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天專欄:偏見的結構與人工智能專政

2017-05-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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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加哥學派知名法學家Lawrence Lessig曾經提出,法律規範、社會習慣、市場秩序、科技架構是形塑個人與企業的社會經濟活動的四股「治理」(regulator)力量。Lessig指出,人類出生的實體世界受到物理、生化、社會與歷史文化的限制,是一個被給定(exogeneous)的外在環境,人類只能接受;但人類透過軟體工程與互聯網科技所設計建構的虛擬世界,是內稟(endogenous)於人類文明之中。維繫虛擬世界運行的種種行為規範與作業準則,都以程式碼形式存在,狀似無形,無所不在。如果程式即法律(Code is Law),那麼法律也是一種計算(Law is Computation)。人世間的各種交易態樣、合約選擇、權利義務關係,可以被視為各種計算理論上的「狀態」(state)。用人類語言寫的法律,與用機器語言寫的程式,定義了在不同狀態之間轉移的規則與相應的處置。在這個理論框架中,倫理、道德、義理人情等難以量化的概念,其實是環境的一部分。針對智能行為體的規範,不論該行為體是程式、個人或企業,都必須充分考慮行為體之間的博弈、競爭、演化,以及所有基於人性的行為體必然會出現的認知謬誤與系統內稟的統計偏差,並設計出對應的救濟與爭端解決機制。這份工作,人類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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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一層看,何謂智能(intelligence)?笛卡兒曾說:我思,故我在,但抽象思維是否為證明高等智能存在的充份且必要條件?如何為智能分等級?用智能方法自動做出的選擇是否應該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若把整個互聯網科技的發展視為人類加速己身演化的努力成果,那麼利用智能技術來鑑別、篩選、拔擢人才的嘗試,是否意味著從智人演化出大腦新皮質之後,將尼安德塔人拋棄在演化的歷史斷裂點,即將在互聯網演進的下一階段發生,從而定義出新舊人類之間不可跨越的鴻溝? 如果將智能定義為「在不同環境中實現目標的能力」,那麼人與人創造的程式,都可以被視為智能行為體,行為體之間的互動所導致的權利義務關係,又該如何界定?是否應該承認「AI權」與「人權」都是智能互聯網社會中不可侵犯的基本價值?在互聯網1.0的時代,沒有人知道網絡上的你是不是一條狗;在互聯網X.0的時代,誰會保障你不會像卡夫卡《審判》中的K先生死得像一條狗?

因為互聯網科技跨境的特質,這類議題本質上是全球性的,需要全球範圍的溝通、協調與合作。 取名自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諧音的Weapons of Math Destruction,是否也需要一份核不擴散條約?面對益發混亂的國際局勢與現實主義地緣政治的回歸,霸權級資訊大國與互聯網巨頭競逐全球市場的鬥爭,讓透過全球網絡的人工智能治理(AI governance)成為一場不段進行中的革命,構成對人類巨大的挑戰。美國白宮在歐巴馬時代發佈的大數據機遇與公民權利研究報告中指出的五大方向,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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