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仁觀點:高爆噪音車滿街橫行,居然是交通部違法縱放搞的鬼

2020-07-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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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新北取締飆車。(新北市警察局土城分局提供)

圖為新北取締飆車。(新北市警察局土城分局提供)

台灣機動車輛(機車和汽車)數量之密度,大概世界數一數二,殆無疑問,尤其全台共1千4百萬輛機車,是大部分民眾賴以上班丶上學及生活往來的工具,便利則便利,不免帶來一些副作用後遺症,一是空氣汙染,二是噪音。空汙方面,可說是「歷史共業」,柴油卡車客車為害,是移動式空汙源之尤者,近年電動機汽車的興起,使空汙的減少,帶來部分可能。噪音方面,卻是「人為」危害占大宗,不肖的機汽車駕駛人,故意改裝排汽管,造成轟隆轟隆甚至超高音爆的噪音,愈來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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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其原因,除當事人淺薄裝帥炫富之病態外,全國交通道路安全主管的交通部,多年前明知故犯曲解法律,向製造噪音之痞子屈膝求和,居然占關鍵因素。筆者曾在二年半前為文嚴厲批判,然交通部至今不改其過,行政院丶監察院、立法院也都閉眼放縱,地方政府樂得少和「機車黨」發生衝突,苦的是飽受飆車噪音之苦的民眾,「安居」都不可得,如何樂業?

交通部「放水」曲解法律向噪音痞子渣滓「求和」之事,發生已好幾年,外面民眾知之者甚少,但在交通丶監理和警界,可是「心知肚明」又不能説的公開祕密,因為近來來,「機車黨」竄起,透過社群網站,於社會和政治上形成一股力量,諸君可還記得,約三年多前,全台重機族發動一場數千輛重機包圍繞行台中市政府的「遊行」,雖和平落幕,其實背後的關鍵,在於市政府關於機汽車噪音的取締認定所引起,伊時,中市警方攔檢有噪音的機汽車,是以目測或警棍捅排汽管,對排汽管內沒安裝「消音器」之機汽車,即開罰單處罰,而且依照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5項處以6千至2萬4千的罰鍰,可謂充分遵守法規的模範。

當時台中市政府的強力作為,被製造噪音的痞子渣滓視為「眼中釘」,透過各種各樣抗議,要求機汽車的噪音判斷,要由「專業機關」判定,即噪音量的多寡,要由環保局測量判定,而排汽管內的「消音器」是否沒安裝,要由監理單位「專業檢查」,不合格的話,才能依「噪音管制法」處以1千8百至3千6百元罰緩,並命其改善。至於警察人員,因無測量噪音音量的儀器,不能判定噪音超標與否,也不能目視或以器具檢查排氣管是否裝有「消音器」,因為不夠「科學」,故員警不能對噪音車開罰單。

以上市府作法及噪音族的的訴求,南轅北轍,而噪音族手上還有一項「法寶」,即是交通部早年所頒「行政命令」,是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5款而來的函釋。原來該條文規定「危險駕駛及噪音管制」:汽車(含機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千至2萬4千罰鍰,並當場命其停止行駛:

一丶蛇行或其他危險駕駛

二丶超過限速60公里以上者

三丶以迫近車輛或突然變換車道,迫使其他車輛讓道者

四丶非遇突發狀況,驟然減速丶煞車及在車道上暫停者

五丶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法造成噪音者

此條文規定十分清楚,即車輛駕駛人犯以上五款之一者,即構成違規,五款各自獨立,並無須相關連。但交通部在數年前,卻以行政命令函釋:謂43條第五款,乃前面四款「危險駕駛」相連帶之處罰行為,即在駕駛人有前四款危險駕駛之一者,並有拆除消音器或其他方法製造噪音,才能連帶處罰,若無前四款之一違規,則第五款噪音處罰不能單獨成立,要回歸「噪音管制法」,令其依指定時間丶地點參加檢驗,拒絕者或不合格者,才處以1千8百元至3千6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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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飆車違規發生率(迄2018年)

交通部此行政命令之函釋,百分之百「以行政命令違反法律」,依法當然無效,但被噪音族拿來對抗警方裁罰法寶,在警方「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還真的有效呢!其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由交通部和內政部會銜訂頒,交通部管第12條和68至92條,其他條文歸內政部(警政署)管理,交通部居然「越界」管到了第43條,內政部被侵權,也默不做聲,簡直涇渭不分。還有,交通部「睜眼説瞎話」,法律素養還不如高中生,自己發明一套邏輯,把第43條第5款亂函釋一通!立法的立法院被「打臉」,上級的行政院被責以「疏於監督」,監察院被譏「耳聾目盲」,全部亂成一團,只有噪音痞子渣滓,可以公然訕笑交通和警察執法單位,有法律明文可依,就是鬪不過交通部大概是酒醉公務員亂簽亂訂的解釋函。立法院正式訂定的法律,抵不過一個科員的見解,這在早期威權時代,並不少見,解嚴以後,就屬鳳毛麟角,交通部此函釋至2020年猶存,堪稱違法亂紀領先群倫的佼佼者。

