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官方版參審制,法官、被告、人民三方皆輸

2020-05-2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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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版參審制使參審國民成了輸家,變成為法官背書、作保的一群災民。(資料照,取自人民審判參與網站)

官方版參審制使參審國民成了輸家,變成為法官背書、作保的一群災民。(資料照,取自人民審判參與網站)

祇有千分之3的刑事案件可適用 人民是輸家

如我在「國民法官是包著糖衣的迷幻藥」一文所說,官方版參審制即所謂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祇限刑事審判,不含刑事偵查不起訴案件,更排除民事契約損賠事件、及人稱原告敗訴法院的行政處分訴訟案件的適用,祇是六分之一套即16.7%的司法民主化改革,理應不易獲得人民的認同,但司法院的法官爺們卻使出選舉宣傳技倆,以「國民法官」之名包裝起「參審員」,如同以權力餵食國民迷幻藥般,迷惑人民、博取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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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翻開官方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五條可適用案件規定,您將赫然發現在排除毒品、少年類案件之後,祇有①最輕本刑十年以上重罪②因故意犯罪致人死亡兩類極少數案件,可適用國民參審制。因此,上述六分之一套16.7%的改革,經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律師所估算結果,每年祇有約600件刑案可適用,占每年刑事20萬案件的千分之三,結果是官方版人民參與審判的司法民主化改革祇有不到0.1%的改革,這不是假改革,什麼才是假改革!? 對殷殷期盼司法改革的人民而言,自然是輸家!

20200513-立委邱顯智13日於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盧逸峰攝)
立委邱顯智於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資料照,盧逸峰攝)

國民參審制 揚棄德國專家參審制

眾人皆知,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原是經由二次大戰戰敗前日本向德國抄襲的大陸法系法制,是官本位的偵審不分糾問制,直到1980年審檢分立才使糾問制改為職權進行主義,但包青天式糾問主義幽靈仍不退散,到2002年因應1999年的全國司法改革,為徹底擊退糾問制幽靈的糾纏,才進一步導入英美法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制中的交互詰問制及半套傳聞證據法則,此即俗稱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92年新制。但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遭受法官爺們強力抵制,實施不到2年即引起最高法院法官正反對立的內鬨,結果最高法院竟是擺爛停止長達十年不開會選輯「判例」及不對法令爭議問題「統一決議」,放任各級法官們自由發揮、各自為政,結果是樂了下級法官,卻苦了人民百姓!沒想到此次官方版國民參審制,竟然不採取和我國訴訟體質較接近的德國參審制,德國參審制是因應各類專業、科技案情需仰賴各行業聚證照師字輩專家的參與判斷,也就是邀請職業專家參與審判,而不是官方版所採用日本參審制邀請的是一般民眾參與審判。

官方版參審制 不德不美不三不四 被告是輸家

無論是英法法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主導平等對抗式),或德國大陸法職權進行主義(官本位上對下詢問式),皆有它的法律司法基本理念所衍生訴訟法則及其配套制度,理念、法則及制度全部構成一整體,才能自成一利大於弊的訴訟制度。但是我們的官方版國民參審制,竟然是仿造日本參審制,拆解英美法及德國法各一部份訴訟制度,東抽一塊、西拚一塊地拼裝而成。就制度本身言,筆者發現官方版參審制的最大問題,就是在德國官本位職權進行架構中,於訴訟各階段放入英美法當事人主導訴訟陪審制的部分配套措施,簡單講,官方版參審制抄襲了陪審制的當事人主導訴訟進行主義六大配套制度,即陪審員的選任、起訴狀一本主義、證據開示制度、證據決定程序制度、審判中教示、開審陳述,硬是插入我國法官本位職權進行主義制中,本質不同,心理上、制度功能上均產生排斥,自然事倍功半、治絲益棼!宛如清末西化改革「中體西用」,以「德」為體、以「美」為用的非德亦非美的「訴訟科學怪人」,本質上已註定失敗的命運,參考日本參審制實施結果的實務統計資料,本人預料官方版參審制將來會變成為被告的屠宰工場,有罪率及刑度加重率均會雙雙提高!為什麼?道理簡單明瞭,就是法官的專業、加理性將引導利用國民的感性、加不專業,致使定罪率及刑度均相對提高,對被告來說,國民參審將是場夢魘! 

官方版參審制  參審員將成背書呆人

現行刑事審判程序,依程序進度約略可分起訴階段、準備階段、審判階段及評議判斷四大階段。照法理講,官方版參審員既然讓國民跟著法官審判案件,則國民應該跟陪著法官走過這四大階段訴訟程序以審完一個案件,但依目前訴訟實務,一個案子要開3~5次庭,這樣勢必讓參審國民為了審判一個案子跑3~5趟法院,試問那一個正常工作的國民受得了?因此,官方版大喇喇以人民不懂程序、不解法律為理由,祇允許國民參與審判及評議二階段,此一設計雖然可以讓參審員祇跑一趟法院,但實質上已徹底改變了參審員的法律上地位,使「參審員」跟英美的「陪審員」的地位幾乎無異矣!簡單的說,官方版參審制排除參審員參與「準備程序」,意味著參審員無法了解檢審辯三方到底在討論案件中有什麼樣的「事實」上、「證據」上及「法律」上關鍵重要的爭點。譬如某關鍵證據是否應列入調查?應如何調查的討論?又例如案件有哪些爭不爭執之事實及爭執之問題是如何成形的?及法官最後的裁定是如何的結果?等等,類此重大事證調查及法律問題決定程序參審員皆無法參與,使得本來就法律弱勢的參審員在案件了解上更大大地劣勢於法官,這樣在最後評議階段如何公平地、有效地與法官共同討論、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及如何量刑呢?

官方版參審制的立法說明,要人民參審,卻又白紙黑字說人民不懂法律、不懂程序,因此排除人民參與準備程序等等一堆程序,結果所謂國民法官的參審員等於衹有陪審員的權位,卻又要最後和法官做不平等的討論、決議如何判罪,說白點就是要人民為已先懂案情又主導審判的法官“背書”而已!因此,官方版參審制,參審國民顯然也是輸家,變成為法官背書、作保的一群災民!

官方參審制  法官也是輸家

至於法官也不會歡迎參審制的原因,主要是增加法官的工作量,也就是法官除了原有的程序工作、包括還得寫判決書之外,在開始審理前要開準備程序、要求協調檢方開示證據及處理證據開示不完整的爭議,那麼還需在審判前擬定包含爭不爭執事項等之審理計畫、教導參審員、整理證據並就證據的爭議下裁定,及審判中隨時暫停或退庭以便向參審員解說審判中發生的疑問等等新增加的工作,其實相當煩重;其次是法官心理及態度上的調適問題,因為參審員的參與,將使法官已經習慣的權力獨行、心證獨斷的行事風格受到參審國民的挑戰,甚至阻礙而難以適應了!就此而言,抽中參審制的法官不祇在工作負荷增加,在心態的轉變上更必須謹慎因應調適,看來也是吃力不討好,嚴格講也是輸家。

*作者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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