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各國爭相效法的電子圍籬違憲?法界質疑政府有話說

2020-04-1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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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旅客入境台灣都將受到嚴格的電子管控。(柯承惠攝)

防疫期間,旅客入境台灣都將受到嚴格的電子管控。(柯承惠攝)

台灣政府與電信業者合作「電子圍籬智慧監控系統」,用追蹤手機定位來控管被列為居家隔離(檢疫)對象的民眾。這套科技防疫設備利用手機定位,即時掌握被監控者的動態,因而引起全球的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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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風光的背後,卻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向媒體投書猛轟違法違憲,和政府展開大鬥法。

科技防疫國家隊建置綿密天網

今年一月二十日,衛福部疾管署甫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短短七天就拍板採用中華電信開發建置的「電子防疫服務平台」及「專用手機」,定調以手機定位方式監控居家隔離(檢疫)者。

根據指揮中心分類,居家隔離者是指曾接觸過確診病患的人,居家檢疫者則是從國外疫區(洽公或旅遊等)回來的人。為了掌握高風險列管者行蹤嚴防趴趴走,由行政院團隊組成的科技防疫國家隊悄悄運作綿密天網,指揮中心首波採購超過三五○○支追蹤公用手機很快地就不敷使用。

為解決此事,指揮中心二月十九日二度開會,決議納入列管者的私人手機進行防疫監控。

三月十八日,指揮中心宣布推出旅客入境時登錄的「入境檢疫系統」,這些資料結合後端的「防疫追蹤系統」及「電子圍籬智慧監控系統」,融合成一套高科技監控軟體。

據悉,疾管署每天會發送遭列管者的手機號碼給五大電信業者,而業者則將手機定位固定上傳至電子平台,只要列管者離開系統劃定的基地範圍(或關機),系統就會自動發送「告警簡訊」給當事人及第一線監控單位。

「除非列管者故意不帶手機,不然監控單位絕對能靠這套系統迅速找回違規對象,還能按圖索驥查出他在這段時間內移動的軌跡。」一名官員強調。

法界人士控訴監控違憲

此一「台灣經驗」表現亮眼,吸引不少國家向台灣取經。但直接利用手機定位監控民眾的模式,卻讓法界捏把冷汗,連月來不斷有人投書媒體,質疑這套電子圍籬系統違憲,不少學者則呼籲政府快點修法。

這套讓台灣在國際發威的監控模式,到底埋藏哪些法律隱憂?

電子圍籬智慧監控系統用追蹤手機定位,控管被列為居家隔離對象的民眾。(翻攝自YouTube)
電子圍籬智慧監控系統用追蹤手機定位,控管被列為居家隔離對象的民眾。(翻攝自YouTube)

政院團隊強調,執行電子圍籬的法律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此外,為因應疫情制定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新冠條例》)第七條則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政院團隊另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出具的兩份函釋,確認手機定位亦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障,但內部研究後認為,用手機定位列管是為防堵疫情擴大,屬於防疫的法定職務必要範圍,電信業者則因符合《個資法》的公益但書而免除觸法責任。

不過,這些答案顯然消解不了法界人士內心的一連串問號。

有檢察官抬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強調該法保障的範圍包括手機定位,當初立法機關為了保障人民祕密通訊自由及隱私,規定檢警辦案時若要調取人民通訊紀錄,不但得符合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或臚列的重罪),還必須取得法院核發的通訊監察書才能執行。

「平時辦案被嚴格管制的通訊紀錄,政府卻在防疫期間輕易取得,而且還無法解釋為什麼調取人民的手機定位不受《通保法》規範?」他灰心地說,近來法界的質疑還包括,《傳染病防治法》裡雖寫著「必要的應變處置或措施」,但條文抽象到包山包海,根本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難道一切都是指揮中心說了算?」

蔡清祥:控制疫情最小侵害手段

不少司法界人士雖然肯定政府為防疫做的努力,但有些人私下說,被列管者雖然是高風險群,畢竟不是確診者或疑似確診者,也許採用戴口罩及量體溫等自主管理方式就不影響公共衛生,政府卻花二十四小時嚴密監控他們的行蹤,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必要措施」,不免引人疑慮。

且這種強力限制的手段,也可能產生違反《憲法》居住遷徙自由、比例原則或侵害隱私權的疑慮。

面對法界連珠炮似的一輪猛攻,官方似乎也做好緊急應對。四月九日,法務部長蔡清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答詢時,準備了厚厚的報告盼化解質疑。

蔡清祥堅定強調,《傳染病防治法》的「必要處置措施」,指的就是達成居家隔離效果所採取的手段,社會大眾及被規範者都能了解這是為了落實居家隔離政策,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他強調,該模式已是控制疫情的最小侵害手段,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電子監控只是「改變執行方式」

知情官員則解釋:「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限制列管者在特定範圍裡活動,當初因為人力不足而改用電子圍籬,回復人工監控恐怕才更侵害民眾隱私權。」

這位官員認為,《新冠條例》明確規定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施行的強制隔離、撤離等防疫措施,所以條文裡的「其他必要措施」當然包含政府實施的科技監控。

20200413-法務部長蔡清祥13日出席立院委員會。(顏麟宇攝)
對於施行電子圍籬的相關法律疑慮,法務部長蔡清祥做好應對準備。(顏麟宇攝)

對於施行電子圍籬的相關法律疑慮,官方和民間意見分歧。有人則另想到,電子防疫平台從啟用至今累積了大批手機定位資訊,萬一資料外洩怎麼辦?

對此,一名官員強調,該系統採取封閉式傳輸協定及加密處理,而且僅是手機定位沒有通訊內容,缺乏學術研究價值。在疫情解除後平台就停止運作,屆時衛福部將按《個資法》規定刪除資料,民眾也有權請求衛福部刪除個資。

該官員也補充,清明連假期間,指揮中心曾在觀光景點發送警告通知給遊客,這是透過「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傳染病警示訊息發送系統」發送的「細胞廣播」(也稱小區、區域或蜂巢式廣播),這就像國家緊急通報地震一樣屬於電波,因不具識別性而不算是個資,主管機關不會反撈收受對象,因此沒有留底或外洩問題。

「政府雖然在防疫措施上限制人民,但也不是毫無救濟管道。列管者如果因為電子圍籬被裁罰或個資外洩,還是有機會在法律上扳回一城。」他強調,在指揮官授權之下所做的居家監控屬於行政處分,違規民眾若不服政府裁罰,可以先向主管機關(衛福部)提出訴願,訴願被駁回後再到法院提行政訴訟抗罰;民眾若認為管制措施侵害自身權利或個資遭外洩,也可以提出國賠或民事訴訟討公道。

許多防疫措施有法律救濟途徑

除了電子圍籬以外,許多單位發布的防疫措施也都有法律救濟途徑。這名官員拿交通部公告搭台鐵、高鐵或進入郵局須戴口罩為例說,若勸導不聽可處罰三千到一萬五千元,這就是行政處分,民眾若不服可向交通部提訴願,訴願不成再打行政訴訟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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