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麻煩大了!獨立調查美國總統及其團隊 特別檢察官是個什麼官?

2017-05-1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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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川普。(美聯社)

美國總統川普。(美聯社)

美國聯邦司法部副部長羅森斯坦17日宣布,任命聯邦調查局(FBI)前任局長穆勒為「特別檢察官」,負責調查去年總統大選期間川普的親信是否勾結俄羅斯並影響選情,擔起重任的特別檢察官之角色,也掀起各界的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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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特別檢察官」?

特別檢察官(special counsel)是美國司法制度中,負責偵辦、起訴總統或政府高官相關犯罪案件的特別職位。若由聯邦檢察官進行調查構成利益衝突,或者指派特別檢察官更符合公共利益時,就可由司法部長任命特別檢察官,以免政府干預之累。

不過這次任用特別檢察官的是司法部副部長羅森斯坦(Rod Rosenstein),因為司法部長賽辛斯(Jeff Sessions)自己也被證實曾經私會俄羅斯官員並公然說謊,被迫退出所有相關調查。

Q2:誰有資格當特別檢察官?

特別檢察官由司法部長任命,受命者不必擁有檢察官資格,但須具有豐富的偵查經驗及法律專業。

這次被任命的特別檢察官名叫穆勒(Robert Mueller),穆勒出身聯邦檢察官,2001年9月上任第一個星期,就遇上美國史上最大規模的恐怖攻擊──911事件(September 11 attacks),一肩扛起調查、緝兇的重任。

穆勒以作風強悍、行事縝密著稱,是少數共和、民主兩黨都推崇的人物。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前任局長穆勒獲委任為司法部特別檢察官,負責調查川普「通俄門」事件(AP)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前任局長穆勒獲委任為司法部特別檢察官,負責調查「俄羅斯門」(AP)

Q3:任用特別檢察官執行調查,有哪些優缺點?

特別檢察官最大的優點,就是職權相對獨立,比較不用擔心受到總統川普的意見左右,其他部會首長或國會議員也無權對他指手畫腳。雖然司法部長可撤換特別檢察官,但他也要考量這麼做的政治後座力。當初尼克森也曾免除調查水門案的特別檢察官,但他根本抵擋不了再任命一名特別檢察官的輿論壓力。

檢察官雖然相對獨立、一定程度不受節制,但也讓公眾難以了解調查進度。

特別檢察官不需要受到司法部嚴格監督。據規定,司法部長可以要求檢視進度,但沒有強制期程。特別檢察官只要在調查完成時,向司法部長提出可信報告,說明為何決定起訴或不起訴涉案人士。司法部長則可以決定是否讓這份報告公諸於世。調查時限也沒有限制,可能是幾個月,也可能拖上好幾年。

2001年7月,聯邦調查局(FBI)局長被提名人穆勒出席參議院聽證會(AP)
2001年7月,聯邦調查局(FBI)局長被提名人穆勒出席參議院聽證會(AP)

Q4:調查如何進行?

從現在算起60日之內,特別檢察官必須擬出一份調查預算,交由司法部長審核、批准。他可以向司法部要求人手,也有權發出傳票。不過美媒一般預測,穆勒應該會借用FBI的力量一起進行調查。

FBI的調查目前多半限於白宮前國安顧問佛林(Michael Flynn)一案,但特別檢察官的調查範圍更廣,也包括白宮。穆勒的任務是調查「川普團隊在競選期間,和俄羅斯政府或個人建立的所有連結與合作關係」

另外,如果調查過程遭到任何人事妨礙,特別檢察官也可以立案調查阻撓者。

Q5:如果發現犯罪證據怎麼辦?

如果特別檢察官決定起訴某人(本案即為川普或其團隊),必須向16~23人組成的大陪審團提出起訴書,由陪審團決定是否起訴。只有聯邦法院層級的重罪案件會出動大陪審團。

但是,司法部長仍有權力駁回特別檢察官的決定,只是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論點和證據,並把自己的見解告知眾議院司法委員會。

如果決定起訴的話,特別檢察官也必須把證據交給參議院,讓參議院決定是否啟動彈劾程序。

Q6:特別檢察官跟獨立檢察官有何不同?

在美國歷史上,類似特別檢察官的職務共有三種名稱:special prosecutor、independent counsel、special counsel。他們指的都是同一個職位,但因為規範職務的法源不同才出現不同稱呼。

1973年,尼克森總統(Richard Nixon)任內爆發「水門案」(the Watergate),司法部長任命一位特別檢察官(special prosecutor)負責調查。然而尼克森不但拒絕交出相關證據,而且還炒掉了特別檢察官,司法部長正副部長「被辭職」,史稱「周末夜大屠殺」。此舉迎來更大反彈,尼克森被迫任命另一位特別檢查官,然後就因不利證據一一曝光、不得不宣布辭職下台。

美國總統川普9日突然開革聯邦調查局(FBI)局長柯密,令人聯想到1973年尼克森總統的作為(AP)
1973年尼克森總統(AP)

水門案後,美國國會有感於特別檢察官容易受總統擺布,另立「獨立檢察官」(independent counsel),同樣負責調查總統案件,但改由3名法官組成的會議任命。後來,美國又經歷雷根(Ronald Reagon)時期之伊朗軍售案、柯林頓(Bill Clinton)總統緋聞案等,發現獨立檢察官有權力過大、耗費巨大公帑等缺點,在國會兩黨支持下,美國於1999年讓獨立檢察官制度失效,重新設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讓司法部長成為主要任命者。所以,目前最正確的稱呼應是special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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