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邦繡觀點:勞工揭弊與公司經營的天秤─如何安心吹哨,好聚好散

2020-05-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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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有良好治理機關的私部門企業,能否將雇主與受僱者的忠誠關係,比擬像國家與公務人員之關係,受僱者揭發企業內部,或子公司之企業或次級部門管理者不法,得否視為係在維護整體企業的利益,雇主會認為揭弊者值得保護認為忠誠關係不變,在現實公司治理制度的台灣企業文化下很難被認可的。況且在企業老闆、高階管理人或企業核心分子所形成利益共同體的公司,員工基於所謂公共利益揭發所服務企業公司、老闆或管理者不法,如果發生報復情事,表示兩者忠誠關係已發生質變,想要透過法律予以強制回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予以回復,揭弊者仍要面對企業組織內部團體性的壓力,在同事間也易被霸凌、被惡意排擠與孤立,最終自行離開而失業,進而可能肇致在同專業領域內難以謀得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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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揭弊後保護勞工的措施,草案以保護揭弊者的原有工作權為主,終止勞僱契約為輔,儘管理論正確,但在現實上,私部門員工損及雇主或企業利益的揭弊,很多時候是趨近零和遊戲,揭弊後有極高機會面臨工作權的喪失,而工作權喪失背後的實質意義是生存權的威脅,如果一個立法在實際執行面上有現實上的缺陷,而未能提供足夠的經濟上保障、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私部門員工在權衡利弊得失後會理性的選擇沉默,國家機關也就難以發現企業弊案。因此基於保護勞工站出來揭弊,建議宜改採好聚好散條款優先機制的立法。

*作者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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