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恩觀點:小明之亂還沒完,政治霸凌法治的最壞典範!

2020-05-23 06:40

? 人氣

問題是,根據我國《憲法》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只要符合《國籍法》第2條規定的人,就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媽媽(或爸爸)是大陸人民的小明,與媽媽(或爸爸)是美國國民的小美,對中華民國來說,只要他們的爸爸(或媽媽)是中華民國國民,他們「都—是」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依照憲法第7條平等權(原則)的約束,不能對他們大小眼。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陳時中部長口口聲聲說「國人優先」,而這些小明都是國人啊!?

法律上來說,不管是小明還是小美,他們的「國籍地位」在出生那一刻就早就已經被我國法律確定。戶籍登記、身分證、護照都只是這個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而不是反過來,拿到這些證明文件才拿到這個法律地位。

20190618-貧窮與司法專題,身分證示意圖。(盧逸峰攝)
法律上來說,不管是小明還是小美,他們的「國籍地位」在出生那一刻就早就已經被我國法律確定。戶籍登記、身分證、護照都只是這個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示意圖,盧逸峰攝)

舉個稍微極端的例子解釋。

假設新冠肺炎疫情在非洲某邦交國突然爆發,政府決定啟動專機執行撤僑任務。駐在該國的我國國民「陳大O」的太太在當地醫院誕下一名嬰兒「陳小O」,但因疫情嚴重,所有辦事處都無法辦公辦理護照。此時,為了上撤僑專機,陳大O只要拿著自己的護照與陳小O的「出生證明」(上面記載著陳小O的生父是陳大O),依照國籍法,陳小O就是我國國民,撤僑專機機組員沒有不讓他們上飛機的餘地。

而且,法律上真的有些國民是「無戶籍國民」。如入出國移民法第3條第5款所稱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如國人出生在國外的小孩。又如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戶籍)遷出登記。」如國人因留學、工作、婚姻在國外居住超過2年以上未曾回國,即會被戶政機關遷出原本戶籍,而成為無戶籍國民。

我們真的敢對這些人說「沒有戶籍就等同不是我們臺灣的人」嗎?那從歐美回來的留學生、長居美國回臺灣「避難」的國人(其中甚至有些人沒有健保、沒有戶籍),陳時中部長為何就說不要對他們「貼標籤」

20200520-衛福部長陳時中20日出席閣員合影。(盧逸峰攝)
那從歐美回來的留學生、長居美國回臺灣「避難」的國人(其中甚至有些人沒有健保、沒有戶籍),陳時中部長為何就說不要對他們「貼標籤」?(資料照,盧逸峰攝)

中華民國政府不可能不知道國籍法的規定

最令人不能接受的是,明明「小明之亂」的法律爭議很簡單、國籍的法律認定也很單純,但時至今日已經經歷三個月,陳時中部長竟然還能說出:「沒有戶籍就等同不是我們臺灣的人」這種毫無法律基礎的話,怎麼不讓人憤怒無力?

如果說牙醫出身從政的陳部長不懂戶籍法、國籍法,難道掌管全國健保、社福補助的衛福部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專長幕僚能「糾正」部長的錯誤法律認知?

如果衛福部真的不懂戶籍、國籍兩法,難道主管戶籍法、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內政部,律師出身、法學博士的內政部長徐國勇不知道?政治學博士、主管兩岸交流互動的大陸委員會主委陳明通也不懂?資深檢察官出身、前司法官學院院長的法務部部長蔡清祥也不能諮詢一下?最後,難道連臺大法律系畢業、美麗島資深人權律師的蘇貞昌院長也不會?留英法學博士、國際法教授、前陸委會主委的蔡英文總統也不懂?

說到底,「小明之亂」就是政治霸凌法治的最壞典範!

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筆者由衷感謝陳時中部長辛苦率隊百日來守護臺灣的努力。但越是紊亂的時刻,政府施政舉措越是要按著法律規定走,才是法治國原則最基本底線。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