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司改委員檢討檢察官強制處分權 邱太三:法官也應一起檢討

2017-05-16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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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組10日決議,要求法務部檢討檢察官不經法院就可行使的強制處分權,法務部長邱太三等投下反對票,明確表態。(資料照,蘇仲泓攝)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組10日決議,要求法務部檢討檢察官不經法院就可行使的強制處分權,法務部長邱太三等投下反對票,明確表態。(資料照,蘇仲泓攝)

經過激烈辯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組10日決議,要求法務部檢討檢察官不經法院就可行使的強制處分權,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對被告或第3人進行私密部位外觀的檢查及侵入性的身體檢查。主席瞿海源加入表決才讓這項決議通過,在其他檢察體系改革方案投票時,即便不支持也通常不舉手反對的法務部長邱太三、法務部參事陳瑞仁、及檢察官林達,這回則都投下反對票,明確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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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限制人身自由 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這項決議的內容是,《刑事訴訟法》就檢察官於偵查中之限制人身自由、對於被告或第3人之私密部位外觀的檢查及侵入性的身體檢查等強制處分,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法律保留原則指的是,國家侵害人民基本權的行為都應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明定於《憲法》第8、23條。

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在提案中指出,《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的部分強制處分權「忽略法官保留原則,過度擴張檢察官的決定權限」,應檢討並修法。

20161112-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記者會.大法官.2.林孟皇.(陳明仁攝)
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在提案中指出,《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的部分強制處分權「忽略法官保留原則,過度擴張檢察官的決定權限」,應檢討並修法。(資料照,陳明仁攝)

成大法律系李佳玟的提案主張:一、檢察官一般拘提、限制出境的權限應予刪除,只能在緊急時行使、二、檢察官必須向法官聲請鑑定許可書,才能對被告或第3人進行侵入性的身體檢查、三、針對檢察官的急迫強制處分,建立事後審查制度。

檢察官羈押權限 1995年被宣告違憲

檢察官過去不需向法院聲請即可羈押被告的權限在1995年被宣告違憲後,包括搜索、監聽等權限也陸續回歸法院,目前檢察官尚有傳喚、拘提、通緝、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檢查身體、鑑定許可等強制處分權。

林孟皇指出,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應予限縮,以限制出境的處分為例,檢察官可能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住在居住所,就直接發函限制出境,檢察官可以有緊急強制處分權,事後再向法院核備,但「不應在這麼自由、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就有權力可以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或其他的權利。

「不能球員兼裁判,也不能未審先判」

律師尤伯祥指出,令狀原則(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必須事先得到法官的准許)是所有憲政法治國家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不能球員兼裁判,也不能未審先判」,拘提、限制出境等對人身自由有重大侵犯的強制處分權的行使,也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不能由檢察官個人主觀的想法決定。

20160322-立法院.司改會召開「要求蔡英文總統落實司法改革政見」記者會.尤伯祥律師(陳明仁攝)
律師尤伯祥指出,令狀原則(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必須事先得到法官的准許)是所有憲政法治國家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不能球員兼裁判,也不能未審先判」。(陳明仁攝)

尤伯祥也說,他在偵查庭看過檢察官要求被告脫褲子,讓法警檢查生殖器特徵,這涉及最基本的人性尊嚴,「不需法官許可嗎?我個人是真的非常懷疑」,他也看過處理通姦案的檢察官用各種方式要被告交出DNA,如果不是有律師在場,被告就會被迫交出毛髮,「檢察官不會濫權嗎?有權必濫,人性就是這樣子」。

尤伯祥說,任何一個位置、任何一個人,都有可能濫權,因此,檢察官強制處分權的問題,只要從權力制衡的角度來看,道理就很簡單,法官與檢察官各自有各自的角色,「法官不應做檢察官的事,檢察官不應做法官的事」。

林達:不一定限制出境就一定要連結法官保留

林達不支持這個提案,他指出,限制出境未必是強制處分,《稅捐稽徵法》第24條、《入出國移民法》第6條都有限制出境的規定,《行政執行法》第17條有類似的限制住居規定,「不一定限制出境就一定要連結法官保留」。

林達也說,法官保留原則是為了保障人權,「真的是一個很棒的理念」,可是實際上「卻可能愛之適足以害之」,以具保來講,97%的人在3至4小時的時間內內就可以離開,如果要經法院,因法官晚上不開庭,他們必須在法院過夜,而且案件量很多,要排隊等待,反而是傷害到人權保障。

20170223-林達(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youtube)
林達也說,法官保留原則是為了保障人權,「真的是一個很棒的理念」,可是實際上「卻可能愛之適足以害之」。(資料照,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youtube)

陳瑞仁也附和林達的說法。陳指出,對欠稅者限制出境不用經法官,對罹患傳染病者,例如把SARS病人關起來,也沒有經過法官;就各國立法例來看,這是「立法的選擇」,每個國家對檢察官的角色有不一樣的期待,有些國家的檢察官沒有像台灣這樣負擔這麼多偵查責任,包括食安、環保、貪瀆等,「對檢察官的角色也不一樣的期待,對法官保留就有不同的選擇」。

邱太三則說,任何有權力的人,不管在行政或司法體系內,只要有權力,就要被監督、制衡,因此,要檢討檢察官在偵查中行使的強制處分權,也應該檢討法官在審判中行使的強制處分權,「不然就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和權力制衡原則」。

檢察官強制處分權全面回歸法院 「一定會癱瘓」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賴恭利指出,雖說限制人民的權利必須符合《憲法》規定,大法官會議也從來沒有說過檢察官的一般拘提違憲。他也說,有部分的法官認為,如果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要全面回歸法院,法院「一定會癱瘓」。

對於邱太三的主張,李佳玟反駁指出,根據《法院組織法》,強制處分庭的法官做了強制處分後就不能再審理這個案,「法官的部分沒有太大的疑問」。

不過,邱太三指出,他指的是現在承審的法官就可以直接做具保、限制住居、拘提或者羈押自己的當事人。他說,他對這個很有興趣,希望大家好好來討論,「不是只有討論檢察官,連法官也一併來討論」,因為大家都是擁有權力者,基於權力制衡及無罪推定的原則,「是不是要給第3個法官審查?」

前立法院長劉松藩廣三案 法官羈押自己的當事人

林孟皇則認為,邱太三的意見「某種程度有道理」,2001年承審廣三案的法官對涉案的前立法院長劉松藩發動搜索,就是這個爭議最有名的例子,「令狀的核准精神是不能球員兼裁判」;法官羈押自己的當事人這個狀況,目前沒有權力分立、制衡的機制可以處理,他同意這可以檢討。

法院人力不足 不應作為拒絕人民的理由

而對於賴恭利提出法官人力不足的疑慮,李佳玟認為,「資源不足不應用來作為拒絕人民應有權利的理由」。尤伯祥則指出,守護人身自由是法院最基本的義務,也是《憲法》賦予法院的最重要職責,如果法院因為人力不堪負荷,而沒辦法擔負這個職責,應該考慮的是增加人力資源,「絕對不是推卸這個責任」。

幾經討論修正後,林孟皇與李佳玟的提案,合併為一案表決。

陳瑞仁、邱太三都舉手反對

陳瑞仁在研擬併案文字的過程中,提供很多意見,但表決時卻沒有舉手贊成,瞿海源問他:「照你的意思修,你又不贊成,你是強迫我要舉手是不是啊?」陳瑞仁說,「限制人身自由那幾個字又太廣泛了….」。瞿說:「可以啦,我贊成,11票,通過。」坐一旁的邱太三則重申,他是希望同樣邏輯也用在法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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