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認真看待中國大陸的第一部《民法典》

2020-05-3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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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國兩會。5月21日,中國政協13屆三次會議開幕,習近平出席。(AP)
此部《民法典》被視為是「以習近平同志(見圖)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法典編纂工作」(資料照,美聯社)

最後,中國大陸民法典草案得以順利研議並通過,得力於過去兩岸的學者在法學學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攤開《中華民國民法典》,除〈總則編〉外,另有〈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和〈繼承編〉;值得一提中國大陸民法典的〈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為台灣民法典所無,蓋前者僅規範在現行民法第18條和195條,至於後者則規範在〈債編〉中的第一節的債之發生的五種債權債務發生原因之一,即「侵權行為」,其餘為「契約」、「代理權之授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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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大陸民法學者尹田所言,過去就民法典編纂體裁究採德國式的五編制體例抑或是採法國式的三編制體例,學者間因此掀起過一翻論戰,惟按目前大陸民法典所採的,應為兼有德國式五編制與法國式三編制的立法體例;相對台灣而言,中國大陸民法典使人格權與侵權責任得以獨立成編,有其一定考量在內。所謂「變法難,變法的觀念更難」,從民國「六法全書」成形至今,中國大陸依循「在地化」策略重構其本身的民法典,由歷史經驗得知,法的繼受並不僅法典骨架之移植,惟必須以法的本身去適應一個社會的生活,才能長出靈肉。「不知來,視諸往」,凡事必須回頭看,如此方能達到永續的效果!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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