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觀點:網際網路與法庭直播

2017-05-02 07:10

? 人氣

法庭是否開放直播,是這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頗受矚目的議題。圖為分組會議。(資料照/蘇仲泓攝)

法庭是否開放直播,是這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頗受矚目的議題。圖為分組會議。(資料照/蘇仲泓攝)

前日司法院召開法庭直播議題研討會,現場爆滿,可見數位時代,人民對資訊的流通與議題的傳遞深感興趣。司法院早於去年底即展開為期半年的研究計畫,迄今仍進行中的司改國是會議,其第四分組也在三月就法庭直播議題做出支持建議,要求司法院研議開放的可能,這也是本議題備受關注的原因之一。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法庭直播涉及多項憲法與人權議題,交通大學科法學院長期關注資訊通訊與其他法律之間的整合,法庭直播剛好就是一個涉及審判、媒體、人民、與隱私的跨領域問題,在此僅先作簡要說明:

首先,法庭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公平的審判、是保障被告不受密室審訊,是為了澄清真實,也為了平復受傷的社會正義。因為要滿足公開審判的要求,人民得以進入法院參與審判經過,但這樣的機會是否可解釋為人民有請求法庭直播審判經過、以滿足其「知的權利」?

法庭審判程序,涉及高度人權價值與保障,尤其刑事審判,被告受無罪推定,而證人的隱私權,法庭秩序與尊嚴的維護,法官檢察官、訴訟參與人人身安全的保障,都是重要的考量。也許有人會說:既然是公開法庭,大家都可以看得到了,哪裡還有隱私可言?實則,公開法庭與公開直播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即使是處於公開的場合,人民仍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大法官於釋字689號解釋(媒體跟蹤追拍致引發是否社會秩序維護法違憲之問題)已經很清楚的說明:在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因此,縱使於公共場域中,個人也應享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何況,法庭審理公開直播後,聲音影像可被無限轉載、播放、存檔,與僅只於法庭內的公開審判,具有重大差異,是以,公開審判不應成為法庭公開直播的正當化基礎,已經是至明之理。

其次,網路無國界,需要各國一起協助方能落實網路治理。目前已發生有行為人將犯罪過程或情色行徑直播至網路上,造成被害人與兒童少年的身心受害,直播的管理已刻不容緩。網路直播可能涉及的違法問題涉及兩層次,一是直播帳號涉犯違法內容的行為人責任,一是未能依規範管理直播平台與帳號,或未依規定將違法直播內容下架、並對直播帳號所有人採取除名或禁止的直播平台業者責任。

推法庭直播! 徐永明籲司法院不要當鴕鳥。(取自徐永明臉書)
時代力量力挺「法庭直播」。(取自徐永明臉書)

直播行為人的問題,雖可透過各法律的罰則(如教唆犯罪、散布猥褻物品與資訊罪、違反著作權法等)進行處罰,但倘若直播帳號之申請無須實名、直播平台業者未能訂立使用規範要求帳號申請人遵守、欠缺即時檢舉機制、或甚至不願提供相關資料供執法機關偵查,則平台業者不但可能助長違法行為,更可能造成究責違法行為人的困難。我國目前對直播平台業者的規範還在原初階段,NCC先前是以軟性的「傳播內容申訴網」提供舉報,但網路治理的重要法規「數位通訊傳播法」,還只是草案,對於如何要求直播平台業者善盡監管之責,又不致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相關規範都還在研議。在這樣監理法規欠缺的階段,若直接開放法庭的事實審直播,且如某些團體主張的直播方式是要能隨選隨看,倒帶重來,放大定格,任意下載轉播,甚至還可被配上各種旁白KUSO,此將對訴訟參與人之隱私、名譽、肖像與人格權造成巨大傷害,且難以透過追訴處罰來彌補。

關於攝影機是否得進入法庭,外國法已經有了許多研究,雖國情不同,但就作為我國未來可能的立法參考,亦相當有價值。日本目前是完全禁止媒體錄影或播送審判過程,德國僅播放宣判,至於對媒體進入法庭較為開放的美國,在聯邦系統的刑庭審判也是完全禁止錄影播放,民庭部分則需經申請,由法院依法考量各因素、嚴格審核後決定,且播放的成本由媒體負擔,同時也禁止一窩瘋搶拍干擾審判,必須由一間媒體負責,錄影後再與其他媒體協調分享播放。

最後,被告和證人的影像與審判中的自述,一旦直播,若有意外發生或牽扯出他人隱私或案外案,都將無法回復;刑事被告受無罪推定,一旦直播,縱日後獲判無罪,亦難以清白正直生活;證人雖有作證義務,一旦直播,恐有受威脅與騷擾的危險;若證人為被害人,亦可能懼於被外界檢視和影像的永久流傳,或無法據實陳述,或乾脆不為舉發報案,以避免日後被錄影播送,人盡皆知,遭受二次傷害。

因此,關於法庭審判的播放,在我國現行制度與現實情況下,本人認為可行者為:大法官釋憲案件的直播(如前不久關於同志婚姻的審理和辯論)與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經申請獲法院核准之言詞辯論案件直播;至於事實審,則尚無直播之可行性。但就重大矚目案件之審理,若過多民眾希望至公開法庭旁聽但不得其門而入,或可考慮經申請、提供事後剪輯之錄音檔(去除與本案無關之隱私以及可能影響他案偵查的部分)供民眾聆聽。若依照這個方向處理,最需要者為制訂聲請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直播之要件以及審查之標準。

科技是中性的,須以科技嘉惠法律發展,而非讓法律的實踐受科技所役。法庭的存在不是為了滿足獵奇心態,法官、檢察官、律師、被告與證人不是演員,民眾的法治教育,也不應建築於犧牲他人公平審判與隱私的前提上。台北場的研討會所有報告人和與談人均論理清晰,提問的法官檢察官們也給予極佳的反思,可惜最後因聽眾問答間流於情緒、使收場未盡如人意。為恐本議題有所失焦,故特將其中重要之點臚列,歡迎大家繼續關注此議題。

*作者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法庭直播可行性評估研究計畫主持人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