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保釣喊打喊衝,恐幫日本正當化釣魚台主權

2020-06-2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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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兩方在釣魚台海域動作頻頻。(美聯社)

中日兩方在釣魚台海域動作頻頻。(美聯社)

日本沖繩縣石垣市議會於六月二十二日將釣魚台列嶼由現名「登野城」更名為「登野城尖閣」。市議會提出這個議案時,就引來台灣政治人物以及保釣人士的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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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石垣市長當時已說明,石垣市這個動作主要是針對中國而來,更名實施的日期也訂在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更證明主要目標是中國。

日動作針對中國海警取締日船

石垣市之所以有那麼大的動作,是因為進入釣魚台列嶼領海範圍的中國海警船,一改過去僅編隊航行的做法,而在這個海域內取締作業中的日本漁船。此舉主要目的並非要掠奪日本漁民的漁獲,而是要證明中國海警在自己所宣稱的領海範圍內可以實質有效管轄,在法律上間接證明釣魚台列嶼主權屬於中國。

這樣的改變是來自於中國海警的前身中國海監總隊,從二○○○年以後開始進入釣魚台列嶼海域巡航。

就日本的立場,它們將中國海監船及其後中國海警船的行為,解釋為海洋法上的外國軍艦或公務船舶進入日本聲稱的領海範圍內,行使「無害通過權」(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因此中國並不能透過這種作為進一步主張釣魚台列嶼主權。

這讓中國今年改變過往做法,在海域內取締日船,以強化對釣魚台列嶼主權的法理論述。

台灣保釣人士不能僅憑藉著勇武派的衝勁,而忘了他們的行為對台灣、對釣魚台列嶼主權的維護與主張是否有所幫助。如果操作不當,可能成為間接強化日本領土主權論述的案例。

例如一二年香港啟豐二號有七名船員突破日本海上保安廳的阻攔,成功登上釣魚台列嶼,並在島上插上旗幟。不過,旗幟隨即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官員及警察拔走,並扣押了十四名香港保釣成員。

這件案子之後進入日本司法程序,在完成日本國內法相關手續後,釋放了這些保釣成員。

賠償適用什麼法律才是重點

除了登島事件間接讓日本取得有效管轄外,另一個案例則是發生在○八年六月的「聯合號海釣船事件」。這是艘台灣的海釣船,在六月十日於釣魚台列嶼領海範圍內,遭日本海上保安廳的巡邏船撞沉。

台灣保釣勇武派如果操作不當,可能間接強化日本領土主權論述。新新聞資料照
台灣保釣勇武派如果操作不當,可能會間接強化日本領土主權論述。(新新聞資料照)

倘我國依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對日本公務船在我國領海範圍內撞沉我船舶一事,主張日本應擔負起國家責任,對我政府予以賠償,我國對日本行使國際索償權。但後續的發展卻是,日本官員親自到船長何鴻義家中,向船長直接提供賠償金。曾有媒體詢問日本官員賠償依據為何,官員稱,當然根據日本民事賠償。

因此,日本官員直接賠償船長,而非透過台日官方管道擔負國家責任;金額可能相同,但在法律上的意涵卻變成日本依據其國內民事賠償相關法規,在其主張的領海內,因其公務船執法不當,撞沉外國船舶,給予外國船長賠償。

同樣一筆錢,求償主體與程序的不同,將造成國家對釣魚台列嶼海域行使主權及其管轄權意涵的不同。限於台灣當時民意激憤與鄉愿,執政的馬政府也未點出當中的不同,認為有賠償就好,殊不知此舉已構成日本有效管轄釣魚台列嶼的真實案例。

這並不表示我國就要對主張釣魚台主權不作為,而是任何作為都須經過審慎思考,沙盤推演任何行動或言論在法律上的意義,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過去日本曾為了亞洲地區的慰安婦問題,對過去曾受侵權的婦女們給予補償。但律師及法學界提醒,這種性質屬於補償金的概念,與日本在二戰時「違反人類罪」而引起的賠償概念不同,後者是間接證明日本違反國際法。因此,許多國家阻擋受害婦女領取「亞洲婦女基金會」的補償,而是自行募款,提供這些婦女度過後半輩子。

如果慰安婦議題都有專業的法律人士提供協助,那涉及領土主權的釣魚台列嶼問題,何以保釣團體不先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法律效果予以評估?不考慮其行為後果可能傷害台灣對釣魚台列嶼主權主張?唯一可以解釋的是,他們想達到維護主權之外的其他政治效果。

授人以柄,功必不成

有趣的是,對於一九七○年代以來的保釣活動,北京政府相對冷靜,不隨保釣人士起舞、步步為營,恐怕與其了解國際法奧妙之處有關。

「匹夫之勇,不足為懼」,倡議登島雖可讓台灣民眾人心大快,但除了個人安危考量之外,更重要的是此舉猶如「倒持干戈,授人以柄,功必不成」。前車之鑑歷歷在目,台灣必須審勢而為。(本文作者為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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