事情回溯林佳龍市長飽受噪音族之壓力,最後也做出讓步,即員警取締噪音車,並不當場開單裁罰,而是「回歸專業」,指定時間地點移由監理單位,以儀器檢測排汽管是否有裝消音器?或其消音器是否合乎音量標準?不合格者或拒檢者,處以1千2百之罰鍰,並命其再複檢。

中市市政府做出如此之讓步後,雖有「回歸專業」之名,然等於「繳械」,噪音車排氣管有無裝滅音器,當場檢查就知道,現在改成繞一大圈子,還要指定時間丶地點到監理所「複檢」,那違規拆除滅音器之車輛,又不是塑膠,不會把滅音器裝回去或修理好?怪不得「複檢合格率」高達百分之九十,那幾個月一次動員環保丶警政丶監理三單位,聯合稽查噪音車的大動作,最後結果只是處罰了「白目」的少數,而且是戔戔1千2百元,慰勞大陣仗的聯合稽查人員「喝涼水」都不夠,荒唐至極!

日前,台中市政府又循例發出將由曾任縣市警察局長的副市長張子敬,率隊在大肚區某路段取締住民痛心疾首的大量噪音車和飆車,預吿新聞稿還寫的義正嚴詞,其實內行人都知道是「外厲內荏」,形式大於實質,從全台中市一年取締噪音車不滿百輛,罰鍰不及街頭超速照相的百分之一,為民眾痛心疾首的高爆噪音車,目前市政府是朿手無策的,幾個月一次的警丶環丶監聯合稽查,騙騙外行人罷了,拿不出實效的,更説不上嚇阻,比現代貓捉老鼠還不如。

但是,高爆噪音車的問題,真的是「死棋」嗎?那也不盡然!甚至不必修法,只要釐清法令和執行程序,就能奏效,只是做不做而已!首先,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5款規定,將「拆除滅音器或以其他方法造成噪音者」,處6千至2萬4千元罰緩的罰責,落實執行,在此之前,行政院當然要先宣吿交通部那紙亂七八糟的解釋函,明白「違反法律」而無效!

其次,確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交通管理特別法,〈噪音管制法〉為交通噪音管理的普通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也就是說,交通車輛拆除滅音器或以其他方法製造噪音者,罰鍰是6千起跳,最高至2萬4千元,而不是依環保局主管的「噪音管制法」的1千2百元至3千6百元的「大事小罰」!

再其次,所謂「拆除滅音器或以其他方法製造噪音者」的判定,絕對不能因循目前變相「放水」的程序繼續為之,因執法員警或其他相關人員,明明依證據而得知排氣管已拆除滅音器或以其他方法(如另切換排氣管設施)製造噪音,就應掌握證據而依法處置,豈可藉口另以「專業處理」而再指定時間丶地點去「複驗」,豈不是縱放其「湮滅證據」而行「刻舟求劍」愚蠢之事?現行此一錯誤而鄕愿的行政程序不改,則防制車輛噪音的法令和規定,永遠沒有辦法達到目的,劣人故意而為之機汽車高爆噪音,只會愈來愈囂張,公權力淪喪,徒為噪音痞子渣滓恥笑罷了。

近六年來,空氣汙染(尤其人人談之色變的PM2.5,比細菌還微小,是人類健康大敵)每受重視,政府也在政策及實務上,戮力防治。但另方面,由於「噪音」是「船過水無痕」的汙染,又多無實際的汙染數據留存,當做施政良窳的指標,所以也容易被執政者有意或無意的忽略漠視。M2.5會致人於死,「噪音」則頂多使人心神不寧,抓狂而已,所謂「氣死驗無傷」,所以噪音比起空汙,現實上是比較不容易引起執政者關懷注意防範的。正因為如此,執政者採鴕鳥埋沙政策有之,採「以和為貴」容忍態度有之,以「依法行政」行表面功夫有之,「虛應故事」欺騙民眾有之⋯⋯,全台灣從中央到地方,沒有一級政府重視防制,也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或首長,重視噪音對生活品質的影響,這從每年狂熱的媽祖遶境,帶來的空汙和震天價響的鞭炮鑼鼓聲,政客們熱衷接駕和送駕,可看出一斑。而中國中共以媽祖宗廟活動為統戰工具,這又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

當今社會,空汙和噪音為生活品質兩大危害,然為政者多顧此而薄彼,強調空汙防制而輕噪音危害,只在禁止燃放鞭炮丶廟會歌唱與喪家法事稍有節制,但如機汽車飆車流動噪音製造的變本加厲,卻束手無策,並非追求文明進步社會的指標。經過近幾年,空氣環保人士的努力,民眾對PM2.5的危害,總算建立起基本概念和共識,再經過武漢肺疫的實際演練,以後對於空汙的防範,當有進好幾步的作為,但在防範噪音方面,卻只能寄望於各級政府的努力,否則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慘況,雖然萬分無奈,卻又只能無語問蒼天。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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