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優渥!文化部研議35%租稅抵減 魏德聖熱蘭遮城、三立影城都適用

2020-05-1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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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日前預告《文化創意發展法》修正案,推出文創產業投資「5年35%」的租稅抵減方案,範圍更涵蓋「5+1」大領域。示意圖,非關新聞個案。(資料照,取自台北文創臉書)

文化部日前預告《文化創意發展法》修正案,推出文創產業投資「5年35%」的租稅抵減方案,範圍更涵蓋「5+1」大領域。示意圖,非關新聞個案。(資料照,取自台北文創臉書)

就在520內閣改組、文化部長鄭麗君傳出請辭前夕,文化部端出了史上最優渥的租稅獎勵方案。根據文化部日前預告的《文化創意發展法》修正案,文創產業投資「5年35%」的租稅抵減,不僅直追即將落日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5年35%),與《新市鎮開發條例》20%的租稅抵減,適用範圍更是涵蓋文化資產應用、藝術、影音圖文、設計以及傳播與數位應用。不僅導演魏德聖在台南的「重建熱蘭遮城」135億元投資案可以適用,三立電視在林口投資的120億元「三立影城」也可以適用,以台灣文創園區遍地開花情況下,這項措施恐將成為台灣另一個租稅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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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2010年頒布迄今,因為「文化創意」的定義,各方有不同的看法,該法規定適用的16項產業別,除了一般人理解的表演藝術、展演設施、流行音樂、電影、廣播電視、出版等領域之外,尚且包括數位內容、創意生活等領域。由於《文創法》規範的文化創意產業「包山包海」,後來在執行上也引發諸多爭議,台北松菸文創就是最好的例子。

2015年台北市長柯文哲上台之後,槓上松菸文創BOT案,質疑台灣大哥大、誠品進駐台北文創大樓之合理性。當時經濟部工業局強調,台灣大屬於「數位內容產業」,誠品生活也獲經濟部頒發「創意生活事業證書」,本身就是「台灣原生品牌之文創業」。

20200514-柯文哲市長赴議會針對「市府對COVID-19疫情各項防疫、紓困及產業振興作為」進行專案報告。(簡必丞攝)
台北市長柯文哲上任時,曾對台灣大哥大、誠品進駐文創大樓提出質疑。(資料照,簡必丞攝)

修正「文化創意」定義 文化部重新劃定「5+1」領域別

為了解決「文化創意」產業包山包海的問題,文化部這次《文創法》修法,特別將「文化創意」定義予以修正,將現行15+1產業別之規定,修正為5+1個領域別,包括「文化資產應用」、「藝術」、「影音圖文」、「設計」與「傳播與數位應用」等5大領域。同時增訂國際合資合製、文化傳播內容平台等規定,希望藉此「強化本國文化傳播權,應提升本國之自製文化內容產製」,並且「擴大本國文化內容之國際傳播」。

不過,本次《文創法》修法爭議最大部分,在於文創產業租稅獎勵部分。新版《文創法》參考《生技新藥發展條例》,針對企業投資文創產品或服務之研發、科技運用、商業模式等創新發展,以及人才培訓支出,得於35%限度內,分5年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文化部不僅大幅提高文創產業的租稅優惠,未來企業捐贈文創產品或服務,還可以享受高額的「捐贈特別扣除額」。

20200514-行政院14日內閣總辭,文化部長鄭麗君出席內閣閣員合影。(顏麟宇攝)
行政院14日內閣總辭,文化部長鄭麗君(中)日前傳出請辭消息。(資料照,顏麟宇攝)

新版捐贈對象跨出「校園」 大幅鬆綁「捐贈特別扣除額」

根據《文創法》現行規定,企業購買國內文創事業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例如將裝置藝術捐給學校),或贊助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例如贊助「紙風車」偏鄉巡演),以及捐贈成立「文創育成中心」,每年可以在捐贈總額1000萬元以內,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而新版的《文創法》不僅大幅鬆綁1000萬元文創「捐贈特別扣除額」規定,捐贈對象還擴大到「學校」以外之團體。

新版《文創法》規定,企業購買文創產品後之公益捐贈對象,除了學校之外,擴大到所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文化部規劃的「企業文創捐贈扣除額」分為甲、乙兩案,甲案可享捐贈總額「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即百分之百扣抵);乙案則是提供企業所得額25%額度之扣抵,完全排除《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企業捐贈公益團體所得額10%以內之「捐贈扣除額」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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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文創法》規定,企業購買文創產品之公益捐贈對象,除學校外,擴及所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示意圖。(資料照,顏麟宇攝)

據了解,《文創法》原先規定企業文創捐贈扣除額,原本捐贈抵稅的對象僅限於學校,文化部在這次修法,不僅將捐贈抵稅對象擴大到所有公益慈善團體,由於國內大型企業,包括台積電在內,成立此來均已捐贈成立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財團法人。文化部的這項新規定,等同是允許企業透過捐贈藝術品予旗下財團法人,或透過贊助藝文展演活動犒賞員工等方式,「以藝文消費之名,享受租稅抵減之實」。

文化部大幅提高企業之文創捐贈扣除額,和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夫人葉紫華,先前對文化部長鄭麗君的建言,頗有關係。先前,葉紫華曾抱怨《所得稅法》股利分離課稅新制上路後,導致企業大股東原本適用的「所得總額20%」的捐贈扣除額大幅縮水,影響企業主藝文捐贈意願。

20160606-《行願半世紀》《隨師行腳》新書分享會.智榮基金會董事長.施振榮.夫人.葉紫華.(陳明仁攝)
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夫人葉紫華(右)曾表示,《所得稅法》新制將影響企業主對藝文產業的捐贈意願。(資料照,陳明仁攝)

由於台灣短期間內,再透過《所得稅法》修法,調高文創產品之「捐贈扣除額」的機率微乎其微,文化部這次在《文創法》修法,大幅調高企業藝文捐贈之捐贈扣除額,某種程度上,等於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文化部:盼透過修法提升企業支持度

針對上述質疑,文化部文創發展司司長陳悅宜表示,新版《文創法》修正案,之所以將企業捐贈文創產品之「捐贈扣除額」,從1000萬元或「所得額10%」,擴大至百分之百扣抵,主要係考量到,「目前企業對藝文產業支持度不夠」,希望透過這次修法突破這項困境。

對於這項規定,是否可能成為企業界捐贈給旗下財團法人之「避稅巧門」,陳悅宜表示,台灣企業以前很少採購文創產品捐贈給其他人,這項規定如果可以讓企業在捐助弱勢團體過程,優先想到文創產品,讓企業對文創產業有新的認識。

(延伸閱讀:各種方式「借屍還魂」?大南方計畫也有賞 學者憂走回租稅抵減老路

至於未來《文創法》修法後,「5年35%」的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是否包括影城在內的文創園區,或是電視台業者投資4K/8K攝影棚之投資。對此,陳悅宜表示,《文創法》不會針對影視文創的專案投資項目,例如4K/8K攝影棚,提供投資項目之投資抵減,未來獎助的對象是文創事業本身,至於獎助對象以及文創產品與服務之價值如何認定,文化部未來會公布相關細則。

新新聞17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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