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攻佔行政院事件二審判決的啟示是,「公民不服從」或「言論自由」都可當作情狀顯可憫恕,有逼不得已原因的減刑理由,法官可以裁量適用刑法第57與59條,給予適當的刑度甚至緩刑。但只要符合違法要件,就不可能當成「無罪的理由」;而當時丟汽油彈的學生拒絕出獄,把刑期關好關滿當成繼續鬥爭的一部分。更和太陽花學運若干人不斷想脫罪的行徑,天差地遠。特別強調的是,公民不服從概念的寶貴與神聖之處就是行為人「以身試法」之後,慨然接受法律給予的後果,沒有用公民不服從就可以「阻卻違法」這種事。
用公民不服從就可以「阻卻違法」這種事要做到的話,現在有兩個現成的路徑其一是本次二審逆轉無罪變有罪的被告全部都遵期上訴三審,給最高法院表示見解的機會。並且努力說服最高法院,以法官造法的判決先例拘束方式,創造出公民不服從就可以「阻卻違法」,全新的法學論理空間。
其二更快,就是通過立院修法。當年太陽花的參予者已有多人已經是立委,故修法現在這才是正道與捷徑。且不單綠營的立委現在都算是太陽花的受益者,在民進黨即將連續八年全面執政的態勢下,街頭衝撞也極可能是藍營未來四年必須經常使用以表達政治理念的方式。因此在藍綠共識超黨派大團結的情況下,直接將刑法第24條第1項中的「不得已」三字修改為「不得已或公民不服從」。「公民不服從」既然是阻卻違法事由,理應明文化使執法與司法者依法有據一體遵照,以免違反法律條文應明確之最基本法理。
從近代史上過去類似事件的發展,往往能照亮我們當前將要走的路,在立法院發生的爭議衍生出的問題,就在立法院終局解決吧。
*作者為台大國發所博士生,律師考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