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公民不服從」只適用立法院不適用行政院?

2017-04-11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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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0-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案10日宣判,涉案人魏揚等至北院聽判後,於院外召開記者會。(顏麟宇攝)
201704010-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案10日宣判,涉案人魏揚等至北院聽判後,於院外召開記者會。(顏麟宇攝)

太陽花「立法院」案和「行政院」案,判決結果大不同

2017年3月31日宣判的「太陽花立法院案」,因合議庭認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屬於「公民不服從」而全數無罪。本次行政院案的宣判,雖然法院所判的刑度不高,都屬於得易科罰金之刑罰範疇,但仍然被認為「有罪」,其中的差異,到底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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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於立委張慶忠以「30秒」,宣布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委員會審查的行為是否違法,合議庭持保留態度。而合議庭對佔領行政院的行動,主要有以下幾個疑問:

1.「30秒通過服貿」的審查過程,是否真的有侵害民主憲政?

2. 是否除了「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之外,真的沒有其他救濟管道可以達成同樣的目標?

對於被告主張的抵抗權」、「反抗權」概念(與「公民不服從」概念相同)。合議庭認為,民主是由多數決產生,其中,「法秩序」和「法和平性」也是相當重要的。法官認為,體制內尚有中立的手段,例如以釋憲的方式達到訴求,未必需要使用非法抗爭的手段。故認為佔領行政院行動中,民眾「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的行為,並「無」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至於「妨害公務」部分,合議庭則認為皆屬「罪證確鑿」,所有的證據,也依法在審理過程中,一一勘驗、呈現於法庭,才會下此判決。

公民不服從可以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嗎?

究竟,「公民不服從」是否能夠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仍是太陽花學運的探討重點。為什麼在佔領行政院一案中,被告主張的「抵抗權」不被法官所採納,但在佔領立法院案中,卻可以此為理由而無罪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每個審判都是獨立的,「立法院案」和「行政院案」是各自分開獨立審理,因此結果可能不相同。同時,兩案的背景本就不盡相同。

立法院是直接代表民意機關,而佔領立法院的行為,也的確阻止了後續的審議。所以,審理「立法院案」的法官認為,佔領立法院得為必要手段。本次,「行政院案」,合議庭認為,毀壞拒馬、行政院大門,並非必要的手段,還有其他行為可以達到目的,所以,才不採納「抵抗權」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

這次的判決,並不代表法院不接受以「公民不服從」做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只是個案情形不適用而已。

根據《法操》多次臨庭的經驗,認為此次判決主要可以討論的問題,其實還包括對於「罪證確鑿」的認定,若有細細觀看法操臨庭文章,會發現,許多妨害公務行為的證據,似乎並未像法院說的如此完備,除了影音證據只有節錄、或者只有聲音沒有影像外,還有證人員警對於被告沒有印象等,諸多情形,皆是讓長期關心此案的《法操》覺得值得商榷的地方,或許待本案判決書公布後,才能更進一步瞭解法官對相關證據的認定和取捨。

此次的宣判,讓許多關心本案發展民眾的心情,稍微穩定下來,但佔領行政院一案,至此還不能算是已經結束,未來,檢察官和被告都有可能會提出上訴,就讓《法操》持續帶領各位關心太陽花事件在法庭上的發展吧!

延伸閱讀:

【太陽花行政院案】被判定為領袖的魏揚,是「煽惑」還是「人民自覺」?

【02/06 太陽花行政院案開庭實況】是「公民不服從」還是「煽惑他人犯罪」?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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