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長志觀點:保護自己、保護警察的唯一方法─不要酒駕

2017-05-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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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9日召開「酒駕零容忍,拯救更多人;拔除國家名器,喚醒世人不酒駕」記者會,並於現場提供酒醉後的護目鏡模擬醉後情形。(顏麟宇攝)
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9日召開「酒駕零容忍,拯救更多人;拔除國家名器,喚醒世人不酒駕」記者會。(顏麟宇攝)

第二,關於漱口與15分鐘的問題,謝、陳文中的說法不無疑義。依上述「細則」規定,所謂「15分鐘」是指依據受測民眾當場陳稱的飲酒結束時間向後推算15分鐘,並非指民眾有權要求員警在攔查現場等候15分鐘再酒測。例如,受測民眾已表明在凌晨3點飲酒完畢,員警於凌晨4點攔檢,即可立即施以酒測,無庸等到4點15分。僅在員警攔查時間為凌晨3點15分以前,始需等候至凌晨3點15分後進行酒測。至於漱口,依上開「細則」規定,也只有在民眾拒絕透漏飲酒結束時間,或距飲畢15分鐘內,員警才有告知可漱口或主動提供漱口的義務。換言之,若依民眾指稱之飲畢時點起算已超過15分鐘,員警縱未主動告知可請求漱口或主動提供漱口,都沒有違反細則所訂正當程序(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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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謝、陳文的說明稍嫌簡略,恐使讀者誤認為,可任意要求員警在攔查現場等待15分鐘後始酒測,或不分情形均得以「員警未提供漱口或主動告知可漱口」為由向法院訴請撤銷拒測裁罰。這種誤解,不僅將徒增民眾與現場執勤員警發生不必要的爭執,亦將使法院大量受理這種顯無理由之訴請撤銷裁罰案件,虛耗司法資源。然而,虛耗司法資源事小,若民眾本無意刁難,只是想照謝、陳文內容「監督員警正當執法」,卻因誤解法律規定,與現場執勤員警爆發衝突,反有遭法院認定「藉無理爭執,行逃躲拒測之實」的風險,更嚴重的是,若在爭執中情緒失控,對員警產生妨害公務之犯罪行為,更將背負原可避免的刑責。從此,民眾不明就裡的對員警、檢察官、法院「故意入人於罪」心懷怨恨,莫名其妙的對司法喪失信心。殊不知,這一切的源頭,其實起因於自己一開始誤信坊間錯誤的「偏方」、「絕招」。

第三,關於酒測值未超標一事,謝、陳文中這樣描述「測出數值遠低於門檻,…最後只能倖倖然地放他走…」等語,筆者固能理解逃過酒駕裁罰之L君有多麼開心、得意,但仍要奉勸國人,千萬別存如此僥倖之心。因為,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其他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規定,民眾體內酒精濃度值雖未超過標準,但若身體徵兆呈現出客觀上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員警仍須依法逮捕並移送地檢署偵辦,並非只要酒測值未超標,就必然可以全身而退的。例如,駕車蛇行撞毀路邊民宅,經警獲報到場後,駕駛人不僅渾身酒氣、滿口胡言亂語,還跳上車頂大唱知名樂團五五六六神曲「我難過」,縱使當場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僅達每公升0.16毫克(未超過刑法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在此情形下,法院仍可能認定此構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罪」,予以定罪、判刑(註6)。提醒國人,為了自身與其他用路人之人身安全,務必戒除這種僥倖心態。另也極不建議為躲避查緝報名參加合唱團,聽聞團練極為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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