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煌雄專文:普羅米修斯偷天火─民進黨成立

2017-04-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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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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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地方人士提出50萬元,後來又提升到180萬元(在那個年代,可以買好幾間房子)為條件,要求退 出選舉(省議員蘇洪月嬌);
1.2 賄賂全縣鄰里長,去全省旅遊,還贈送禮品(省議員蘇洪月嬌);
1.3 賄選風氣盛,公然在投票所附近贈送物品(省議員張賢東)。

2. 威脅恐嚇

2.1 利誘不成,國民黨黨部某主委派某縣議員來威脅,威脅黨外人士若繼續參與,就對其先生採取不利行動(省議員蘇洪月嬌);
2.2 警察恐嚇助選員替黨外人士助選會被抓去關(省議員蘇洪月嬌);
2.3 治安單位警告若黨外人士參選,就要送去管訓(省議員張賢東)。

3. 造謠中傷

3.1 透過新生報與黨報,詆毀參選人或參選人的先生為中共匪諜(省議員蘇洪月嬌);
3.2 國民黨部的文宣攻擊黨外人士是無聊政客、分歧份子、共產黨的同路人,報紙也一天到晚中傷、冷嘲熱諷(省議員何春木);
3.3 有散發匿名傳單,造謠中傷黨外候選人(省議員張賢東);
3.4 栽贓黨外人士造成喪失參選資格,例如第七屆縣長選舉,把即將釋放的犯人帶到黨外人士家中,再以藏匿人犯的罪名判其八個月徒刑,讓國民黨的吳伯雄同額競選(省議員黃玉嬌)。

4. 行政干擾

4.1 民國58年台北立委選舉,5名立委名額中本來有婦女保障名額一名,但國民黨臨時取消名額,讓黨外人士無法當選(省議員黃玉嬌);
4.2 禁止參選人印發傳單,甚至直接命令印刷廠不能印製黨外人士的文宣,使其「單」盡「版」絕(省議員蘇洪月嬌);
4.3 警察人員在沒有檢察官的扣押令下,直接到印刷廠扣押黨外文宣品(省議員蘇洪月嬌);
4.4 禁止參選人做公開的宣傳活動,包括政見發表會(姚嘉文律師)、或選務單位干涉擬定政見的自由(省議員黃玉嬌);
4.5 通令國小教師,帶領國小學生四處搜尋撕毀黨外的海報及文宣品(省議員蘇洪月嬌、省議員張賢東);
4.6 國小學生介入選舉是教育的失敗(省議員余陳月英、台北市議員林文郎),例如派國小學生回家跟爸媽說黨外人士是共諜(許信良、黃玉嬌);
4.7 公務人員與警察公然替國民黨助選(台北市議員林文郎)、「軍警公務人員不應助選」法規未嚴格執行(省議員張賢東);
4.8 限制助選員的人數、行動,例如無故拘留黨外參選人的助選員,包含沒收行照、駕照(省議員蘇洪月嬌)、要求黨外人士的助選人要登記列冊,但國民黨的卻不用(台北市議員康水木)、或選務監察小組派人限制助選員上台演講(省議員何春木)、台灣省規定私辦政見會助選員不能上台演講,但台北市卻無此規定(姚嘉文律師);
4.9 黨外人士以會員身分要求工會支持,受到拒絕,但工會卻公開發行會刊,支持四位非工會會員的國民黨候選人,純屬於民間團體的工會變成國民黨的外圍團體(台北市議員康水木);
4.10 選舉法規規定,除助選員外,任何人不得助選。但國民黨黨部是民間團體,非登記助選員,卻指揮選務單位及其他民間團體(水利會、農會)(省議員張賢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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