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612調漲菸稅,民眾想問政府的四個問題

2017-05-2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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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期發揮遺贈稅課徵對社會公平正面意義,並考量抽菸與疾病、失能密切相關,調增菸稅可減少國人吸菸,降低未來需要長期照顧服務可能性,適值政府建立長期照顧制度,爰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增稅率及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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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捐係作為滿足公共財政實現公共任務需要之用,一般適用預算法上之「統收統支原則」;惟在例外情形,國會立法者可以立法裁量決定某項稅收是否專款專用。

(五)遺贈稅法及菸酒稅法修正施行後,係以提高稅率及稅額之新增稅收挹注長照財源;現行徵收之遺贈稅及菸稅稅收仍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予地方政府,不損及地方現有財源。不會有以法打法,造成稅制紊亂情形。

(六)現行我國指定用途稅之立法例

1.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規定,依同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房地合一稅制)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金融業營業稅專屬本業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非專屬本業營業稅稅款,指定用途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

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4條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課收入,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七)其他國家亦有類似規定,如日本、韓國、越南、泰國、印尼、菲律賓、孟加拉等亞洲鄰近國家,亦將部分菸品稅收,指定用途用於菸害防制、公共轉播、健康促進、衛生保健、醫療援助與衛生設施改善計畫、償還國營事業債務及地方教育。

二、我國菸品稅捐占菸品售價比率在國際間仍屬偏低

(一)基於菸品對人體之危害,各國對於菸品普遍課徵特種消費稅性質之稅負,藉由菸品稅捐之課徵,以價制量,影響消費行為,抑制菸品之消費。

(二)我國自菸酒稅開徵以來,迄今未曾調整菸品之應徵稅額。菸捐自91年課徵以來則分別於95年及98年兩次調增應徵金額,目前菸品稅捐占菸品售價比率約為48%。就國際比較而言,我國菸品稅負仍屬偏低,縱使本次修法後,我國菸品稅捐占菸品售價比率提高至約60%,但與WHO建議菸品稅捐至少應占菸價70%之比率仍有段差距,因此未來我國菸稅尚無調降之空間。至長照制度未來是否採保險制,係屬衛生福利部權責。

三、菸酒稅法修正施行後,透過菸品辨識標記,俾利消費者辨識課徵新制及舊制菸稅之菸品

(一)本(106)年5月10日總統修正公布之「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1條文,將各類菸稅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590元,經行政院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定自本年6月12日施行,於該日以後出廠或進口之菸品,始按新制菸稅課徵,課徵舊制菸稅之菸品無法於新制實施日立即於市場完全銷售完竣,故調高菸稅後,短期內市面上將同時販售課徵二種不同稅額之菸品,但新制菸品始能以新售價銷售,舊制菸品仍應按原售價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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