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思覺失調犯案已成常態,法條和審理程序應與時俱進

2020-05-10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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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各種人神共憤的犯罪情節,豈是你一句「我有精神病、行為時思覺失調」,就可以全盤卸責?(示意圖,pakutaso)

作者認為,各種人神共憤的犯罪情節,豈是你一句「我有精神病、行為時思覺失調」,就可以全盤卸責?(示意圖,pakutaso)

2016年3月28日長期繭居在家的思覺失調患者王景玉於台北內湖割下無辜小女孩的頭顱;去年6月1日,日本前農林水產省事務官熊澤英昭,持刀殺死了同居的44歲長子熊澤英一郎;同年7月件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處理台鐵上逃票案件,遭長期停藥精神分裂症發病中的兇嫌鄭再由殺害殉職,1981年3月31日美國雷根前總統遭槍擊案,精神分裂症患者辛克力把電影情節當作真實,因為迷戀電影女主角茱蒂佛斯特,在真實世界中射傷了雷根總統和他的警衛,並主張犯案時思覺失調分不清現實,審理後來是無罪,並釋放被告回到維吉尼亞州的老家與母親同住,引發了後續一連串其他各州精神病患者免刑的修法和批評。這麼多年來,各種社會中精神障礙犯案仍是一個難題。如同在台灣,許多與父母家人同住的精神官能症患者,家人無法控制,常有自傷傷人之虞,又受限於精神衛生法規定無法強制送醫(需病患本人同意),也有重症患者多次進出療養院最終還是回到家裡,或是乾脆被原生家庭遺棄,成為社會邊緣人、三不管地帶,這些造成的社會問題都亟待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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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此類層出不窮的精神病患犯罪判決量刑的疑慮;我國刑法、精神衛生法的修法;司法官「知法變法」的社會使命及相關監督機制,迫在眉睫,法律是人定的,不是天條。思覺失調犯案已成常態的今日,法官應有相關良知素養勇於挑戰法條,不合時宜的法條和審理規範應與時俱進。

20191216-女童小燈泡案16日更一審開庭,被告王景玉出庭。(顏麟宇攝)
女童小燈泡案的被告王景玉也患有思覺失調症。(資歷照,顏麟宇攝)

近日嘉義地院殺警案的判決引起公憤,被告辯方律師主張犯案時思覺失調分不清現實,經過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的初步佐證,被告一審無罪只強制就醫5年,引起軒然大波,引發後續一連串精障犯罪監護的討論,以及精神病患者免刑罰的修法聲浪和法官以鑑定卸責的批評。人民長期以來希望司法改革真的能有些顯著的改變,不要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檢討改進。台灣的醫療水準堪比世界級、名列前茅;近年來的各種民主化改革,司法人權之保護也是世界翹楚—後者卻矯枉過正了!犧牲社會安全去縱放精障____甚至,偏袒那些「缺乏責任感不知道照顧自己的人們」。

請承審法曹不要推給法條,也不要推給鑑定。事實上依照刑事訴訟法,鑑定只是專家意見供参,意義就只是一份證人的證詞、證據資料,法官從頭到尾有認定鑑定是否可採,及犯嫌心理狀態,認事用法的權限。

殺牙醫案,我們看到一個是罔顧第二次鑑定結果,認為犯嫌行為時具有精神耗弱的法官,是故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結果,讓殺牙醫犯嫌逃死;殺警案,我們則看到只鑑定一次就下判決並稱鑑定結果為行為人行為時思覺失調,心神喪失,故判無罪(不罰)。而殺警和殺牙醫這兩案,都是採用行為人行為時受精神疾病影響的鑑定結論,判決結果卻有迥然之別,一個可以判無罪開釋;一個卻是判無期徒刑。

這兩者受各該承審法官「自由心證」採納證據之差異而有不同(殺牙醫ㄧ案的法官回頭採一審有問題的鑑定;另ㄧ案只花七個月審理,且並未傳喚病患經年看病的主治醫師證詞佐證,即以一次鑑定判定行為時精神病影響之程度。)兩次思覺失調犯案導致截然不同的結果,是否法曹能說出病人病況或行為時受影響程度有何顯著區分?否則標準如此模糊不清,似淪為法官採納證據之好誤,顯見精神耗弱和心神喪失,必須要細分更縝密不同之程度。

為何法官不自為心理判定,想判無罪仰賴精神鑑定,想不判死又不尊重精神鑑定。兩種標準仿佛「法官想要如此」就可以?

