萬4千元罰緩的罰責,落實執行,在此之前,行政院當然要先宣吿交通部那紙亂七八糟的解釋函,明白「違反法律」而無效!

其次,確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交通管理特別法,〈噪音管制法〉為交通噪音管理的普通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也就是說,交通車輛拆除滅音器或以其他方法製造噪音者,罰鍰是6千起跳,最高至2萬4千元,而不是依環保局主管的「噪音管制法」的1千2百元至3千6百元的「大事小罰」!

再其次,所謂「拆除滅音器或以其他方法製造噪音者」的判定,絕對不能因循目前變相「放水」的程序繼續為之,因執法員警或其他相關人員,明明依證據而得知排氣管已拆除滅音器或以其他方法(如另切換排氣管設施)製造噪音,就應掌握證據而依法處置,豈可藉口另以「專業處理」而再指定時間丶地點去「複驗」,豈不是縱放其「湮滅證據」而行「刻舟求劍」愚蠢之事?現行此一錯誤而鄕愿的行政程序不改,則防制車輛噪音的法令和規定,永遠沒有辦法達到目的,劣人故意而為之機汽車高爆噪音,只會愈來愈囂張,公權力淪喪,徒為噪音痞子渣滓恥笑罷了。

近六年來,空氣汙染(尤其人人談之色變的PM2.5,比細菌還微小,是人類健康大敵)每受重視,政府也在政策及實務上,戮力防治。但另方面,由於「噪音」是「船過水無痕」的汙染,又多無實際的汙染數據留存,當做施政良窳的指標,所以也容易被執政者有意或無意的忽略漠視。M2.5會致人於死,「噪音」則頂多使人心神不寧,抓狂而已,所謂「氣死驗無傷」,所以噪音比起空汙,現實上是比較不容易引起執政者關懷注意防範的。正因為如此,執政者採鴕鳥埋沙政策有之,採「以和為貴」容忍態度有之,以「依法行政」行表面功夫有之,「虛應故事」欺騙民眾有之⋯⋯,全台灣從中央到地方,沒有一級政府重視防制,也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或首長,重視噪音對生活品質的影響,這從每年狂熱的媽祖遶境,帶來的空汙和震天價響的鞭炮鑼鼓聲,政客們熱衷接駕和送駕,可看出一斑。而中國中共以媽祖宗廟活動為統戰工具,這又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

當今社會,空汙和噪音為生活品質兩大危害,然為政者多顧此而薄彼,強調空汙防制而輕噪音危害,只在禁止燃放鞭炮丶廟會歌唱與喪家法事稍有節制,但如機汽車飆車流動噪音製造的變本加厲,卻束手無策,並非追求文明進步社會的指標。經過近幾年,空氣環保人士的努力,民眾對PM2.5的危害,總算建立起基本概念和共識,再經過武漢肺疫的實際演練,以後對於空汙的防範,當有進好幾步的作為,但在防範噪音方面,卻只能寄望於各級政府的努力,否則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慘況,雖然萬分無奈,卻又只能無語問蒼天。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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