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效智觀點:柔和的軛抑或難以負荷的重擔?─回應天主教主教團之病人自主權利法聲明

2020-05-2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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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天主教官方聲明不分青紅皂白地把醫師尊重自主之不作為當成是被動安樂死是很成問題的主張。尊重自主之不作為與被動安樂死應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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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傅達仁將於明(7)日於瑞士進行安樂死2(取自傅達仁臉書)
已故知名主播傅達仁選擇以安樂死的方式走完人生的旅程。(取自傅達仁臉書)

二、倫理上如何評價被動安樂死?

假設在「尊重自主之不作為」的情形,醫師仍有救治義務,亦即假設病主法支持的「尊重自主的不作為」是天主教所主張的被動安樂死,那麼,在倫理上該如何評價被動安樂死呢?

先檢視一下天主教為何反對被動安樂死,天主教認為,只要是安樂死,無論主動或被動,都是不道德的,其原因則在於安樂死是殺害無辜。天主教沒有例外地反對一切殺害無辜。這又是為什麼呢?追根究底則是因為十誡第五誡的「禁止殺人」。「禁止殺人」是舊約聖經的誡命(出 20: 2-17;申 5: 6-21),也是耶穌在新約裡所重申的誡命(瑪 5: 21-26)。

該如何理解「不可殺人」這個誡命呢?聖經雖然常常用kill或殺人一詞,不過,聖經原文的希伯來文retzach比較適合翻譯成英文的murder或unlawful killing,中文則是「謀殺」或「非法殺人」,換言之,第五誡禁止的並非所有殺人,而是禁止謀殺或非法殺人。

聖經瞭解,並非所有殺人都是謀殺或非法殺人。「謀殺」與「殺人」雖然都有一個「殺」字,但兩者之間有著很細微的區別。謀殺通常是指為了自私或不正當的理由的蓄意殺人,例如謀財害命、殺人滅口或報復殺人等,但殺人卻是一個比較中性與籠統的概念。俗話雖然說:「殺人者死」,但稍微熟悉刑法與倫理學的人都知道,並非所有的殺人都罪無可逭,有些時候殺人也能出於正當理由,例如正當防衛。同樣的,「非法殺人」與「殺人」也不是同樣的概念,除非一個人先入為主地認為,只要是殺人就是非法或不正當的,但這樣的主張恐怕難以成立。舊約清楚知道,「thou shalt not kill」談的不是制裁犯罪的死刑,也不是戰爭中的殺人或必要時的自衛,換言之,並非所有殺人都是不法的,更何況,聖經原文用的不是kill這個字,而是比較接近murder的retzach,亦即謀財害命、惡意殺害等情形的謀殺。此外,耶穌在談「不可殺人」的脈絡裡,也並非要去主張,任何情形下的殺人都是不對的,耶穌關切的是,人不能因為被激怒就罵人傻瓜或瘋子,也不能因為與人結怨就想取人性命。人該尋求的不是報復,而是和好或和解(瑪 5: 24-25)。換言之,聖經並不禁止所有的殺人,也沒有主張所有的殺人都是非法或不正當的。嚴格而論,聖經的誡命是「不可謀殺」,而不是「不可殺人」,依此,要先判斷特定樣態的殺人是否是謀殺,才能確認它是否是聖經所禁止的,而不是反過來,以為只要是殺人就是聖經所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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