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司法平反將建立特別救濟,二二八、白色恐怖受害者可望擺脫有罪之身

2017-06-0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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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中樞紀念儀式上,高齡95歲的受害者傅仁鴻從總統蔡英文手中,接下等待70年的「回復名譽證書」。(資料照,陳明仁攝)

二二八中樞紀念儀式上,高齡95歲的受害者傅仁鴻從總統蔡英文手中,接下等待70年的「回復名譽證書」。(資料照,陳明仁攝)

今年二二八中樞紀念儀式上,高齡95歲的受害者傅仁鴻從總統蔡英文手中,接下等待70年的「回復名譽證書」。據他的女兒傅淑儷4日表示,父親當天緊緊把證書抱在胸前,不肯讓家人幫他收起來,直到回到家中,才要家人把證書放到他珍藏其他物品的櫃子裡,她每周回家探視一次,父親爾偶會要她把證書拿出來給他看一下。她說:「這個證書對他的意義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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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偶爾會忘記吃飯沒」 但這件事不會忘

傅淑儷說,父親前一天就先準備好聲明,他說幾位領取人中,他年紀最大,記者一定會想訪問他,他有點失智,「偶爾會忘記吃飯沒、吃了什麼」,但對這件事,「他很清楚要怎麼做」。就像父親在聲明說的,「終於等到平反的一天」,傅淑儷說,父親多年來都不太能談這段遭遇,每次都情緒失控,「哭到氣都喘不過來」,她有位姊姊嫁給曾在國民黨工作的外省人,父親從沒給姐夫好臉色,直到拿到證書,才終於可以大聲對姐夫罵國民黨,講出多年來悶在心裡的話。

20170228二二八中樞紀念儀式.總統蔡英文頒發回復名譽証書.(陳明仁攝)
二二八中樞紀念儀式上,高齡95歲的受害者傅仁鴻從總統蔡英文手中,接下等待70年的「回復名譽證書」。(資料照,陳明仁攝)

根據二二八事件基金會資料,當年在國小任教的傅仁鴻,以「參加暴動」的罪名被關。基金會副執行長柳照遠指出,二二八受害者的罪名仍記載在國家檔案裡,沒辦法改,但取得證書後,基金會會請戶政機關用浮籤記事更正戶政資料,基金會的處理報告也不會留下他們的罪名,而是描述受難經驗。傅淑儷說,父親說他當年在街頭肥皂箱評論時政,這在日治時期很平常,過幾天有人到家裡說他是「叛亂份子」,把他帶走,如果能撤銷罪名,父親一定更高興。

只能以回復名譽證書洗冤 無法透過司法平反

我國自2003年開始受理二二八事件申請回復名譽證書,但受害者的司法罪名仍未能昭雪。在戒嚴時期遭軍事審判確定判決者,也因解嚴前通過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已改為《國家安全法》),被剝奪解嚴後向普通法院上訴的機會,僅極少數再審與非常上訴案件除外,白色恐怖受害者同樣只能以回復名譽證書洗清冤屈,而無法透過司法程序平反。

2016年世界人權日,「第11屆亞洲民主人權獎」頒獎典禮,景美人權文化園區,政治受難者張玉蘭家屬拿著「回復名譽證書」(總統府)
我國自2003年開始受理二二八事件申請回復名譽證書。(資料照,總統府提供)

二二八受害者1022名、白恐受害者4069名 已領取回復名譽證書

二二八受害者申請賠償的時間至今年5月23日截止,至5月2日,已受理2833件,有28件撤回或註銷,已審查2792件,有2302件成立,490件不成立,回復名譽證書仍可申請,已有1022人領取。白色恐怖受害者申請補償已於2013年底截止,共受理10067件,有7965件成立、96件不予補償、1942件要件不符,回復名譽證書則至今仍可申請,已有4069人領取。

20170520-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林孟皇提供)
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4月撰文建議參考德國經驗,德國1998年制定《廢棄納粹主義之刑事司法不法判決法》,以法律廢棄納粹政權基於特定法律所為的裁判。(資料照,林孟皇提供)

