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居家隔離/檢疫宅在家,防疫建築來了!

2020-04-1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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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戴口罩、勤洗手,筆者認為更進階的「防疫建築」的概念也是很重要的。圖為北市第3間防疫旅館瀚寓酒店(資料照,方炳超攝)

除了戴口罩、勤洗手,筆者認為更進階的「防疫建築」的概念也是很重要的。圖為北市第3間防疫旅館瀚寓酒店(資料照,方炳超攝)

居家可以防疫嗎?進門前最好乾洗手(酒精噴劑),沒洗手勿親臉/揉眼,以酒精/紫外線燈消毒手機/鑰匙/悠遊卡/手錶等。進一步,脫下口罩後應「反摺」並「密封」丟棄,否則,在台北市最重可處罰6000元!惟,若要繼續使用,可掛在通風處或用陽光/紫外線來消毒!就是不把病毒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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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被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截至3月26日統計,居家隔離者已超過6千100人;居家檢疫已超過8萬8千人;自主健康管理者超過1萬8千人。唉!就是有些人不聽話?偷跑出門,造成警察/里長很疲憊!也浪費社會資源,提高新冠病毒(COVID-19)傳播風險!另,目前美國目前已有37州發佈居家隔離令,有3億人被「禁足」。英國政府也倡導,每人每天儘量只要外出一次!

台灣如何作到防疫成功?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適用對象、方式、期間及處罰如下表所示。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適用對象、方式、期間及處罰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適用對象、方式、期間及處罰(資料照,蘇南製)

註:本表若有誤植,應以相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規定為準。

前述罰金係依個案的接觸人數、程度、範圍及擅離時間長短等而綜合考量。詳言之,對違反規定而擅自離家在「2小時以內」者開罰10萬元、「2到6小時」者罰20萬元、「6小時到1天」者罰30萬元、「1到3天」者罰60萬元、「3天以上」者要重罰1百萬元;並對影響範圍大的「擅離家」者將從重裁處,對兩次違規者將「強制安置」。惟,民眾若須接受居家隔離/檢疫,或請假在家照顧家人,符合申請資格者,每日可領1千元,若依照14天隔離計算,最多可領1萬4千元的補助款。

除了人員管制外,建築物可以有「防疫設計」嗎?筆者認為,建築是人類行為的容器,基於「人本」、「人的需求」及「疫情需求」應該與時俱進!建築要人類需求而與自然環境、減免COVID-19的感染途徑與保障人類居住生活健康,使室內/外的空間環境能夠聚融/轉化/昇華居住者的身心健康,進階為「防疫建築」設計。

除了勤洗手、戴口罩、消毒,其實住在一棟好的建築,也能降低病毒對人體的危害。即建材選用、同層排氣、正負壓通氣、防疫吸氣閥等,都可以阻絕細菌病毒的感染、傳播,為居家者帶來更健康的生活。

筆者建議,防疫建築可以具有下列特色:(1)衛浴設備的同層排氣設計,及(2)室內空氣採用 VAF設計。

(1)衛浴的同層(當層)排氣設計:

傳統衛浴通常是各樓層共用「垂直糞管」,是否造成不同樓層可能會有相互感染風險?為確保垂直的糞管/水管排放順暢起見,排糞/排水管都必須連接到「通氣管」;而通氣管是有可能造成細菌、病毒的傳播。進一步言,因為病毒可能會潛藏在泡沫、飛沫或排氣系統中,透過垂直/水平的糞/水管之排氣路徑,傳播給其他樓層住戶。

筆者認為,衛浴設備的「同層排氣」,係將浴廁的排氣管設計成在「相同樓層」各自獨立排放,就是將各個樓層分開獨立來排氣,不會影響/感染其他樓層。

為何要如此作呢?因為此舉可以有效杜絕類似於香港「康美樓」於1月底傳出13樓的男住戶有COVID-19確診,但在12天後同棟3樓女住戶也傳出確診;疑似透過廁所的「垂直糞管」排氣管路而使新冠病毒傳染給其他樓層住戶?所以「防疫建築」可以將室內廢氣最終排至大氣中,可以「同層排氣」,但汙水/糞水則必須經由各個樓層共用的垂直排水/排糞管來向下排到「下水道」,所以無法「同層排水」。

(2)室內空氣採用VAF設計

當房屋座落在工業區、空氣汙染嚴重區,或室外鄰近汙染源或空氣品質很差的地方,建築設計可以採用「正負壓氣流設計」以便提高「防疫」功能。即將建築空調設備採用「可變氣流條件環境控制系統」(Variable Air Volume, VAF)的「潔淨氣流設計」,則能藉建築物內、外部環境的氣流設計,就似乎會降低COVID-19等病毒對居住者傳染的風險?   

您是否會擔心回家進門前,身上是否可能帶有病毒?擔心病毒、細菌或PM2.5等進入室/家內?或擔心外面的病毒/髒污空氣可能會進到室/家內而不敢開窗/開門?

筆者建議,未來的防疫建築似可採使用VAF的「正負壓氣流設計」,藉助於「正壓系統」和「紫外線」功能,除了能吸入室外的新鮮空氣來殺菌外,並可過濾PM2.5細懸浮微粒;就是利用「負壓」將可能帶有病菌、PM 2.5的髒空氣抽出去,以使室內有效「換氣」,來降低COVID-19等病毒的感染風險!同時也要注意避免「新冠病毒」可能藉「通氣管」而傳染之問題!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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