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讓我們從刑事訴訟及證據法則實務來務實的討論司法改革吧!

2017-05-0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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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被告的權利與特別預防更不用說了,這向來不是國家政策的重點,所以偵查中的司法精神鑑定費用當然也是口袋空空。筆者天真的想著透過投書來幫弱勢被告點一盞天燈,卻發現當今有一群盤踞天燈轟趴的人根本不正視從這大風大浪中好不容易風雨飄搖過海的這盞燈;司法負擔過重的沉痾已久,他們甚至也不在乎在血汗司法基層的血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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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天炫目的星際大戰,這作秀的司改天燈大會多麼閃亮亮,有誰在乎司法基層血汗建言而點起的那些務實卻不起眼的改革燭光?直到天燈掉下來變成垃圾且火燒總統府、司法院以及檢察署了,某府忙著派人跳出來切割滅火,這有什麼用呢?無視熱血的司法基層在各地費力點起的燭光即將油盡燈枯,不曾先行體察基層實務狀況而聚焦務實改革的問題,卻硬是主持一場炫麗但卻空洞的天燈轟趴,難道這些硬放天燈的人不用負擔這場大火失控燎原的責任?

如果想要進行刑事司法實務的改革,就應該從刑事訴訟及證據法則實務來務實的討論司法改革,去思考一個案件為什麼會爛掉?為什麼會有冤判?全面性的檢討當今教育體制的法治教育、第一線的司法警察素質、建立使檢察官具有客觀獨立性的檢察體系文化、法官對於偵查法官與審判法官角色的認知與使命感等面向。我們更應該思考:我們想要什麼樣的司法文化?難道是為求實體正義而不擇手段的濫情文化?我們是否需要公正客觀的偵查主體在偵查階段進行合法性控制的把關,還是等到進入審判中證據排除就好?

在這個混亂的時點,很「巧妙」地在司法警察界發動起一股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聲浪,某種政治運作使得沒有認真研究刑事訴訟法的基層被引領走向集體盲從的方向。事實上,沒有績效壓力的檢察官又何嘗喜歡指揮偵辦案件而勞心勞力呢?偵查的靈魂與熱血其實只是源自於維護刑事實體與程序法的使命,而不希望大費周章的調查因為不合法而導致證據遭排除、欠缺有效率的偵查計畫而導致證據不足或滅失。

是不是可以思考看看,當廢除該條例的細節性規定,而全面回歸刑事訴訟法的原則性規定後,檢察官還是偵查主體,每天微笑著蓋章、核退、駁票、函督察(函上級)查處證據調查不足或滅失的原因,這真的是司法警察想要的尊嚴?檢察官不再勞心勞力的殷殷提醒警察注意合法性(然後等著被民意代表追殺)、指揮警察進行有效的調查作為、對於聲請令狀所需要的基本證據資料下指導棋,發現證據不足一率不起訴處分,這真的是司法警察期待的辦案方式?當案件起訴後,法官發現證據不充分時,也不用耗費時間指揮司法警察調查,公訴檢察官也不必指揮司法警察補正,法院直接依照證據法則判決無罪;當被告請求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時,也不必指揮司法警察查證對被告有利事項,這難道是民眾想要的公平正義?

其實當今很多蒙昧的聲浪,可以讓司法人員的工作變得很輕鬆甚至變成蓋章機器,近來許多司法官之所以耗費那麼多工作以外的時間,熬夜寫文章、投書、談話節目、透過臉書以白話文的方式向民眾說明,只是不忍實體與程序正義沉淪的使命感罷了。

*作者為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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