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效智觀點:柔和的軛抑或難以負荷的重擔?─回應天主教主教團之病人自主權利法聲明

2020-05-2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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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在理解「不可殺人」這個誡命的歷史過程中,當然有注意到上面所提到的區別。天主教自己有很長一段時間是認可死刑(天主教教理,2266)以及在正義戰爭中殺人的。天主教教理至今仍許可合法自衛導致攻擊者死亡的行為,並認為這不構成殺人犯罪(天主教教理,2263-2265)。這一切都表示,並非只要是殺人就是錯的,殺人是否不正當需要經過一個倫理評價的過程,不能沒有任何充分的倫理評價就不分青紅皂白的禁絕一切形式的殺人。[5正是因為這個緣故,近幾十年來天主教會的訓導逐漸從「不可殺人」向「不可殺害無辜」移動。天主教主張,不管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以殺害無辜,「殺害無辜」是本質惡(intrinsece malum),「不可殺害無辜」的禁令沒有任何例外(天主教教理,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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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發現,在各國刑法的殺人罪章中,加拿大刑法相當有意思。它的殺人罪章的第一個條文是第222條。該條第1項定義什麼是殺人,第2項區分「殺人分有罪或無罪」,並在第3與第4項規定,無罪殺人不構成犯罪,謀殺是有罪殺人。加拿大刑法在這一點上與聖經教導一致,不認為所有殺人都是有罪的。)

然而,前面已討論過,「不可殺人」並非無例外的道德禁令,聖經與教會都知道這一點。至於謀殺或非法殺人則不然,兩者可以說都是有罪殺人的別稱。事實上,英文辭典裡頭的murder就是unlawful killing的意思。既然如此,「不可謀殺」或「不可非法殺人」當然就是沒有例外的道德禁令,因為這樣的道德禁令就如同套套邏輯(tautology)一樣,它無異於主張:「不法的殺人是不法的,」誰能反對這樣的主張呢?然而,這樣的主張即使正確,卻沒什麼用,因為它並沒有告訴我們,什麼樣的殺人是謀殺或非法殺人。總不能說所有的殺人都是謀殺,都是非法殺人吧?

然而,當教會不用聖經傳統的「不可謀殺」,而用「不可殺害無辜」來表述其道德立場時,她能主張「不可殺害無辜」是在任何情形下都有效的道德禁令嗎?答案大概是否定的。我們不能想當然耳地就假設任何「殺害無辜」都天理不容。戰場上的卡車司機身陷爆炸燃燒的車中無法動彈,只能活生生的忍受烈火焚身而亡的痛苦,他在無法脫身的前提下請同袍補他一槍,給他一個痛快,這是不是「殺害無辜」?這樣的殺害無辜是否無例外地是不道德的惡行?

澳洲維多利亞州今年通過安樂死,有民眾不滿而上街抗議。(美聯社)
澳洲維多利亞州通過安樂死之後,有民眾不滿而上街抗議。(資料照,美聯社)

回到主教團聲明的問題。用「殺害無辜」來評價「尊重自主的不作為」恰當嗎?前一節已經指出,不應將這種情形的「不作為」當成是殺人。此處則進一步指出,就算這樣的不作為是殺人,用「殺害無辜」來定調「尊重自主的不作為」也顯得不倫不類。「辜」是罪的意思,「殺害無辜」是指殺害沒有罪過的人,在一般人的想像裡,這個行為描述與謀殺或不正當殺人沒有什麼區別。然而,「尊重自主的不作為」卻不是這麼一回事。醫師這麼做不是為了私利而剝奪病人的生命,而是因為尊重病人的決定,更因為清楚知道病人忍受的痛苦難以承擔且毫無希望。將醫師尊重病人的作法與「殺害無辜」等量齊觀或與出於自私理由的謀殺相提並論,都是馮京當馬涼,將本質上完全不同的行為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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