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頂新案二審開庭─檢察官竟將無關的另案卷證列為證據!舉證責任何在?

2017-04-19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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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9日就頂新越南油案二審開庭。(法操司想傳媒)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9日就頂新越南油案二審開庭。(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審理庭

時間:105年12月21日 09:30

地點:台中高分院2樓大法庭

經過三個多月的漫長等待,頂新越南油案終於再次開庭,經過這麼長的時間,大家還記得上次開庭的有哪些重點嗎?上次為本案更換承審法官後的第一次審理,當時除了討論了越南農業廳的函文所代表的意義外,也傳訊了一位下游廠商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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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審理,也讓《法操》帶大家一起來看看,法庭內到底發生什麼吧。

無待證事項,檢察官竟將另案卷證列為證據!

本次開庭,法院就書狀中有疑問的部分,當庭詢問檢察官以及當事人的意見。除了詢問檢察官,是否捨棄傳訊本次傳訊未到的統清公司外,法院亦詢問檢察官,有關檢方列出魏應充另外一件案子的卷證,希望可以「作為庭上的參考」的書狀。

檢察官除了表示捨棄傳訊統清公司,並請法院參酌統清公司的書狀之外。另針對,法官所提出疑問的卷證作出解釋,該卷證為魏應充先生的另外一個案子,與「本案」起訴事實「無關」,只是將該案的部分卷證資料條列整理,希望可以供法院當作參考。而且當事人應該都有資料,同時,檢察官更表示,若辯護人對於此部分有意見,也可不要納入。

魏應充的辯護人則針對此資料做出回應,首先,他向檢察官確定「待證事項」是什麼?檢察官竟然直接回覆「無待證事項」。辯護人當場只能苦笑,既然無待證事項,該案件為魏應充先生在彰化地院稅捐相關案件,與起訴犯罪事實無關,根本不應該列為本案證據。

《法操》認為,檢察官本次舉出的他案案件資料,根本與本案無關,連檢察官也當庭表示和本案無關,也無相關「待證事項」。檢察官此舉,實在令人詫異。更讓人覺得檢察官連刑事訴訟法基礎中的基礎——「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的舉證責任,都無法遵守,還當庭直接表示「無待證事項」,那麼,在此提出的目的,除了「未」聚焦於本案外,無非是想以打擊被告名譽或品德的手段,來取得特定訴訟成果,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被害人出庭作證,證詞內容,仍是媒體所述

本次開庭,只有兩位被害人出庭作證。分別為「明芳餅行」以及「美廚食品公司」,審判長分別確認了他們購買頂新油品的時間、金額、數量,以及是否知道頂新油品的精煉過程。兩位被害人,對於購買明細皆無爭執,並表示不清楚頂新油品的精煉過程,只是相信頂新品質以及符合各項政府安檢,才會購入頂新的油品。

明芳餅行負責人表示,由於台灣豬油廠只有幾家,頂新油品也一直不錯,消費者接受度也很好,所以他們才會向正義及頂新公司購油長達20年。但此次案件,嚴重影響其50年的商譽,希望本案可以釐清真相,否則網路的瘋傳,仍然持續影響著他們的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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