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國家得否作為外國法院的「被告」?

2020-06-03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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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顯微鏡下的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美聯社)
縱然美國法院肯認是肇因於與中國政府相關之「商業活動」,導致美國人民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彼此間有直接因果關係,惟僅就原告的舉證可能而言,難免是「不可能的任務」。圖為電子顯微鏡下的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資料照,美聯社)

最後,從政治和經濟的角度出發,過去曾由美國共和黨參議員霍利(Hawley)與柯頓(Cotton)等於2015年9月16日提案修改的《外國主權豁免法》,最終在2016年9月28日獲頒布為《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者司法法》(Justice Against Sponsors of Terrorism Act, JASTA),藉以追究沙烏地阿拉伯在9/11恐怖襲擊中的責任。這是一部高度爭議性法律,基於除了時任美國總統的奧巴馬(Barack Obama)對其行使過否決權外(也是奧氏任內唯一一次行使否決權),尚有一部分國會議員反對法案的通過,然而對未能阻止其通過而表示遺憾。蓋JASTA之通過,將根本威脅美國的利益,如影響美國的外交形象、威脅美國的國家安全以及與沙國的雙邊經貿關係等。先就沙烏地阿拉伯而言,該國事前為避免法案的通過,亦曾積極對美國國會進行遊說:即威脅要拋售沙國所持有的價值7500億美元的美國國庫券,最終雖然未能阻止其通過,惟也稀釋法案通過後對其所造成的影響(即使之徒具虛名而不具實質意義)。相較之下,按現階段中國大陸乃係位居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地位,除了是美國在地緣政治上的競爭對手外,尚是其重要的貿易夥伴。故當美國國會嘗試運用從前對付沙國的同一套手段時,此時的中國除了有拋售美債的選項外(中國大陸作為僅次於日本的美國第二大債權國),尚有能因應其世界第二大進口國的地位對境內的美國公司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報復性手段。惟縱使美國在未來通過法律來限制中國大陸之主權豁免權,一來缺乏立法上的可能性;二來縱使立法,恐也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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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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