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大罵恐龍法官的人有看過鐵警遭刺案的判決嗎?

2020-05-0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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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二個思覺失調症的重要問題,一個是社會保安,一個是刑罰。類似案件引發社會大眾疑慮及不安,在於生活的危懼感上升,希望透過區隔方式,達到消弭造成社會不安的因素,但這要透過「行政作用」才能達成效果。類似案件引發社會大眾不滿,在於不捨被害人被殺的憤怒,要讓社會大眾情緒平復,透過「司法作用」或有些許效果。此故,可知「刑罰」作為「司法」的手段,其功能有限,法官再怎麼判,也沒有辦法解決社會大眾的不安;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支持及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是精神衛生法所要處理的,關於精神衛生體系、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精神醫療照護等,該法也有所規範,其餘配套或執行,這都是「行政作用」才會有效果。像是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就是後續醫衛社工行政要加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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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醫師在臉書上說:「行為錯就是錯,有罪就是有罪,管他什麼思覺失調啦!正常人犯罪不該找藉口,腦子生病的人犯罪也不能找藉口。否則誰給受害者一個公道?」這種對於精神疾病與刑事責任錯誤論斷的陳述,難以想像出自醫師之語。「腦子生病的人」是否犯罪,要由法官審判;思覺失調是否是一種藉口,也是由法官審判。鄉民發言可以不管他什麼思覺失調,法官是不能不管的。

法官倫理規範第二條規定:「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如果法官為了滿足總統、行政院長、內政部長、法務部長、警政署長、國民黨團的期待,作出有罪判決,但卻違背了自己的良心,我們期待這樣的「司法改革」嗎?你期待上法院遇到這樣的法官嗎?憾事發生後,執司刑罰者,必須依案發狀態論斷法律,刑罰的功能有其侷限性,無法滿足「行政作用」。關心此案之人,與其大罵恐龍法官或試圖透過大眾議論影響後續審判,倒不如靜下心來想想,為何法官要排除眾議而下了如此的判決?我想是因為「良心」!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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