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無緣無故逮捕你、親人被要求強制就醫,該如何自保?快大喊「我要見法官」吧

2017-06-0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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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一名網美於返家途中,遭衛生所會同警員、兩部救護車在家門口等候,並以該女和其丈夫是精神病患為由,欲將兩人強制就醫,雙方僵持許久,葉女和丈夫「被同意」送醫。但到院經醫師鑑定後,即以無立即性危險讓兩人離去。試想,倘若這個事件,就發生在您的周遭,當您、您的親屬或是好友,突然地遭受執法人員要求於一定時間內配合其執法行為,未達成目的前,不得任意離去,此時,您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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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的方法上有很多種:聲嘶力竭的怒吼、釋放潛藏的三寶能量「盧到底」、一哭二鬧三上吊等等,我相信這些方法會隨著您的抵抗,使執法人員於手段上會更加強烈。那麼,是否意味著只能束手無策,完全僵住,如同羔羊受人擺佈呢?

本文要傳授一套「江湖救急切口」,那就是「我要見法官!」,這套切口是從2014年年初開始大力推廣,亦有陸續拍成廣告、影片等方式,播送於電視、網路,近期開始收到一些成效,偶爾會有「受現行犯逮捕的民眾要求見法官」這類的新聞標題,姑且不論最後結果均為「法官認為警察合法執法,聲請無理由」作收,至少這還是帶來一些意義存在,像是當直呼「我要見法官」之後,執法者不得不謹言慎行,依法執行職務,畢竟,「執法過程」將隨民眾一併移送至法院接受審查。

這套切口的法源依據乃103年1月三讀通過,於同年7月開始施行的〈提審法〉,當時修法最大的意義在於讓「非因犯罪嫌疑而被逮捕、拘禁者」能夠有聲請法院審查行政機關作為的機會。

提審法究竟是什麼?根據2014年7月8日蘋果日報報導是這樣的:

司法院長賴浩敏指出,往後只要民眾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例如: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而遭收容的外國人、因《精神衛生法》遭強制住院的民眾等,不論是否因為有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本人或他人都可以用「書面或言詞」聲請提審,也就是要求見法官。

賴表示,《提審法》新制是「救急」的制度,讓民眾可以即時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且完全免費,若法院認為有提審必要,須在收到聲請後24小時內發出「提審票」給逮捕、拘禁民眾的警察或行政機關,而該機關收到「提審票」後24小時內,須將被逮捕、拘禁的民眾提解交給法院,由法院審查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否合法。

舉例來說,發生於104年6月的Hydis關廠工人案,警察以其陳抗違反社維法為由裁罰後,立刻將人移交給移民署,欲於最短時間內將他強制出境。所幸義務律師早已有備而來,於第一時間就遞出聲請提審狀,最終獲得法院裁定釋放。

無獨有偶,再舉著名的案件,發生於105年3月底的政大搖搖哥事件,當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警察、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政大駐警隊一同將搖搖哥強制送醫,最後由新店簡易庭裁定釋放。上述這兩件案件都有一個共通點,也就是並非基於犯罪嫌疑而進行逮捕、拘禁,而是因為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有某些特殊考量,所以需要剝奪人民的身體自由,而如何給予人民有營救其身體自由的機會,這正是該次修正提審法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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