20191017-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受命法官張文貞17日針對邱和順告政府案進行中文宣判。(顏麟宇攝)
作者指出,殺警和殺牙醫這兩案,都是採用行為人行為時受精神疾病影響的鑑定結論,但法官的判決結果卻有迥然之別,圖為法庭示意圖。(資料照,顏麟宇攝)

法界常見的辯護為:刑法的目的不是應報、罪刑法定主義、法官須遵守法律規定認事用法,這些法律系一入學就要學的的ABC都對。但重複那些法律系大一就知道的常識實在多餘,心神喪失的人不罰,看法條也知道不需要贅言。問題法律人應該捫心問問自己,人訂出來的法律難道絕對正確而沒有漏洞嗎?被千萬法條奴役的這些法律人智商還正常嗎?成文法難道就沒有商議修法的空間? 還是大家把「白玫瑰運動」當成塑膠?這些事件中到底有比被害者家屬更有資格說話?人家被害者家屬李父李母說不能接受,這些法律人卻認為依法判決覺得可以接受,那你何不去代替他承受喪子之痛!

法官採不採鑑定難道全憑自己認定?何德何能?憑司法官考試第一名?還是憑「我高興」?教不教化、判不判死、行為時失不失調全都任憑你自由心證,一下拿鑑定當擋箭牌一下又認為無可採。 支持民眾鑑定不適任法官汰除機制,絕對有必要!不負責任至極,對每個人都只會一句「心神喪失」無罪開釋、「可教化」無極刑之必要,然後再放出來思覺失調殺人。

再次建議刑罰第十九條的「精神耗弱」區分為10等級,我國法律對犯罪行為時的精神障礙僅粗分「精神耗弱」、「心神喪失」反映罪責,並不周延,建議「精神耗弱」應分為10級、心神喪失也要有更嚴格、更清楚的標準。該分級能讓「精神耗弱」符合其精神症狀,心神喪失也應有更嚴格、清楚的界定,且能符合嫌犯的精神病理學(發病原因與過程),而不再被社會認為是罪犯減刑及逃避罪責的藉口。

日本一件著名的案子應該大家還不陌生,日本的一位高級事務官熊澤英昭,去年下旬為了防止自己精神異常的兒子外出無差別殺人犯案,上演老父殺兒的悲劇,後來被一審合議庭判處6年徒刑。有些有慈悲心和良知的人,寧可傷害自己(或是在家中與「自己的責任」同歸於盡),也不願讓別人受傷害。也有某些兇殘的人可以無感到無故對一個活人砍頭、 背後刺穿一個素不相識路人的胸膛,根本即泯滅人性的天生魔鬼,到最後卻抗辯自己精神病卸責,還想要好死不如賴活? 大家不需要知道「可不可教化」,只需要知道一個寧可出去無差別傷害別人,為自己不想按時服藥找各種理由藉口的人,有多不適合作為一個人,因為完全沒人性!犯嫌怎麼不割自己的頭? 人可以生病,你也可以好好治療不要自傷傷人,人應學習為自己的行為和選擇負責,世上也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會因病產生暴力傾向,不要老拿精神病發病做藉口,自己污名化精神病人。各種人神共憤的犯罪情節,豈是你一句「我有精神病、行為時思覺失調」,就可以全盤卸責?

*作者為法律碩士,曾任成大醫院法制專員、中研院法制人員、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法務副理、月旦法學雜誌醫事法企劃編輯,現職為民間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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