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年金改革欠缺程序正義

2017-05-1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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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年金改革欠缺程序正義程度已使公教人員集體成為憲法人權孤兒。圖為反年金改革軍公教團體包圍立法院抗議,李來希向群眾報告結果。(資料照,曾原信攝)

作者認為,年金改革欠缺程序正義程度已使公教人員集體成為憲法人權孤兒。圖為反年金改革軍公教團體包圍立法院抗議,李來希向群眾報告結果。(資料照,曾原信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於5月4日完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之審查。預計教育人員也將於近日內審查完竣。回顧公教人員這些在屠刀下產生的年金改革法案,擬訂時程都不超過兩個月,改革如此緊迫盯人推進,各國很難找到第2個案例。所欲達到目的,所能達到效益,就是片面剝奪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法定權益 3至4 成。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認為,沒有權力分立,沒有人權保障的社會,即無憲法。美國憲法修正第5條及第14條分別規定,非經正當法定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軍公教退撫為人民公法上財產權,歷來憲法解釋多則。暫不論106年公教年改法案實體正義面違背諸多憲法原則重大明顯,其欠缺程序正義程度已使公教人員集體成為憲法人權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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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政府端正程序正義履行,除可確保民主與人權的要求,亦可提升實體決定正當性與人民信賴,減少抗爭與訟爭。司法院520號解釋理由有謂,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年金改革政府以世代正義,行業不平為名,一路鳴笛要求軍公教退讓,然而其影響係近140萬個家庭,整個改革過程無情殺戮,人為刀俎,我為魚肉,許多家庭老中青三代食指浩繁,陷入痛苦深淵。茲以軍公教族群與各行業勞動者均為受僱者,為全民手足同胞與生命共同體。渠等戮力從公,夙夜匪懈,無論現職或退休均承擔有別於一般人民特別加重的法律責任,基於職業選擇政府所承諾之老年經濟安全,係屬法治國首重之人民切身權益,並非間接不確定之反射利益,作為公職退休人員,謹在此呼籲政府萬萬不可以之祭旗,作任何政治利益之考量,並懇請各界仗義執言,以維公益與公序。說明如下:

一、改革違背機關管轄法定原則

年改方案源生於不具憲政地位的黑組織,其以臨時任務編組諮詢性質凌駕憲法上有權機關,成為指揮監督與決定最高場所,違背國家權力分立依憲依法機關管轄法定原則。

20170122-年金改革委員會副召集人林萬億22日於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後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年金改革委員會以臨時任務編組諮詢性質凌駕憲法上有權機關,成為指揮監督與決定最高場所,違背國家權力分立依憲依法機關管轄法定原則。(資料照,顏麟宇攝)

二、改革之利害關係人毫無受正當法律程序保護之餘地

退撫無論新制或舊制為人民以自由意志承諾,具有當事人對等地位外部關係之公法上服務契約。服公職所產生之退撫給付請求權,與勞工因勞動關係取得退休金債權本質沒有不同,雙方除須遵守契約互負忠誠義務法理外,契約內容變更問題,自應採取勞雇主體對等方式談判協商,才能消除行政管理偏私。惟軍人不可組工會,公務人員協會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可自願加入,基於管理施惠屬性之團體,至於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均不具以利害關係人主體地位為法律代表之適格。法案形成過程復缺少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須之預告,通知,給予準備期間及辯解與防禦之機會,諮商均屬機關內部上對下宣達倨傲過場性質,即便經由辛苦抗爭始獲之兩場立法院公聽會,亦屬虛應故事性質。除此之外,執政黨在在完全執政的情形下竟然用盡所有國家機器壓迫威嚇年改異議人士,政府已然視程序正義為無物。

三、改革失去權力分立,法律保留形同戕害人權保護傘

精簡用人為國家長期既定之公共政策,公部門受僱者相較於廣大勞動者為少數族群,勢所必然。年改因此軟土深掘,立法與行政沆瀣一氣,剝奪少數族群人民權益,動輒多數暴力表決,權力分立對抗空間蕩然無存,層級化嚴格法律保留原則失去實質意義。

20170419-國民黨立委舉牌站主席台前 年金改革 立法院(陳明仁攝)
作者認為,年金改革法案即便經由辛苦抗爭始獲之兩場立法院公聽會,亦屬虛應故事性質。(資料照,陳明仁攝)

四、改革不當聯結,政治操作處處可見

改革核心意識陷於新政權族群、世代與統獨意識形態預設偏見,軸心思考元素如分配正義、轉型正義等含糊籠統,未經公共辯論詰問,觸目驚心不當聯結之仇恨敵視言論處處可見,政府不但不能公正排除,反而引之為保護政策之打手。

五、改革但求片面脫免政府義務,缺少科學與法制面精密聯結求證基礎

以勞保及退撫基金財務為例,現行勞保與退撫基管條例均有政府對虧損撥補,填補財務缺口之規定,政府不思依法行政及時填補或積極改善績效不彰問題,反而巧言將給付責任均推由受雇者負擔。以代際正義為例,改革經常以149年工作人口降至9百餘萬人,凸顯扶養人口不足問題,但目前工作人口事實上,也是1千餘萬,無須俟50年後,社會現況可以因應良好。如若未來中高齡人力運用思維持續改變,改革的必要性及正當性何在?

以政府財政負擔為例,改革缺少對未來政府預算,經濟發展與整體國富之評估,若以退撫基金而言,依據銓敘、教育兩部最新財務評估報告(分別為第23、24頁,以及第20、21頁),即便破產,在繼續共同撥繳的前提下,所占預算規模與現況差距不大(按,依照財務評估報告試算,假設制度完全不改,提撥率維持12%,基金如期破產,政府進來承擔債務,與106年公務預算金額比較,差距最大的是126年,公教需要增加1,358億,差距最少的是107年,公教需要增加21億,最後155年,公教需要增加601億。現行官方報告缺少未來50年預算發展評估,以及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改變情形。)以依據的資訊基礎而言,改革歷來強調之潛藏負債,實指<累>計未提存負債的折現,依據國際規範,可以揭露,不能當作政府負債,也不可平均作為當年每個國人負債。至於精算報告缺少第3方公正複核機制,屢為國人詬病。

公務人員職務具有公共性,為政在人,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是法治國人的價值,只要是人,即享有不被欺騙不被倒帳的權利,退撫是一個關於<人>的法案,而不是一個關於<錢>的法案,不應本末倒置。軍公教的人生放棄犧牲普通人民所擁有的權益所換來的一份退休金或法定權益,被雇主挪作他用,揆諸歷史,斑斑可考,然而軍公教螳螂之軀螳臂擋車, 不但刀下無法留人,法下也無法留人。法律不得牴觸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效果歸於國家,恪遵憲法為立法機關責無旁貸之神聖使命,爰往後接續立法過程,至盼立法委員能堅守遵行憲法全般諸原則,以不負人民付託。

*作者為中華民國公教軍警暨退休人員聯合總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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