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被指控「關說」,許宗力不能沈默以對

2020-04-30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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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許宗力被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指控「關說」撤回釋憲案。(盧逸峰攝)

司法院長許宗力被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指控「關說」撤回釋憲案。(盧逸峰攝)

立法院刻正審查攸關司法改革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沒想到,司法院比立法院還熱鬧,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司法院長許宗力兩大「巨頭」的惡鬥戲碼還沒下檔。繼自訴告發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司法院政風處長誣告與偽造文書後,石木欽再向監察院「陳情」,指控許宗力與呂太郎「關說」撤回釋憲聲請案,並質疑「監察院敢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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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司法院最後如何處理石木欽的自訴案,或者監察院到底敢不敢辦司法院長的「關說案」,面對石木欽劈頭就是一盆髒水的指控,許宗力都不能沉默以對,這不只涉及他個人形象,而是司法形象,試想司法巨頭相互指控「行為不端」、「違反法官倫理」、還誣告、偽造文書…,司法改革不成了滑天下之大稽的笑話?做為司法最高行政首長,許宗力又如何帶領司法官端正肅己,建立司法公信力?

司法院長哪來的權力,移送銀行帳戶給監察院?

石木欽與許宗力「仇大苦深」,緣自去年檢察官調查一樁涉及石木欽與翁姓友人每次宴飲就有股票交易或法律諮詢的檢舉「舊案」,檢舉函始自二0一四年,長達五年後,檢察官以「查無不法」結案,但以「法官行為不當」,又將全案移送司法院;司法院行政調查後,基本確認石木欽有違法官倫理,再將全案移送監察院,石木欽請辭但聲明控訴許宗力「失職操弄」,自陳是「判決不見容於當道」,成為鬥爭下的犧牲品,雖然不明白石木欽所謂的「判決」到底是哪一樁判決?也不明白他口中的「當道」到底是許宗力?還是蔡英文總統?但他以政治加碼搞糊司法這鍋爛粥的目的,至少達到一半。

七個月後,監察院還沒對許宗力移送的石木欽案做出調查結果,石木欽又來了!這一回,他雙槍齊發,先向法院提出自訴,再監察院陳情,照他的說法,因為司法院在三月底追加補充資料給監察院,包括提出他全家人二十年來的銀行帳戶,並「誣稱」都是他的人頭帳戶,讓他有「非置之死地不罷休」之感,決定挺身「打拳擊」,終結司法「文革」。

石木欽用「文革」形容自己的處境,先不追究他「張飛比岳飛」,亂喻一通,若石木欽所言為實,那就有點奇怪了,問題一,監察院終究不是「司法調查」,能不能調閱個人及其家人的銀行帳戶?問題二,如果許宗力(司法院)認為他家人的帳戶都是「人頭帳戶」,所涉就不僅是「法官行為不當」,而是「涉及不法」,那不是打臉檢察官以查無不法結案嗎?問題三,銀行個資如同通聯紀錄,除了個人只能法官開票調閱,沒有司法立案前,即使司法院長也不可能要求銀行提供石木欽與家人的帳戶。

石木欽案事件簿
石木欽案事件簿

監察調查並非司法告訴,哪來的「誣告」?

石木欽因此告許宗力等人「誣告」和「偽造文書」,但許宗力並未對他提出司法告訴,而移送監察院的要求,還是石木欽本人主動提出,哪來「誣告」?司法院移送給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也不是許宗力親力親為,要論偽造文書,負責調查的一干司法官,麻煩可能更大;石木欽自訴的最佳結果,就是在法庭上翻司法院行政調查與監察院調查約詢的供詞,但司法院和監察院是兩頭馬車,固可互為參考,但各行其是得更多,畢竟一個管得是涉及刑責的「不法」,一個管得是「不當」的行政處分。

