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慶元觀點:韓國瑜罷免案法律爭訟的Q&A

2020-04-2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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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律師葉慶元、高雄市前新聞局長王淺秋8日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呈遞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盧逸峰攝)
律師葉慶元、高雄市前新聞局長王淺秋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呈遞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盧逸峰攝)

3. 法院駁回韓國瑜的聲請,證明罷韓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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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選會1月20日對罷韓團體的通知,韓市長先在4月7日向中選會提出訴願,請求認定1月20日的通知係屬違法,並向訴願機關(行政院)申請停止執行。次日,眼見行政院毫無作為,韓市長才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這次的裁定,並不是肯定罷韓行動合法,只是單純拒絕韓市長停止執行的聲請。

4. 法院駁回韓市長停止聲請的理由?

法院在新聞稿中指出,韓市長向行政院申請停止執行只有一週的時間,訴願機關(行政院)還沒有拒絕韓市長停止執行的申請,也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做出決定的情形。

此外,法院還認為,本案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

5. 法院的理由是正確的嗎?

在我看來,法院的理由有點令人費解。

在行政訴訟實務上,由於事實上難以期待原處分機關(本案是中選會)或訴願機關停止執行,所以一般程序上雖然都是先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但是接下來為了避免時效延誤,都會在隔一到二日之後,旋即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聲請。

事實上,從4月7日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到4月17日法院作為駁回裁定,已經過了10天,訴願機關毫無動靜,法院坐視訴願機關的怠惰卻不願意介入,令人困惑。

尤其,法院明知,在4月17日駁回停止執行聲請的下午,中選會即將開會,決議是否讓罷免案進入第三階段,並確定投票日期。一旦進入第三階段,就會造成額外的行政資源耗費(選務人員的召集及訓練、罷免場地的安排、罷免選務的進行),並且會嚴重衝擊高雄的地方自治,卻認為沒有「緊急迫切」性?

事實上,誠如筆者於4月16日調查證據庭上向法院說明,中選會副主委自己在立法院答詢時就已經表示,如4月17日中選會會議通過,應該會在六月進行罷免投票。法院明知拒絕介入,會導致罷免案繼續進行的結果,且愈靠近投票日,停止的衝擊愈大,卻拒絕在第二階段結束之前介入,是筆者感到困惑且遺憾的地方。

6. 聲請停止執行,有必要嗎?為什麼法院應該准許?

如前面說明,罷免團體的罷免提議顯然有違法偷跑、偽造文書之爭議,中選會明知違法,卻仍然在1月20日同意本案進入罷免第二階段,這個處分即屬違法。基於違法的罷免提議,所做成的罷免連署,乃至於後續的罷免投票,自然都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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