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平鎮停車場悲劇,公務員對建築結構錯誤有預見的可能性嗎?

2020-05-2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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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專業團體如何分工?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建築執照」的申請及核發,委託「桃園市建築師公會」協助審查後,桃市府再依內政部法令公告之項目進行「行政查核」。筆者質疑,除了「桃園市建築師公會」協助桃市府做建築專業技術/結構設計等專業審查外,桃市府建築管理處是否設置「建築執造」預審小組?邀集建築/結構/土木等專家學者,透過開會審查以提供專業建議給「起造人」或業主/建築師/結構技師等,這樣就多一層把關,雲林縣政府建設處就有這種「任務型」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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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沒有辦理結構外審?《桃園市建築執照應實施特殊結構或設備審查之構造規模及審查機構指定辦法》(下稱指定辦法)第2條規定,高度在50公尺或16層以上的建築物,或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15公尺,或地下層「超過」3層的結構,應委託指定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特殊結構審查」。而本案預計興建地上2 層地下3 層的里民活動中心及地下停車場;開挖深度為11.5公尺,未達前述《指定辦法》所規定的量體/規模,故無需辦理「結構外審」。

筆者建議,因為公有停車場涉及民眾使用安全,不但車行載重大,加上本案的地面1層又是公園植栽/綠地填土達2公尺。還是國內第1個採「無樑版」設計的公有停車場,建議桃市府對於《指定辦法》第2條第8項所規定之「其他經本府認定並公告之特殊結構或設備」需要結構外審,是否應再修法而明確化「納入」類似本案之工程,以防悲劇再發生?

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月票改以抽籤登記,車主無須排隊等機會。(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公有停車場涉及民眾使用安全。(示意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筆者認為,「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係將原本應由行政機關於「管制行政」領域審查的項目,依法交由具一定專業資格之建築師/專業技師簽證負責。惟,建築/結構/消防等專業項目的簽證,雖為申請建造許可的必要條件,主管機關「仍」掌握是否予以核准之權。建議考選部參照目前的「公職建築師」,未來增設「公職結構技師」類科,其報考資格除須具備結構技師證照外,還要有3年以上的執業經驗。這樣就可以協助地方政府核發建造執照時,至少有人看懂結構計算是否有問題?不要像921地震時的少數倒榻大樓,非但結構計算書錯誤百出似乎還有「假」的?台南維冠大樓/花蓮雲翠大樓的倒榻,結構計算「錯誤」也是悲劇發生的重要原因!

筆者建議:

1.雖然不必把無樑版「汙名化」,但前車之鑑後事之師!未來的停車場加公園之設計,是否還須採用無樑版設計?有無更好方案?綜觀「無樑版」結構系統,節省經費並不明顯,採用後多出的空間也非很多?但發生破壞時來得「快又急」,幾乎沒有逃生時間空間?並沒有掌握結構設計的基本精神乃是在於確保使用者有充裕時間及空間進行「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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