石木欽或許也認知到自訴的荒謬,故而再奔到監察院「陳情」,這也挺特別,因為他自己就是監察院調查的當事人,有任何「內情」、「冤情」無一不可在監委約詢調查時傾囊相告,他捨此不為,無非考量他喊冤喊得再多,監委調查過程和司法調查一樣,都得「緘默保密」,他對許宗力的「指控」,不可能從監委口中吐出,他只能公開再打翻這鍋司法爛粥一次;至於監察院是否併案受理,還是另外立案,石木欽大概是想不到這麼多的。

石木欽「陳情」監察院主訴兩點:第一,時任司法院秘書長的呂太郎三番兩次「打探」台大校長管中閔的懲戒案;第二,呂太郎銜許宗力之命,「關說」他撤回二十二年前公懲會所提「監察院質問公懲委員是否侵犯司法權獨立審判」的釋憲案;這兩樁指控說大不大,畢竟管案只是「探詢」,而他也未露口風,最終管中閔還是判處「申誡」,釋憲案又是陳年老案;但說小却也非同小可,因為「關說」司法個案絕對不可,「關說」釋憲案當然不可,釋憲案一經提出,司法院大法官首先要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即使貴為司法最高首長,也不能「私下喬案」,儘管釋憲案非關私利。

聲請釋憲案一擱二十二年,埋下今日地雷

這個舊案簡單講,就是監察院彈劾司法官,案子送到公懲會不理不顧最終無疾而終,照監察法第十七條,公懲會若對監察院移送的彈劾案逾期三個月不結辦,監察院有權質問,且若確有故意拖延的事實,監院可以彈劾糾舉公懲會;公懲會認為此法有侵犯司法權之虞,故而聲請釋憲,兩個機關權力之爭,上訴司法官做釋憲裁決,結果─一拖二十二年!這就是監察、司法兩鍋爛粥的陳年老芝麻。

20190826-司改第四次半年進度報告記者會,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出席。(盧逸峰攝)
前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轉任大法官第一天就接到石木欽的律師函,指控他「操弄風向」。(盧逸峰攝)

過去曾有七五0號解釋,就是聲請當事人認為「已無繼續聲請之必要」,要求撤回,但大法官認為該案已經受理,且「除為保障聲請人憲法上權利外,也涉及法規違憲與否,攸關憲法秩序的維護,具公益性,因此有作成憲法解釋之價值」,不讓聲請當事人撤回,做成合憲解釋的大法官會議主席就是許宗力。

石木欽指控許宗力透過呂太郎「喬案」,許、呂二人並未出面,但由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代為解釋,許呂二人並非「關說」,只是要石木欽確認要不要執行二00一年「撤回決議」,簡單講,公懲會對監察院可以質問糾彈公懲會顯有不同意見,故而在一九九八年聲請釋憲,大法官沒說不受理,案子擺了三年;二00一年公懲會決議,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採辯論主義與直接審理)生效後,撤回聲請案,呈轉司法院,大法官沒說准了撤回,案子繼續擺著;擺到二0一五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終於三讀,並在二0一六年施行,所以司法院發文公懲會,詢問對原釋憲聲請案有無補充意見?而非詢問要不要照十七年前的決議撤回?公懲會的回函是「無補充意見」,也沒說要撤回;所以呂太郎才會再進一步向石木欽確認,要繼續執行撤回決議?還是改變決議?看看這二十二年來最高司法機關雲山霧罩的公文往返,不積案才怪!

大法官歷經扁、馬、蔡三任總統,大法官會議翻了幾番,終於到了許宗力決定「清艙」,沒想到清出這麼一個大窟隆,許宗力到底是「關說」?還是「確認」,是否混淆了「司法院長作為司法行政首長」與「司法院大法官作為審判者」的角色?如果大法官認為原聲請釋憲案因為公務員懲戒法的修正,「已無解釋之必要」,大法官自為決議即可,何須強求公懲會十七年前的撤回決議?若石木欽指他既「關說」又「打探」的指控並非事實,為個人名譽與司法形象,對簿公堂也不足惜,弔詭的是:許宗力自己,相信這樣的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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