台灣地區歷經全世界最長的38年戒嚴,據轉型正義的研究,依當時《戒嚴法》,戒嚴時期被軍事機關審判,因內亂、外患、殺人、妨害秩序、妨害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等定罪者,解嚴後都可到普通法院上訴,當局擔心如此將影響體制與社會的安定,因此有《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的通過。大法官會議並在1991年做出《釋字272號》,以該條文允許再審及非常上訴,已能兼顧人民權利,且為謀「裁判之安定」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由,判定該條文沒有違憲。這也使得要透過修改該條文,恢復政治受難者司法救濟權利的難度更高。

民進黨團提《促轉》修正動議 將撤銷威權時期不法判決

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4月撰文建議參考德國經驗,德國1998年制定《廢棄納粹主義之刑事司法不法判決法》,以法律廢棄納粹政權基於特定法律所為的裁判。立法院5月31日協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民進黨團也從這個方向提出修正,補充初審版本關於平復司法不公的原則性規範。司改國是會議第1組5月16日也通過提案,建議政府建立雙軌制的救濟,除開放普通法院上訴的管道,也應創設符合符合我國轉型正義需求的「特別救濟途徑」。

民進黨團的修正動議參考德國做法,在通過初審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新增第3款。如依此立法通過,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及在戒嚴時期被依《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及已廢除的《刑法》100條判決有罪,而依照《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補償條例》)獲得補償者,其有罪判決、刑期都將被撤銷,也可回復被沒入的財產。

鄒族醫師杜孝生案 申請補償遭拒

然而戒嚴時期的政治受難者,很多不是因《懲治叛亂條例》等法律被判刑,而是被以其他罪名入罪,例如去年第3屆模擬憲法法庭曾討論的鄒族醫師杜孝生案,杜孝生牽連1952年國民政府打壓原住民菁英的代表性案件「湯守仁案」,但卻以《懲治貪污條例》的貪污罪被定罪,他的家人申請補償就因此遭拒。

杜孝生案

杜孝生自台北帝國大學醫學部(現為台大醫學系)畢業後,返回嘉義縣擔任吳鳳鄉衛生所主任,並應吳鳳鄉長高一生邀請兼任新美農場場長。1954年高一生、湯守仁和林瑞昌等原住民族領袖被指控叛亂罪遭槍斃,槍決時,另被指控的貪汙案被裁定不起訴,但被控涉及同起貪汙案的杜孝生仍因而入獄,4年後獲假釋。

民進黨相關人士指出,像杜孝生等不屬於第3款的受判決人,將回到該條文第1款,促轉會成立後將研究如何能讓案子重新調查,包括修改《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等必要的作為,使其能平復司法不公。

20161225-SMG0045-003-杜孝生在嘉義大埔開設宗恩醫院時期,圖為在醫院二樓的住家。(取自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杜銘哲提供)
杜孝生在嘉義大埔開設宗恩醫院時期,圖為在醫院二樓的住家。(資料照,取自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杜銘哲提供)

知情人士說,讓戒嚴時期受軍事審判的受判決人得以到普通法院上訴,司法體系最擔心的是將增加大量負荷,也有法官認為,當時都是軍法判決,現在不應由司法來處理。對於案件量龐大的問題,林孟皇認為,如果能學德國立法撤銷不法判決,立刻就可減少7、8000件已依《補償條例》申請補償的案件,尋上訴進行司法救濟的最大困難,在於因年代久遠,證據取得不易,不少受難者已凋零,加上訴訟程序煩累,受判決人及其家屬也不見得願意走上訴的管道。

雖然立法撤銷威權時期的不法判決,能減輕司法負荷,司法院是否支持民進黨團的修正動議,目前仍不明朗。相關人士說,撤銷判決後最重要的是財產權返還問題,很多被沒入的土地都在精華區,產權可能在國防部等行政機關手上,歸還不易,也可能已歷經複雜的產權變更,處理上會很棘手。但也有人說,轉型正義的核心是正義的本身,不是金錢的價值,行政部門不應因錢而蒙蔽良心。

