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讓我們從刑事訴訟及證據法則實務來務實的討論司法改革吧!

2017-05-0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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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審判,真正在乎最終成敗的,是居於偵查主體角色的檢察官,司法警察必須從偵查階段就成為檢察官堅強的左右手,到公訴階段時,因為檢察官化主動為被動,如果還有應調查事項,此時司法警察必須聽從公訴檢察官和法院的指揮,協助查明應救援的證據,如此才能合法並有效地發現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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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官在偵查中的司法官屬性與檢警關係

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而司法警察(官)乃偵查輔助機關,刑事訴訟法規定得非常清楚。這樣的規定,也是期待偵查階段能夠合法、有效地進行。認真的司法警察最期待的,是其等辛辛苦苦的查緝犯罪能夠最後在審判中彰顯實體正義,如果大費周章調查證據,卻因為程序不合法而導致證據被排除、因為未能緊扣法律構成要件進行蒐證而導致證據不足,豈非浪費警政資源而白費力氣?

在偵查方法方面,大多數強制處分令狀原則的規定,使得司法警察必須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通訊監察許可書;被告無故不到場的情形,必須向檢察官聲請拘票;證人第一時間證詞的鞏固,透過檢察官命具結後訊問乃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司法警察發現某些重要線索後,在案件初期會找上檢察官,請檢察官指揮,以利進行合法性控制以及後續強制處分之指導、聲請與發動;除此之外,實務上常見好幾個司法警察單位同時關注某一重要案件,當檢察官統籌指揮時,也能適度協調不同司法機關「搶線」的衝突問題,更可避免某一司法警察機關輕舉妄動而影響其他司法警察機關通盤計畫之情況。

很多司法警察私下曾向筆者討論為何移送偵辦的案件會被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關鍵可能在於當今我國司法警察的訓練欠缺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完整教育,且警政體系的績效與核分制度也是很大的問題。部分基層員警不諳盤查、搜索、逮捕的法定程序,甚至發生將被告逮捕到案後發現不符合現行犯的規定(凌晨4點多電話把檢察官叫起床,請示:「這件是不是現行犯?我們把被告逮捕了怎麼辦?」),一個違法或不當的強制處分,將成為辯護人攻擊自白合法性的重要弱點。而核分制度導致司法警察偏愛某類型犯罪(例如毒品)的調查,為了績效而各路人馬搶線搶成一團,導致反覆、切割、交錯移送(例如A案事實為1月1日A賣給B0.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個月後,警察移送的B案是1月2日B賣給A0.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請問這有人相信嗎?這已經形成法院合理懷疑「栽贓」的心證了!);以某些通常是中小盤少量的毒品交易的地區為例,由於欠缺大盤毒品交易之案件類型,基層司法警察曾經私下有微詞,認為辛辛苦苦的佈線、監聽、搜索等行動,還不如直接抓現場,反正抓到賣0.1公克和抓到賣10公克毒品的績效與核分也差不多,而且抓現場一個月有好幾件,放長線則需要長期的努力,最後也未必會成功,期間可能還會有被檢察官或法院駁票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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