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煌雄專文:普羅米修斯偷天火─民進黨成立

2017-04-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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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監票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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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開票所的佈置不合理,民眾和開票人員距離太遠,無法監票(省議員蘇洪月嬌)、有些投票所隨便規定50或100公尺不得接近(省議員張賢東);
5.2 候選人分派監票人員太少,監票地方也無法選擇,失去派監票員的意義(省議員蘇洪月嬌);
5.3 雲林縣有些投票所設在國民黨的民眾服務處內,民眾服務處是國民黨的輔選機關,如何可以當投票所(省議員張賢東);

6. 常見做票

6.1 開票時不按規定逐張開票,卻整疊計算(省議員蘇洪月嬌);
6.2 開票中心效率太差,離選務中心最近的選務所反而最後公布結果,有預謀做票的嫌疑(省議員蘇洪月嬌);
6.3 有個投票所做票到投票率104%(省議員黃玉嬌);
6.4 有人領選票時,選務人員給他兩張省議員的選票,其中一張已經蓋好國民黨提名人的票(省議員邱連輝);
6.5 有些投票所以票櫃太小為由,臨時增加票櫃,容易發生舞弊(省議員張賢東);
6.6 楊梅有個投票箱,是所謂國防共同事業戶,部隊都在金門,當天只有19人去投票,卻開出499票(許信良、姚嘉文律師);

鑒於中壢事件的教訓與啟示,1978年年底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台灣黨外人士助選團提出黨外候選人共同對付選舉舞弊辦法及黨外候選人監票互助辦法,從這兩個「辦法」,也可反面看出國民黨操弄選舉的作為。

黨外候選人共同對付選舉舞弊辦法

依現行選舉法規,每一候選人僅能提名少數監票員,但由於選區廣大,投票所眾多,無法各別兼顧,倘不互助統籌,分工合作,勢必顧此失彼,掛一漏萬。為使此次選舉之投票、開票能達到公平、公開、公正的要求,全國黨外助選總部擬與各地候選人共同籌劃監票工作。

為促使各黨外候選人同心協力,監票工作有效地分工進行,總部訂定的辦法如下:

  1. 各候選人於選舉前或選舉期中招募義務監票員。各候選人於投票前五日提出正式及志願監票員名冊於總部駐各選區連絡辦事處主任(主任由總部事前委派)。
  2. 駐各區主任與各候選人負責監票者共同研究調配事宜。
  3. 監票以縣市為單位,將所有監票員統一分配,平均佈署於各票所。
  4. 各候選人預先自行訓練其所提出之監票員。
  5. 對於監票員之非法侵害即刻與總部聯絡,全國一致加以聲援。

投票當日,各監票人員得依法行使下列權力,倘無理受阻,應立即通知各黨外候選人及警察單位:

  1. 監票員應於投票前10分鐘(即下午7點50分前)抵投票所,檢查票櫃,證實沒有預藏選票,始讓選務員封櫃。
  2. 監票人須清點投票人數,中途不輕易離去,以便確定投票結果無誤。
  3. 監票員有權於投票所門口、窗外監票。
  4. 倘有老弱、文盲投票,選務人員於旁暗示,監票人得大聲指責。
  5. 投票所內外張貼任何候選人之相片、海報,監票人得要求撕下。
  6. 投票時間截止,投票事務所應立即開票,不得拖延。
  7. 開票時,監票人員(或群眾)得依法要求在目力所及範圍內監票。
  8. 開票時,監票人員得要求亮票。
  9. 開票結果,監票人需核算投票數字,並立即照相存證。
  10. 監票人須攜帶照相機及手電筒、記票卡,隨時利用。
  11. 監票人請先閱讀投票所外張貼之「投票事務須知」。

在這種今天看起來簡直是笑話的選舉條件下,黨外處境艱辛,但也正由於黨外處境艱辛,黨外年代才會呈現一些特殊的黨外景象。

[1] 此為未刊稿。原稿存放於中央研究院近史所檔案館「雷震檔案」中之「傅正檔案」。

*作者為台灣研究基金會創辦人,前立委、前監察委員。本文為作者於「爭取民主的年代」研討會發表的論文〈論焚而不燬的黨外精神〉第二部份。共同作者黃向成為台研會兼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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