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敏觀點:別急著下價值判斷!殺警案無罪爭議中浮現的三大觀念誤區

2020-05-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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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法庭在裁決時,犯嫌的精神鑑定與犯行間的因果關係應由法官裁定。(資料照,盧逸峰攝)

筆者認為法庭在裁決時,犯嫌的精神鑑定與犯行間的因果關係應由法官裁定。(資料照,盧逸峰攝)

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列車上遭逃票的鄭姓男子持刀刺殺後傷重不治,法院認定鄭男有精神障礙,一審判決無罪,頓時之間,各方「恐龍法官」罵聲不斷,協助鑑定的精神科醫師遭出征;家屬更悲憤於正義無從伸張。作為警眷子弟、作為法律人,這種結果實在讓人悲慟。就法論法,尤其看過判決書之後,本件判決是否正確,真有許多可爭論的疑慮,也難怪會引起社會如此強烈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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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精神障礙不能成為犯罪者的免死金牌。尤其近期從小燈泡案、牙醫診所殺人案、新店隨機殺人案,到這次的殺警案,一件件攸關人命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越來越多的人用精神障礙、思覺失調當理由企圖脫罪,已引發社會疑慮。尤其從這次無罪判決引發的爭議,大家或多或少地都進入了幾個觀念上的誤區,應該要予以釐清,正面以對,而不是用「是否接受醫師專業判斷結果」概括正反的立場。

刑法並非規定有精神障礙者不罰

今天許多爭議點都集中在《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但事實上,刑法並非規定有精神障礙者不罰,更不是過去有精神病例就能無罪免刑。因為《刑法》第19條第1項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也是大家討論時常常忽略的三個字:「行為時」。

所以是否適用這一項規定,要看「行為時」是否無辨識能力,以及「精神障礙」與「無法辨識」間的因果關係。也就是犯嫌在殺人那瞬間,是否完全無法判斷正在殺人或做違法行為。因此《刑法》第19條也有第2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之空間,甚或還有第三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所以絕不是只有「殺人無罪」一種判定。

這幾天,筆者也重新查閱過前後共約5000件判決,提到的都是《刑法》第19條是一個「例外規定」,畢竟刑法的精神是要處罰一個人知道違法卻還故意為之,若對犯行時沒有判斷能力者做出懲處,的確有違法理。但不能因有例外規定,就能無限擴大使用。所以今天爭議雙方不管是支持或反對判決,如果聚焦在是不是過往有精神病例就能無罪免刑,其實模糊了焦點,也誤解刑法第十九條的精神。

被告是唯一在場者,被害人無法為自己辯護

同時,既然要有特例、例外情形,法院就應該讓檢方與被告犯嫌都能就「行為時無法辨識」乙項,都能舉出專家証人或是証據充分攻防,而不是單純仰賴鑑定報告。畢竟鑑定人不在犯罪現場,也非法律專業,而不應論斷法律構成要件與「因精神障礙導致殺人當下不能判斷違法」的因果關係!

尤其,法官在判決書中也明載,「並非行為人一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即當然符合不罰、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且行為人於行為之際是否確有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應由法院依據行為當時所有之客觀狀態及行為之每一細節」。

當然法官是否認定被告行為時,能否「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是控制能力是否達到「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之程度」,可以在已公布的判決書中看到法官的見解。但實務上,法官似乎全採精神鑑定報告內容而與法條規定不符。殊不知,即使沒有精神障礙病史者,做出殺人等犯行的那一刻,哪一個人是正常的?

這個問題其實也是被害人權益保護的重點,依法是否能免刑或減刑,要看犯案當下狀況,但在犯罪那一瞬間,法官不在,鑑定醫師不在,犯罪現場除了被告,誰能清楚說明被告在犯罪時「那一刻」是真正失去了辨識行為能力呢?那已經喪失生命、無法為自己辯護的被害者和家屬又該怎麼辦?

換言之,在場但無法再為自己辯護的被害人,他們的權益該由誰保障?被害人家屬心中疑惑如何有效呈現?法官也權威,精神科機構也權威,對庶民而言,民不與官鬥,判決如果呈現了不對稱的權力關係,對司法的不滿自然在民間蔓延。

20200501-國民黨立院黨團1日召開「慟!怒!殺警判無罪!司法思覺失調症確診!」記者會,並擺放「精神鑑定務求務實,免死金牌切勿濫用」標語。(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院黨團召開「慟!怒!殺警判無罪!司法思覺失調症確診!」記者會,並擺放「精神鑑定務求務實,免死金牌切勿濫用」標語。(顏麟宇攝)

因果關係的判斷在於法院,而非專業鑑定機構

鄭男有精神障礙病史,這是客觀的事實。我們也相信精神鑑定機構會有專業的判斷,也許有些比較武斷的論斷,但不至於偏離事實太遠。我也相信,當鑑定報告指向被告喪失控制力時,法官的確很難視而不見。

但問題在於,法官是否全然採信鑑定醫師見解,把判斷權力讓給了鑑定醫師?畢竟因果關係的判斷應該在於法院,而非專業鑑定機構。精神科醫師與團隊只是擔負諮詢並提供專業評估的角色,因此這次爭議也爆發對鑑定機構專業判斷的質疑,其實是很沒必要且不應該發生的。

固然,法院只能依法審判,不可超脫法律;但司法院與法官仍要拿出魄力,盡忠職守,執行法律時更要確信法條的構成要件是真正成立的。如果全然依賴鑑定報告作出判斷,對刑案被害人更是非常非常不公平的事。

今天的判決關乎一條寶貴人命。沒人反對被告人權,可是被害人與家屬也有人權!過往只關注被告人權,單方面忽略被害者聲音的處理方式,正是造成民眾刻板印象,認定精神障礙就是免死金牌的主要原因。法官判決前應認知到,判決書一公布不只對單一個案有影響力,也可能成為誤導大眾的「尚方寶劍」;長此以往,誰相信司法是公平的?是在為被害者發聲、維護被害者權益?

所以民眾對於全案的質疑,其實不是所謂的「民粹」或一時的義憤,而是一種對法庭判決與現實生活經驗之間巨大落差的反彈,更是來自對人身安全遭受威脅的恐懼與憤怒。法律人或醫療專業機構,其實都是高度專業化的機制,在堅持專業的訴求下,往往不必考慮社會期待,也輕忽了民眾心中有一股卑微祈求國家法律正義不可得的悲哀,這絕對是司法單位推動司法改革無可迴避的問題。

*作者為立法委員、中華民國及美國加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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