轉型正義「政治性濃厚」 司法院只能尊重

在5月16日的司改國是會議上,討論由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毛松廷等人共同提出的相關提案時,司法院副院長蔡炯敦就先聲明,轉型正義相關問題的「政治性相當濃厚」,司法院內部溝通後,決定不對此表示看法,但只要政治部門建構的制度符合《憲法》,司法院會「尊重」,他作為司法院的代表,表決相關提案時,他將棄權。

代表司法院列席會議的行政廳副廳長林三元也說,相關議題涉及高度政治性,司法院不便表示意見,而戒嚴時期的軍事審判又與國防部有關,司法院也不適合發言。對於林三元的說法,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謝世民說,他聽不太懂為何其中的關連,不過,林三元也沒有再提供更多的解釋。

20170110民進黨立委蔡培慧、尤美女今(10)日召開「從印尼漁工案檢視我國司法通譯之弊病」公聽會,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副廳長林三元。(陳耀宗攝)
行政廳副廳長林三元說,相關議題涉及高度政治性,司法院不便表示意見,而戒嚴時期的軍事審判又與國防部有關,司法院也不適合發言。(資料照,陳耀宗攝)

也列席會議的司改籌委、同時也是籌辦第3屆模擬憲法法庭的前大法官許玉秀指出,從司法院代表的談話中,正好可以看出推動轉型正義的困難。

許玉秀說,轉型正義是人權問題,「把人權與政治性連結,比較像是中國那樣的國家」。她說:「全面的問題是,白色恐怖的陰影還沒有遠去,是不是?我們對所謂的人權問題,沒有自信,從人權去解決,放這1組討論,就是人權問題。這個時候會思考其他因素,正一點正好是轉型正義的艱難」。

該組決議建議政府為相關受判決人創設特別救濟途徑,以妥速研議符合我國轉型正義需求,且具可行性的救濟途徑及其負責機關,可採取成立「特別委員會」的組織方式,由專家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等具備轉型正義涵養的人士,以及法官及檢察官組成,以借重司法人員專業,提升審查程序的保障。

司改國是會議籲建立特別救濟、法院上訴雙軌制

在討論中,毛松廷說,要尋普通法院救濟,除了考量對司法的負荷,也要考量司法的本質,法院是講求嚴謹程序、證據法則的地方,審判需要耗費相當時日,難以大量、快速的救濟,以具準司法權的特別委員會處理,會較有彈性。

20170301「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會.委員.毛松廷(陳明仁攝)
毛松廷說,要尋普通法院救濟,除了考量對司法的負荷,也要考量司法的本質。(資料照,陳明仁攝)

該組也同時決議建議政府開放司法救濟途徑,修訂《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以及《國家賠償法》第13條,允許相關的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的財產。

張文貞:應讓普通法院有重新檢視軍法判決的機會

也是該組委員的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在討論時指出,《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的制定使戒嚴時期的軍事判決,在解嚴後從來沒有被普通法院檢視的機會,如果有這樣的機會,或許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會改善許多;她支持創設特別救濟途徑,但也認為,建立並肯認戒嚴前之軍法審判在解嚴後應讓普通法院重新檢視的正常法治制度是重要的,即便只有零星個案,仍應打開上訴的救濟途徑。

20170301「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會.委員.張文貞(陳明仁攝)
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在討論時指出,《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的制定使戒嚴時期的軍事判決,在解嚴後從來沒有被普通法院檢視的機會。(資料照,陳明仁攝)

關於受判決人的權利回復,必須同時修改《國家賠償法》第13條,則由該組委員李念祖提出。他指出,該條文豁免國家賠償的責任,留下公務員的責任,是聲請國家賠償的最大障礙,如果不修法回復國家賠償的責任,依照《民法》186條,受判決人獲得平反後將可向公務員求償,這不會是司法人員樂見的。

20170301「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會.委員.李念祖(陳明仁攝)
李念祖指出,依照《民法》186條,受判決人獲得平反後將可向公務員求償,這不會是司法人員樂見的。(資料照,陳明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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